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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何以成为全球税收透明化下的例外

第一财经 2026-04-12 19:35:22 听新闻

作者:景建国    责编:刘菁

中国应敢于挑战不合理规则,以制度型开放争取规则话语权。

2014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20国集团(G20)授权下推出《共同申报准则》(CRS),开启全球税收透明化进程,旨在打击离岸避税、曝光隐匿资产。美国作为CRS核心设计者与推动者,却始终拒绝加入该多边机制,转而推行单边的《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FATCA),强制全球金融机构向美国国税局(IRS)报送美国纳税人账户信息,拒不配合者将被处以30%预扣税制裁。

美国依托FATCA实行“单向信息索取、零对等交换”,自身却成为全球最大CRS信息盲区,各国无法获取本国居民在美金融账户的数据,形成严重的制度性不公。这种双重标准,深刻暴露国际金融秩序的霸权逻辑,也直指全球治理为强国利益服务的现实困境:当规则制定者游离于规则之外,所谓“全球治理”究竟服务于谁的利益?

CRS:美国主导下的全球税收透明化浪潮

CRS的诞生本质是美国国内立法“外溢”的产物。2010年美国国会通过FATCA法案,核心是要求全球外国金融机构直接向IRS报告美国纳税人海外账户信息,拒配者将被征收30%美国来源收入预扣税。FATCA的宣告意味着金融隐私时代的终结,OECD以此为蓝本于2014年发布CRS。

FATCA是美国单边主义产物,CRS则是多边框架下的制度扩散。2014年9月中国在G20峰会上承诺实施CRS,同年10月45个司法管辖区的主管当局签署协议,从2017年起启动信息交换,目前已超100个国家和地区开展CRS信息交换。CRS采用自动情报交换模式:金融机构识别非本国税收居民账户→报送本国税务机关→自动交换至账户持有人税务居民国,颠覆传统“依申请交换”模式,让税务机关全面掌握本国居民全球金融资产状况。

美国未加入CRS,却是CRS最核心的推动力量:制度设计直接源于FATCA,OECD大量照搬其技术标准与操作流程;通过G20为CRS提供政治背书,赋予其远超FATCA的合法性与覆盖范围;凭借金融霸权形成执行威慑,瑞士、开曼、新加坡、中国香港等金融中心都需配合,否则面临其金融制裁。

美国在CRS与FATCA之间的“双重标准”操作,为我国提供了深刻的启示。美国既是国际规则的制定者,又是规则的“例外者”;这种地位既缘于美国强大的经济、金融、政治和军事实力,又是国际金融秩序权力不对等的体现。对中国而言,既要遵守国际规则,更要敢于挑战不合理的规则,最终要有勇气和担当参与甚至主导国际规则的制定。当前,中国正处于从“规则接受者”向“规则参与者”转型的关键阶段;CRS的制定过程表明,国际规则的产生往往源于某个大国的国内立法外溢。这提示我们:我国应加快将国内成熟的金融监管、税收治理等经验转化为国际规则提案,在数字税、绿色税收、新型资产监管等领域主动提出“中国方案”,而非被动等待国际规则成型后再去适应。

CRS对全球的冲击

就全球层面而言,CRS的实施标志着国际税收征管进入“透明化”新纪元。据英国税收正义联盟(TJN)2023年数据,全球避税天堂藏匿资产约21万亿美元,仅维尔京群岛就有40万家注册公司。CRS带来三大核心变革:终结银行保密时代,瓦解离岸避税地信息不对称;推动各国税制改革,强化反避税与受控外国企业(CFC)规则;重塑财富管理行业,倒逼金融机构建立合规尽调体系。

对中国而言,2015年12月中国国家税务总局正式签署《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协议》,2017年7月实施《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2018年9月首次完成信息交换。截至2025年底,中国已与116个国家和地区建立CRS信息交换关系。这带来三大影响:境外资产全面透明化,中国税务居民在海外银行、证券、保险账户信息自动回传;税务执法持续加强,2025年多地税务机关开展境外收入核查,追缴未申报税款及滞纳金;倒逼个税改革,完善反避税条款,提升跨境税收征管能力。

CRS实施后,离岸架构的合规逻辑从“形式搭建”转向“实质穿透”,境外信托无法规避CRS穿透。身份穿透:CRS不看名义委托人,而是识别委托人、受托人、保护人、受益人及实际控制人,家属代持、个人受托人、私人信托公司(PTC)均无法隔离风险;资产穿透:信托直接持有房产、土地等非金融资产,一般不被认定为投资实体,若通过BVI/开曼公司持股不动产,股权属于金融资产,仍会被穿透申报;代持无效:代名董事、股东无法阻断穿透,金融机构会核查实际授权与控制关系。

对中国税务居民而言,需要关注CRS实操合规要点。中国税务居民判定以“境内有住所”或“年居住满183天”为标准,与国籍无关,长期驻外但家庭/经济重心在国内仍属中国税务居民。境外利息、股息按20%缴个税,境外已缴税款可申请抵免,账面浮盈不征税,已实现收益需申报。未申报境外收入将面临滞纳金(日加收万分之五,年化约18.25%)、罚款,情节严重涉刑事风险;税务核查重点关注资产增长与申报税额不匹配情形,本金来源需提供合法凭证。

美国的利益算计与霸权护持

美国作为CRS“设计师”却拒绝加入,核心是主权、经济与政治的三重利益算计;依托FATCA实行“单向信息索取、零对等交换”,使美国成为全球最大CRS信息盲区,导致各国无法获取本国居民在美金融账户信息,形成制度性不公平。

其一,主权独立性与政策自主权。美国强调税收主权,加入CRS需接受OECD监管,触及隐私保护、数据安全等国内敏感领域;联邦制下各州立法独立,联邦政府难以推动全面执行。

其二,经济利益与金融霸权,这是美国拒入CRS的核心原因。FATCA是单向透明机制,外国金融机构向美国报送信息,美国无需对等回馈,美国独占全球金融信息优势;美国成为CRS“盲区”,非美国居民在美金融资产不通过CRS回传原籍国,大量离岸资金转向美国,使其成为新的全球避税天堂;保护纽约国际金融中心与美元霸权,避免资金外流,维护金融机构竞争优势。

其三,国际政治博弈。美国拒绝多边CRS、坚持双边FATCA,旨在维持全球主导地位:避免在多边机制中与他国平起平坐,通过双边协议施加影响力,拒绝接受OECD多边框架约束。

中国应敢于挑战不合理规则,以制度型开放争取规则话语权。中国虽不能,也不应复制美国的单边主义做法,但可以从中吸取以下经验:在遵守国际规则的同时,要善于识别规则中的“不对称条款”,并在多边谈判中推动修正。例如,针对CRS框架下美国账户成为信息“盲区”的问题,中国可在G20、OECD等平台联合其他受影响的国家,推动讨论如何填补这一漏洞;以制度型开放争取规则话语权,中国的自贸试验区、海南自贸港等开放平台,不仅是吸引外资的窗口,更应成为对接国际高标准规则、试验新兴规则的前沿阵地;要敢于对不合理的单边制裁和“长臂管辖”说不,中国已出台《反外国制裁法》《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等法律工具,未来应进一步细化金融领域的反制措施,为国内企业应对FATCA等单边机制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护盾。

全球为何沉默

国际社会鲜有公开反对,根源是国际金融秩序的权力不对等,以及美国具有的强大的经济、金融、政治和军事实力。

其一,FATCA 30%预扣税的“金融核武器”,迫使全球金融机构必须合规,许多金融中心已将FATCA尽调列为开户标准流程。

其二,美国市场准入筹码。美元是全球主要储备货币,美国是最大的国际金融市场,其他国家既无勇气,也无对等反制能力,只能接受其“长臂管辖”。

其三,缺乏替代性方案。各国接受美国例外,专注于CRS框架内的互惠交换;美国还通过双边IGA(政府间协议)来弱化FATCA的单边色彩。

其四,美国的安全盟友体系,让多数国家难以在金融领域与美国对抗。

其五,与CRS相比,FATCA的杀伤力更大。原因在于:一是强制制裁,FATCA以“排除出美国市场”为威胁,执行力碾压CRS;二是合规成本高,金融机构需建立客户识别系统,每3年重新确认税务身份,持续负担沉重;三是信息不对称,美国只进不出,其他国家处于信息劣势;四是适用范围宽泛,覆盖美国公民、绿卡持有者、长期居留者及美国人控制企业,申报范围远超字面定义。

美国账户成为CRS绝对盲区,美国不加入CRS,其他国家无法自动获取本国居民在美账户信息,成为高净值人群避税通道,这是美国金融霸权的“隐秘武器”。

中国应对与上海实践

美国金融霸权下,中国面临的风险包括:美国长臂管辖威胁,FATCA模式可能延伸至其他金融领域;中美信息不对称,中国单向报送美国纳税人信息,却无法获取中国居民在美账户数据;国际规则制定权仍需提升,OECD框架下美国影响力占优。

对中国而言,要从规则跟随者成为制度引领者。一是积极融入,首先完成CRS国内立法,履行国际承诺,获取境外账户信息打击避税;二是深度参与,全程推动双支柱方案谈判,从规则接受者转向参与者、引领者;三是维护权益,利用CRS追缴境外税款,保障国家税收主权。

国家层面应建立三位一体法治保障体系。在企业“走出去”方面,建立跨境联合应对机制,完善海外利益保护法,推动合规白名单与产业链预警;在金融法治方面,对接CPTPP、DEPA高标准规则,强化反长臂管辖、反制裁法治能力;规则制定方面,在数字税、绿色税收、加密资产监管领域提出中国方案,提升话语权。

国家部门要做企业的“贴心朋友”和“最好顾问”。面对CRS、FATCA、全球最低税等复杂交织的国际规则体系,税务、金融监管、商务、外交等相关部门不能仅仅扮演“监管者”角色,更应成为企业国际化的“护航者”和“赋能者”。具体而言,一是建立企业合规的“一站式”服务平台,建议由税务部门牵头,联合金融监管、商务部门,建立跨境税收合规公共服务平台,整合发布各国税收政策、CRS执行动态、FATCA合规指引、全球最低税落地进展;二是提供针对性的“国别合规指南”与风险预警:针对中国企业投资密集的国家和地区,编制国别税收合规手册,建立风险预警机制;三是构建跨境税收争议的“政府间协调”机制,建立跨境税收争议快速响应机制,利用双边税收协定、CRS多边框架下的争议解决条款,为企业提供政府层面的协调支持;四是开展常态化、分层次的合规培训,针对不同规模、不同行业的企业开展分层次培训;五是探索“合规成本共担”与“白名单”激励机制,通过专项资金、税收抵扣等方式给予支持,建立跨境税收合规“白名单”制度;六是强化专业服务机构的培育与引导,支持国内律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提升跨境税收服务能力,逐步形成一批能够为中国企业提供“一站式”跨境合规服务的本土专业力量。

上海作为人民币跨境使用与投融资主枢纽、国际金融中心核心承载地,在“十五五”金融强国建设中,必须将CRS、FATCA、全球最低税率的有效执行,作为打造全球一流营商环境、提升金融能级的核心抓手。

一是制度型开放与规则落地:依托上海自贸试验区,将CRS自动交换、FATCA双边合规、全球最低税征管纳入FT账户功能升级、离岸金融体系建设,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明确跨境金融机构的尽调、申报、合规义务,形成可复制的“上海标准”。

二是营商环境优化与风险防控:以CRS/FATCA/全球最低税有效执行为基础,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吸引国际资管、主权财富基金集聚;同时运用区块链、人工智能强化金融风险识别,防范跨境避税、资金非法流动,筑牢开放安全底线。

三是人民币国际化与定价权提升:依托“上海金”“上海油”“上海铜”等全球定价产品,将税收合规嵌入大宗商品跨境交易、人民币资产配置全流程,以透明、规范的税收环境增强人民币资产国际吸引力,助力上海建成人民币资产全球配置中心、风险管理中心。

四是监管协同与基础设施联通:加强央行上海总部、税务、金融监管部门协同,完善跨境支付、信息交换基础设施,推动CRS信息交换、FATCA合规核查、全球最低税征管系统互联互通,提升监管效率,降低金融机构合规成本。

CRS的诞生本应开启全球税收公平新时代,但美国以FATCA替代CRS、奉行双重标准的做法,揭示了国际金融秩序的本质:规则由强者制定、服务于强者利益。

中国既应不消极被动也不盲目对抗,要以融入全球治理、参与规则制定、用好国际规则维护自身利益为核心路径。要从美国的做法中吸取深刻经验:既要认真遵守国际规则,展现负责任大国的担当;也要敢于对不合理的规则提出挑战,维护自身正当权益;更要有制定国际规则的勇气和担当,在新兴领域主动提出中国方案,引领国际规则朝着更加公平、合理的方向演进。

在“十五五”新起点上,以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为突破口,将CRS、FATCA、全球最低税的有效执行作为制度型开放的重要支撑,在应对金融霸权中提升法治话语权,稳步迈向金融强国。同时,各级政府部门应加快角色转型,从单纯的监管者升级为企业的“贴心朋友”和“最好顾问”,为中国企业和公民在全球化的浪潮中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和专业支持。这既是应对金融霸权的现实需要,更是大国担当的应有之义。

(作者系上海金融业联合会特聘专家离岸金融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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