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时三年的全国单独“抢生”二孩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第一案在6月12日取得阶段性进展。当事人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接受调解,浙江省玉环县卫生与计划生育局承诺不予以处罚,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法官制作笔录后,申请人章荣真、李善霞撤回了再审申请。
此案的委托律师吴有水向第一财经提供了案件相关法律文本和上述结果。
浙江省最高人民法院工作人员6月12日下午向第一财经证实,上午确实对案件进行了调解,取得了阶段性的进展。他拒绝透露更加详细的情节,同时表示,如果没有什么意外的话,本案将很快结案。
据此前官方媒体报道,2012年7月,章荣真、李善霞夫妇生下第二个孩子,但一直未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2014年1月17日,《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其中将符合二胎生育条件的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按照浙江新的政策,章荣真、李善霞夫妻符合生育二孩的条件。但浙江省玉环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认为章、李夫妇的第二个孩子出生在全国“单独”二孩政策出台前,认定为计划外生育。2014年7月11日,玉环县人口计生局发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玉计生征字(2014)第1-042号),决定对章荣真、李善霞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约13万元
原告章荣真、李善霞对玉环县卫计局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中的决定不服,向玉环县人民法院起诉。2014年11月14日,玉环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新的规定“无溯及力”及征收社会抚养费非行政处罚,不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为由,判决驳回章荣真、李善霞的诉讼请求。
对于一审判决,原告不服,并上诉至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
二审裁定作出后,章荣真、李善霞不服,委托浙江碧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有水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4日正式受理,经审查后于当年8月10日作出再审裁定,后又延至2017年3月23日开庭审理。
据当事人章荣真介绍,12日上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召集双方进行调解。被告台州市玉环县卫计局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承诺对章荣真、李善霞不再予以处罚。在制作了相关笔录后,章荣真、李善霞书面撤回了再审的申请。
律师吴有水告诉第一财经,这个案子对全国类似案件有示范效应,他本来希望当事人能够不撤案,坚持下去,但也理解他们的难处。玉环县卫计局能够做出不再处罚的承诺,对原告来说,也是一个乐意接受的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简称《若干意见》)中也提出,“对行政案件,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参照民事调解的原则和程序,尝试推动当事人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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