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A股

分享到微信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刘士余怒批“铁公鸡” 现金分红或挂钩定增

第一财经APP 2017-04-10 20:54:00

作者:杜卿卿    责编:陈楚翘

根据刘士余8日曾表示,对于有能力分红却长年一毛不拔的“铁公鸡”,证监会已经在高度关注,而且不会放任不管,会有相应的硬措施。据业内人士预计,新的“硬措施”可能来自将现金分红与定增挂钩。
刘士余:买卖长期不分红股票就是击鼓传花游戏

证监会主席刘士余近期对上市公司“铁公鸡”的表态引发市场热议。支持的观点认为,上市公司分红是回报投资者的基本方式,是股民分享企业成长的途径,监管层应该督促上市公司落实分红承诺;但也有质疑者提出,分不分红是企业的自主选择,企业可以选择将盈利分掉,也可以选择用于再投资或再经营。

事实上,梳理近十年的监管规则可以发现,历届证监会主席对分红的态度都非常一致,即鼓励上市公司通过分红回报投资者,促进市场长期投资氛围的形成。

“‘铁公鸡’是什么?是明明有利润,可以进行分配,符合分红条件,也符合公司章程中有关分红的承诺,但是依然不执行章程条款,坚决不分红的公司。”君合律师事务所资本市场组合伙人冯诚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按照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在章程中写明现金分红的条件,并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分红承诺,如果公司不按承诺分红,既违反承诺,也违反信息披露要求。在他看来,监管层批评的,正是这类符合分红条件但依然“违约”不分红的公司。

根据刘士余8日曾表示,对于有能力分红却长年一毛不拔的“铁公鸡”,证监会已经在高度关注,而且不会放任不管,会有相应的硬措施。据业内人士预计,新的“硬措施”可能来自将现金分红与定增挂钩。

分不分红,谁说了算?

在8日举行的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第二届会员大会上,刘士余对上市公司不按规定分红的现象专门提出批评。他甚至提出,“从整体看,如果上市公司不给股东现金分红,对这家公司的股票买卖基本上就会变成一个击鼓传花的投机游戏”。

上市公司要不要分红,是靠公司的自主决策,还是要监管层的行政命令?还有观点提出,发达市场上市的许多科技公司,上市多年也依然不分红,为何A股的上市公司就一定要分红?

这并非今天才有的新争议。2012年5月,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提出为投资者提供分享经济增长成果的机会,是上市公司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通知》对上市公司制定分红政策的程序、IPO首发招股书中的披露要求作出详细规定,并将现金分红与再融资政策挂钩。

根据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制定方案、在章程中写明现金分红安排,具体到利润分配的形式、现金分红的条件、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以及各期现金分红的最低金额或比例等,都要一一列明。最后方案经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市公司按照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批准的方案具体执行。

同时监管层还将分红承诺提高的信息披露的要求。《通知》规定,在IPO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的安排,公司是否有未来3年具体利润分配计划,以及长期回报的规划,并以“重大事项提示”的方式,提醒投资者关注公司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现金分红的最低比例等内容。

“公司章程就相当于上市公司的‘宪法’,分红安排一旦写入公司章程,具体怎么分红、何时分、分多少,都由公司根据章程规定自行决定。只要股东大会通过,最后就是有效的。所以,上市公司分红本身是公司自己议定的内容,但是需要符合行政监管机关的原则规定。”冯诚告诉第一财经记者,监管层并不限制公司分红的方式,但是相比现金分红,“高送转”往往直接联系到股价,被利用进行个股的炒作,所以监管层对现金分红有较为严格的规定。

冯诚认为,监管层要求上市公司按照规定和章程履行分红承诺,并非要求公司将全部利润无条件分掉。“中国的分红制度也不是制约上市公司将经营累计取得的收益,用于再投资或者再经营,而是希望上市公司在追求自身发展的同时拿出一部分与股民分享。”他告诉记者,监管层在制度设计时也企业所处的阶段等因素考虑在内。

《通知》在要求公司披露长期回报规划时也提出,分红回报规划应当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本次发行融资、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013年11月,证监会又发布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下称《指引》),对现金分红的安排作出细化,同时明确了处罚条件。对于未制定回报计划、未履行必要程序、未详细信息披露、未按规定分红等情形,证监会将采取监管措施并作出相应处罚。

“硬措施”或为挂钩定增

既然已有规则约束,为何监管层还要持续苦口婆心的“劝告”甚至是“警告”?在冯诚看来,目前上市公司不按规定进行现金分红,已有两条约束。

一是信息披露限制。按照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在每年的定期报告当中,公布现金分红安排、作出承诺,并公布履行情况。如果出现作出承诺但没有履行的行为,相当于就违反信息披露要求,接下来面临的监管或者处罚就可能接踵而至。

二是将现金分红与再融资挂钩,进行资本市场运作的限制。“2008年以后,证监会对不按承诺分红的公司,最大的限制就是限制再融资。”冯诚告诉记者,要进行再融资必须满足的条件之一就是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这是一项硬性指标的。

根据刘士余8日曾表示,对于有能力分红却长年一毛不拔的“铁公鸡”,证监会已经在高度关注,而且不会放任不管,会有相应的硬措施。据业内人士预计,新的“硬措施”可能来自将现金分红与定增挂钩。

3月31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在回应“铁公鸡”问题时曾表示,证监会将通过约谈、专项检查等方式督促上市公司落实现金分红承诺,同时,“在对公开发行证券设置现金分红条件的基础上,研究对非公开发行股票设置现金分红条件,强化监管约束”。

“3月31日证监会发行部领导与多家保荐机构就2月17日证监会发布的再融资新规政策举行通报会,进一步明确再融资新规的相关事宜。”申万宏源分析师林瑾4月4日发布研报称,政策导向上,未来还将考虑定向增发与现金分红条件挂钩。

据申万宏源统计,3月底4月初证监会发行部发出的再融资反馈意见中,针对5家上市公司的反馈意见中提到了现金分红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对申请人《公司章程》与现金分红相关的条款、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政策实际执行情况是否符合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规定发表核查意见;说明申请人最近三年的现金分红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可转债、配股、公开发行关于现金分红的要求是,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20%。“我们认为如果定增门槛或与现金分红条件挂钩,不排除向现行的其他再融资的现金分红要求看齐的可能性,”林瑾在研报中表示,截止3月中旬,全部A股中满足这一条件的占比仅约30%。

举报
第一财经广告合作,请点击这里
此内容为第一财经原创,著作权归第一财经所有。未经第一财经书面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使用,包括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第一财经保留追究侵权者法律责任的权利。 如需获得授权请联系第一财经版权部:021-22002972或021-22002335;banquan@yicai.com。

文章作者

一财最热
点击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