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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旭利案二审结果宣布:维持原判

一财网 2013-10-29 12:11:00

责编:群硕系统

法院认为,李旭利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名成立,维持一审原判,判处李旭利有期徒刑4年,罚金1800万人民币。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29日上午获悉,李旭利案今日上午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宣判。法院认为,李旭利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名成立,维持一审原判,判处李旭利有期徒刑4年,罚金1800万人民币,违法所得一千余万予以追缴,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资料显示,李旭利被控诉于2009年4月7日指令五矿证券深圳金田路营业部总经理李智君在其控制的“岳彭建”、“童国强”证券账户内,先于或同期于其管理的蓝筹基金买入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两只股票,于2009年6月份悉数卖出。两个月时间,上述两只股票的累计买入金额约5226.4万元,获利总额约为1071.6万元。

此前一审法院认为,李旭利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4年,罚金1800万人民币。同时,其违法所得一千余万予以追缴。随后李旭利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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