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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生成 免责声明
调解具有低成本、高效率、不伤和气优势,有助于实现债权人回款、债务人纾困、合作关系修复的多赢效果,在解决企业账款拖欠问题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10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与全国工商联联合发布第二批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典型案例,第一财经记者注意到,这批案例聚焦解决拖欠企业账款问题,展现了“法院+商会”联动化解纠纷的优势,为实践中引导民营企业通过自愿和合法原则进行调解,推动涉企纠纷的高效化解提供了经验做法。
两部门指出,依托“法院+商会”多元解纷机制,人民法院充分发挥指导调解职能,在法律适用尺度、厘清法律关系、明确司法裁判导向等方面为商会调解组织提供专业指导,强化司法保障;商会调解组织发挥“熟悉企业、熟知行业”的优势,立足行业规则、商业惯例、交易习惯,准确发现争议焦点和各方利益关切,制定切实可行的调解协议,通过行业自律和信用评价体系督促当事人主动履行调解协议。
此次披露的案例中,有一起聚焦建筑行业的“三角债”难题,展现了“法院+商会”如何联动破解上游拖欠工程款、中游拖欠建材货款、下游回款困难的连环债务闭环。
据两部门的不具名披露,某混凝土公司与某设计工程公司签订《建材采购合同》,约定某混凝土公司为某设计工程公司基础设施项目供应水泥稳定级配碎石等建材。某混凝土公司按约供货后,双方结算确认总货款为585.59万元,某设计工程公司仅支付首付款44.85万元,剩余540.74万元长期拖欠未付。某混凝土公司多次催告无果,遂诉至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并申请冻结对方银行账户,要求给付欠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等费用。某设计工程公司因账户被冻结,面临资金链断裂及无法参加新项目投标的经营风险,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考虑到双方均为民营企业,且仍保持商业往来,具备协商和解的条件。为切实化解矛盾、阻断债务连锁传导,保障企业正常经营发展,依托“法院+商会”多元解纷机制,邀请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工商业联合会调解委员会组成调解团队,商会调解组织指派建筑行业资深调解员开展先行调解,力求从根源上实质性化解纠纷。
在深入研判明确解纷关键,释法说理引导权衡利弊之后,调解团队聚焦核心争议,采用“背靠背”调解策略,定制“放水养鱼”方案:一方面,向某混凝土公司出示某设计工程公司上游回款凭证,建议“优先保本金、放宽付款期”,避免“胜诉难执行”;另一方面,向某设计工程公司释明账户冻结对投标、融资等事项的影响,引导其正视义务。最终确定“先解冻+分期付”调解思路,某设计工程公司账户解冻后3日内支付首期款100万元,剩余款项分两期付清,并设定严格的违约惩罚条款作为履约保障,某混凝土公司自愿放弃违约金52.64万元及律师费。
在调解协议达成后,法院依法为某设计工程公司办理解冻手续,企业经营逐步回归正轨,招投标、资金流转等业务恢复常态,并结合自身实际资金状况与回款节奏,持续分批次清偿欠款。履行过程中,双方始终保持良性沟通,债权方充分体谅债务方所处的资金困境,并通过积极协商推进履行,既最大程度保障了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也为负债企业预留了经营周转空间。
“若仅以简单判决方式处理,不仅易激化矛盾、放大保全措施带来的经营危机,还会加剧全行业资金链断裂风险,可能威胁相关企业的正常经营与生存发展。”两部门在阐述该案典型意义时指出,法院依托最高人民法院与全国工商联建立的“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与工商联协同联动,仅用时15天就促使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实质性化解涉企“三角债”,实现建筑行业上下游企业纠纷“保市场主体、促链条稳定”的良好效果。
上面提到的“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是近几年最高人民法院牵头陆续与全国工商联、全国总工会、住建部、中国文联等多个单位建立的机制,旨在为民商事纠纷提供更多、更优化的纠纷解决方式,其作用在此次两部门披露的多个案例中都有所体现。
随着公众法律意识的增强,很多人选择通过法律诉讼来解决纠纷,在诉讼量增大的同时,法院发现,在很多情况下,直接诉讼未必是解决纠纷的最优方式,联合多个部门的调解组织展开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方式,能够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今年年初,中央宣传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等20家单位联合印发《关于深化“总对总”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对推进“总对总”高质量发展作出了系统部署。
两部门披露的一起涉中小企业货款纠纷,也是通过“府院联动”+“总对总”机制得以化解。
在这一典型案例中,某建设公司系大型建筑企业,承建了某国家级重点水利工程项目,后某建设公司将案涉工程灌浆、混凝土、钢筋等部分工程分包给某劳务公司。因项目建设需要,某建设公司、某劳务公司共同向某矿业公司采购石料,并签订了买卖合同。某矿业公司供应的石料货款累计240.72万元。因某建设公司、某劳务公司未及时支付石料货款,某矿业公司诉至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要求某建设公司、某劳务公司支付240.72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
该案系重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因拖欠货款产生的买卖合同纠纷,涉及“背靠背”条款效力和付款方支付能力不足问题。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考虑到案件涉及重点工程项目,为保障工程项目正常推进,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基础上,依托最高人民法院与全国工商联建立的“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委托重庆市奉节县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先行调解,并邀请奉节县水利局参与,组建调解小组,联合开展纠纷化解工作。
经过反复磋商,某矿业公司同意某建设公司、某劳务公司分两期履行付款义务。为保证某建设公司、某劳务公司及时履行调解协议,调解小组邀请某矿业公司、某建设公司、某劳务公司组建履约监督微信群。水利部门主动对接项目发包方,实时跟踪了解项目支付节点情况。在项目发包方支付工程款后,调解小组全程监督某建设公司、某劳务公司按照约定向某矿业公司支付欠款。
通过以案释法,净化网络食品市场环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储蓄存款关系具有物权化属性,不适用三年普通诉讼时效,亦不适用二十年最长权利保护期间的限制。
国务院国资委明确,确保违约拖欠“动态清零”,是对央企提出的必须严格遵守的底线。
须平衡规范与发展、技术赋能与公共利益维护之间的关系
*ST闻泰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暂计为80亿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