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为规避不存在的遗产税,将一套出租房过户给已婚儿子,登记在其个人名下。尽管由父母实际收取租金并补贴子女,但儿媳在夫妻感情破裂后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法律上,若当初赠与儿子时未明确约定为个人财产,则该房产可能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然而,法院会综合考虑购房资金来源、赠与目的(以夫妻长期生活为前提)、婚姻状况及过错等因素,倾向将房产判归出资方(儿子),但可能判决给予儿媳一定补偿,而非均分。建议双方协商,避免激化矛盾,同时需评估感情现状是否存续可能。
外环外房屋不限购,现在卖给女儿合适吗?
未婚夫妻各自婚前房屋,婚后会重新计征房产税吗?
继承的房屋作置换,还能享受税收优惠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