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深圳排查治安高危人员一事受到关注。据深圳警方称,目前已有8万余名治安高危人员受到震慑,并离开了深圳。
根据深圳警方的解释,所谓治安高危人员,是指无正当理由长期滞留深圳、行踪可疑、对深圳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现实威胁的人员。在警方看来,这些人留在深圳,将给这座城市的治安带来隐患。
许多人因此很好奇,究竟是怎样的震慑迫使数量如此众多的“高危人员”离开了深圳?他们离开深圳之后,会流散到哪里,又是否会给其他地方带来治安隐患呢?
评价深圳此举,关键点就在于这样的排查与“震慑”行动,是否合理合法?我们的政府,是要讲究依法行政的政府。政府的各种行为,当经受法与理的检验。
从背景来看,第26届世界大学生运动会将于8月在深圳举行。围绕着大运会的筹备与举行,深圳的保安压力陡然大增。排查“高危人员”,正是深圳治安管理步入冲刺之际的一个行动。
客观而言,深圳作为经济特区,作为一个移民城市,外来人口众多,成分较为复杂。目前,流动人口犯罪已经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一个突出特点是经济发达地区流动人口犯罪比例大,侵财案件突出,犯罪活动“流窜性”趋势明显。深圳警方在治安管理方面存在较大的挑战与压力,这是一个实情。
显然,深圳警方启动“高危人员”排查,与这个背景密切相关,与强调对流动人员的管理密切相关。但是,这并不是说,震慑、驱逐可疑的“高危人员”就名正言顺了。
在一定意义上,上述那些被深圳警方界定为“高危”的人员,确实有可能比一般群众更容易扰乱治安秩序,甚至走向犯罪——但这只是可能而已。在一个公民没有实施违法违规的行为之前,公权力机关并没有权利对其行使任何具有“震慑”性的行动,甚至不能随意干扰一个公民的生活空间。这是对公民权利的起码尊重,也是对法律精神的起码尊重。
正如许多论者所指出的,深圳警方排查并震慑“高危人员”,其实是以“有罪推定”的思维,有意识地将部分公民(大多是生活于社会底层的人员)打入另类。在堵不如疏的治安理念里,这样的做法,无助于真正解决问题,而是将问题推到了别处,或反会激发矛盾,将一些所谓“高危人员”推到对立面,造成可能的治安问题乃至犯罪事件。
在浙江等地,目前“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等特殊人员被统称为“归正人员”。“归正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履行公民的义务,不受歧视。“归正人员”不能被歧视,所谓的“高危人员”又如何能被歧视呢?警方加强对重点要害部位的管理没错,但这不能以部分公民的权利受损为前提。
社会治安向来是个综合治理工程。这项工程的系统性与严峻性,决定了这是一个长期性的任务,而不太会在短期内能用某种方法获得“突破”。尽管深圳警方的此次行动有着大运会的背景,但即便如此,期望震慑“高危人员”离开深圳市境来保证深圳的平安,也非妥善之策。况且,将系统性工程简化为一次性的震慑行动,难免有惰政之嫌。
要保一方平安,确非易事。尤其是深圳这类经济发达、流动人口数量巨大的特区城市,更是如此。维护好深圳治安大局,重点还在于夯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建设,广泛开展社会矛盾排查化解工作,积极构建大排查、大调解工作格局。同时,推进社会治安的管理创新,抓好重点地区的排查整治。
事实上,比之简单化的震慑性驱逐,更重要的任务还须疏导矛盾,加强服务。从发展趋势看,目前流动人口作案逐渐出现低龄化、团伙化、暴力化的倾向。一些移居、沉淀在城市中的新生代农民工,或会因为对生活状态的不满和对现实的失望,在遭遇挫折后容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面对这样的年轻人,社会管理者当抱以关爱的态度,努力加强服务管理,及时疏导,而非将其视为“高危人员”加以震慑。一个青年人是否可能走上犯罪之路,与其所处的环境大有关系。
因此,8万余“高危人员”受到震慑离开深圳,断不可看成是社会管理者的政绩。在这件事情的背后,大有值得梳理与思考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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