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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社论:以可信威慑筑牢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根基

第一财经 2026-04-08 21:49:26 听新闻

作者:一财评论员    责编:谢涓

集防御和进取为一体的开放治理机制。

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正进入规范治理新阶段。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规定》(下称“规定”),旨在防范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风险,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

中国产业链供应链在内外部市场的稳定畅通,不仅关系到中国经济社会的稳定,也关系到全球经济的稳定和风险防范,尤其是在当前地域政治风险复杂多变、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甚嚣尘上之际,确保我国产业链供应链的安全,已变成了一项责无旁贷的国际公共品供给。

《规定》通过18条内容,明确了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工作原则、安全制度举措、信息共享机制、规定反制措施和域外适用,及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协作等,全方位系统性地护航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的稳定和安全。

考虑到当前中国在国际产业链供应链的重要位置,任何对国际产业链供应链构成侵害的行为,都会不同程度地冲击中国的核心利益。《规定》的出台,是国家基于宏观维度作出的战略部署,这有助于提高国内企业在整个全球产业链供应链上的系统应对能力,进而有助于科学合理地管控国际产业链供应链分布式布局趋势的冲击。

《规定》中一个最值得分享的治理理念是,这并非是一项防御性制度布局,而是集防御和进取于一体的开放治理机制,契合了中国引进来与走出去并进的高水平对外开放趋势,顺应了国际产业链供应链分布式布局的动态演进逻辑。《规定》不仅有效评估现有产业链供应链的存量风险,而且积极引导产业链供应链分布式布局的系统重构,具有典型的攻守兼备的积极作用。

如果说面对现有国际产业链供应链的分布式布局大趋势,《规定》是用建构思维来拆解解构风险,为国际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和稳定注入明确的激励效应,那么《规定》第十四、十五条中提出的对“外国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在产业链供应链方面对我国采取歧视性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外国组织、个人违反正常的市场交易原则,中断与我国公民、组织的正常交易,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歧视性措施或者实施其他行为,对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造成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等情况”,明确国务院有关部门有权开展安全调查措施,并采取禁止或限制性对等反制举措,则凸显了对不虞现象和行为的威慑。

同时,《规定》设定了一个清晰的信息释义结构、信息结构、沟通传导机制,如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等发现影响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情形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自下而上的信息传导链条,有助于提高系统的信息传导和处理能力。同时,要求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关键领域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加大技术、设备、产品研发力度,则将安全和稳定的定义颗粒度进一步细化,这有助于具象化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风险。

根据冲突中的战略博弈框架,风险定义越具体、量化分析颗粒度越细,经济损益分析越全面系统,其传导的威慑就越足信,就越容易对交易对手产生硬约束。

鉴于此,还要进一步完善基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定义释义,立足于产业链供应链的全业务生态进行关键点拆解,并基于特定情境进行危害分析和关键点控制,进而有效构建起市场可解读和计量的风险迁移矩阵,让所有参与主体都能计算出风险损益。因为对所有利益相关主体而言,最具威慑的是确定的可量化风险,唯有相关激励约束机制能以市场看得懂的方式内生为相关主体的决策函数,威慑才是足信和可信的。

大风起兮云飞扬,威加海内兮归故乡。中国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和安全已是国家安全观的重要组成部分,用建构的立场应对国际产业链供应链的解构重构风险,凸显了中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政策的开放包容性和积极进取性。而在积极进取中传递可信威慑,实现“威风振劲蜀,武烈慑强吴”,需向各方营造和展现一个可量化计算的确定性风险迁移矩阵,使其能纳入各方决策函数,才能真正成为守护中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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