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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以降企业成本 发改委对八家国际海运企业开出4亿元罚单

一财网 2015-12-28 23:30:00

责编:汪时锋

由于降低乱收费将直接提升进出口企业微薄的利润水平,在国务院常务会议布置任务后,发改委、交通部、海关总署等部门紧急行动,除了直接清理规范行政收费之外,已经针对利用垄断地位指定服务、强制服务的不当市场收费频频“亮剑”。此次针对八家企业的处罚将通过释放警示信号以督促相关企业切实降低企业进出口成本。

国家发改委12月28日通过官网发布消息称,经过一年多的调查,对八家滚装货物国际海运企业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串通投标)的行为依法做出处罚,合计罚款4.07亿元。

记者注意到,此前的8月2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清理和规范进出口环节收费。据悉,这是李克强总理今年以来首次将清理规范进出口环节收费作为一项单独议题,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进行专门部署。

由于降低乱收费将直接提升进出口企业微薄的利润水平,在国务院常务会议布置任务后,发改委、交通部、海关总署等部门紧急行动,除了直接清理规范行政收费之外,已经针对利用垄断地位指定服务、强制服务的不当市场收费频频“亮剑”。此次针对八家企业的处罚将通过释放警示信号以督促相关企业切实降低外贸企业进出口成本。

八家公司串通规避反垄断监管意图明显

这八家滚装货物国际海运企业是,日本邮船株式会社、川崎汽船株式会社、株式会社商船三井、威克滚装船务有限公司、华轮威尔森物流有限公司、智利南美轮船有限公司、日本东车轮船有限公司、智利航运滚装船务有限公司。

调查证据显示,被查处的8家滚装货物国际海运企业在往返于中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滚装货物海运服务市场上,存在互不侵犯既有业务以维持或抬高运费水平的共识,并针对滚装货物制造商发出的进出口中国的海运业务招标、询价等事项,通过电话、会议、聚餐、电子邮件、专程拜访等方式频繁进行双边或多边沟通,交换敏感信息、进行价格协商、商讨投标意向、分配客户及航线,多次达成报高价或不报价的协议并予以实施,协助具有竞争关系的海运企业获得了海运订单。

调查显示,相关海运企业规避反垄断监管的意图明显,采取了多种不正当手段。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国际经济法研究室副主任黄晋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国家发改委对滚装货物国际海运企业进行反垄断处罚,并不是一个孤立的事件。

2012年美国对滚装货物的国际航运企业展开反垄断调查,调查对象就包括此次被发改委处罚的日本邮船株式会社、株式会社商船三井、华轮威尔森等。

从2012年起,美国司法部、日本公平贸易委员会等各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均对日本邮船株式会社等滚装货物国际海运企业操纵滚装货物运费、串通投标、分割客户、实施价格卡特尔行为进行调查并给予处罚。其中,美国于2014年12月对日本邮船株式会社在1997年至2012年固定滚装货物进出美国港口的运输价格给予高达5940万美元的罚款。

发改委在这次调查中也发现,相关海运企业价格垄断行为持续时间长,从2008年中国《反垄断法》施行算起,存续时长不少于四年。

反垄断将有效降低企业外贸成本

发改委表示,8家滚装货物国际海运企业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串通投标)的行为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竞争,抬高了滚装货物国际海运费率,损害了中国相关滚装货物进出口商和终端消费者的利益,违反了中国《反垄断法》关于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固定价格、分割市场等垄断协议的规定。

黄晋指出,此次反垄断处罚保护了我国滚装货物海运服务市场的公平竞争,维护了我国出口企业的合法权益。

黄晋解释称,根据反垄断法,相关市场一般包括相关产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

此次反垄断调查的相关产品市场是滚装货物海运市场。滚装货物包括汽车、卡车以及工程机械等。调查显示,相关海运企业的价格垄断行为涉及多个汽车品牌和工程机械品牌。

从地域市场上来看,相关海运企业的价格垄断行为涵盖滚装货物进出口中国海运市场的北美-中国、欧洲-中国、中国-南美、中国-欧洲、中国近海等主要航线。

黄晋指出,在滚装货物的海运市场上,主要竞争企业来自日本、挪威和拉美等,其中挪威和日本企业在滚装货运市场上份额相对较大。

反垄断成为常态化监管

黄晋告诉本报记者,由于海运的高风险,在海运早期发展的历史上,发达国家曾对海运行业实行了一些保护措施,但目前各国对海运企业反垄断监管趋于严厉,对卡特尔型行为也采取了极为严厉的处罚措施。

黄晋说,发达国家通过反垄断法等强化对这些海运企业的监督,以约束这些企业的市场行为。在中国,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仍有滞后,因此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海运市场的监管仍处于逐步完善的状态。

黄晋指出,反垄断调查将成为当局的一种常态化监管手段。

2008年制定《反垄断法》以来,发改委等反垄断执法机构一直非常密切地关注影响到中国市场的垄断行为,以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和维护消费者利益。当前,考虑到反垄断执法资源的有限性,我国反垄断执法多实行精准执法,执法资源优先倾斜于民生领域和清费治乱减负等。

发改委在案情信息中还提到8家海运企业认识到自身违法行为的性质、危害并深表歉意,愿意承担中国《反垄断法》项下的相应法律责任。企业同时提出了相关整改措施,一是加强反垄断合规制度建设,如设置首席竞争合规官并建立审查机制等;二是加强反垄断合规培训教育,如向全体员工印发反垄断合规手册等;三是加强反垄断合规技术建设,如开发软件系统筛查内部敏感邮件等。同时,发改委对涉及价格垄断的8家企业采取了力度不同的罚款。

黄晋表示,由于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行为较难发现,因此反垄断调查中的处罚力度以及所采用的宽大制度有助于鼓励经营者举报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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