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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生成 免责声明
日内瓦时间7月28日,世贸组织(WTO)公布了中国诉土耳其电动汽车和其他车辆限制措施世贸争端案专家组报告。
商务部条约法律司负责人就该专家组报告答记者问时表示,我们注意到,WTO散发了中国诉土耳其电动汽车和其他车辆限制措施案(案件编号:DS629)专家组报告。专家组支持中方主张,裁定土方涉案措施违反世贸规则。中方对此裁决表示欢迎。
“同时,我想指出,中方坚定奉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坚定维护以世贸组织为核心的多边贸易体制。中方愿在符合多边贸易规则的基础上,与各方不断提升在新能源汽车等领域的贸易投资合作质量和水平,实现共同发展。”商务部条约法律司负责人说。

商务部条约法律司负责人表示,2023年以来,土方对中国出口的电动汽车、混动汽车等车辆,先后采取附加关税、进口许可证等限制措施,违反约束关税、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等多边贸易规则,严重损害中方正当贸易利益和中土经贸关系。
2024年10月8日,中国就土耳其针对原产于中国的电动汽车及其他特定类型车辆采取的下列措施,请求与土耳其进行磋商:第一,对从中国进口的电动汽车征收额外关税;第二,进口来自中国的电动汽车及其他特定类型车辆须持有进口许可证(进口许可证制度);第三,对从中国进口的其他类型车辆征收额外关税,但对于根据土耳其投资激励计划持有投资激励证书的进口车辆,则免征此类关税(投资证书豁免)。
中方主张,上述被诉措施似乎不符合《1994年关贸总协定》中相关条款以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的相关规定。
WTO在2025年2月24日建立了专家组。
第一财经记者获知,此次专家组有两项主要裁定:其一,针对中国电动汽车及部分混合动力汽车,土耳其征收的附加关税不符合《1994年关贸总协定》;其二,专家组同时认定,土耳其的进口许可证制度也不符合《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规定。
首先,专家组认定,土耳其对电动汽车及部分混合动力汽车征收的附加关税超过了其减让表中的约束税率,因此违反了《1994年关贸总协定》相关规定。专家组还驳回了土耳其的抗辩,即该附加关税可依据《1994年关贸总协定》获得正当性。
专家组认定,土耳其未能证明电动汽车和混合动力汽车的进口会导致二氧化碳排放增加或无法减少。同时,专家组还认定,上述附加关税违反了《1994年关贸总协定》规定的最惠国待遇(MFN)原则。
其次,土耳其的进口许可证制度规定,对于来自非区域贸易协定伙伴方的电动汽车及外接充电式混合动力汽车,进口必须满足若干售后服务要求。专家组认定,上述各项要求以及通过进口许可证实施这些要求的机制,均不符合《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三条第4款规定的国民待遇义务。专家组驳回了土耳其提出的抗辩,即认为这些措施对于确保遵守其关于消费者保护和型式认证的法律是必要的。
专家组并表示,这些要求中的每一项,以及通过进口许可实施这些要求的机制,均违反了《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规定,因为它们给予中国车辆的待遇不如给予同类车辆的待遇有利。
敦促土方尽快纠正违规措施
28日,商务部条约法律司负责人表示,中方敦促土方尊重世贸组织专家组裁决,采取切实行动,尽快纠正违规措施。
根据中国驻土耳其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转引的媒体消息,随着充电基础设施持续扩张以及土耳其国产汽车Togg上市,土耳其市场对电动及混合动力汽车的需求快速增长。根据土耳其统计局(TÜİK)数据,截至2026年4月,土耳其登记注册的电动汽车数量同比增长84.7%,达到42.38万辆;全国汽车总量则达到1769.71万辆。
数据显示,土耳其电动汽车数量自2015年的565辆快速增长至2024年的18.38万辆,2025年进一步升至37.06万辆,今年4月继续增至42.38万辆,占全国汽车保有量的2.4%。与此同时,混合动力汽车需求也持续增长。土耳其2011年首次登记混合动力汽车,仅有23辆;截至今年4月已达到80万辆,占汽车总量比重由2025年的4%提高至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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