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以个人名义借款10万元,其配偶在借条上作为担保人签字。因借条未明确保证方式,依据《民法典》推定为一般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后6个月。债权人未在该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故担保人依法免除保证责任。但配偶作为担保人签字,表明其对债务知情并认可,符合“共债共签”原则,该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有权起诉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义务。即使配偶主张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亦因签字行为构成共同意思表示,不能免除还款责任。
该案例涉及继子女继承权问题。当事人的父亲与第二任妻子(带8岁继子)共同生活5年后离婚,现父亲去世需办理继承公证。公证处要求继子配合是因需核实身份关系,但根据现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一般在父母离婚后自然终止,除非存在两种例外情况:1.离婚后办理了合法收养手续转为养子女;2.离婚后仍保持共同生活并继续抚养。本案中若继子成年后未与生父共同生活且未办理收养,则不再具备法定继承人资格。当事人若遇继子不配合,可向法院起诉确认继承权。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此前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情形存在争议,但新司法解释已予以明确规范。
该案例涉及中介公司与朋友之间的债务纠纷,核心问题在于是否能用未付的中介费抵扣拖欠的房租。根据民法典规定,法定抵消需满足双方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且均已到期等条件。由于中介费和房租的权利义务主体不完全一致(中介费是公司债务,房租是个人债务),因此无法直接法定抵消。虽然双方曾口头协商抵消,但因未及时书面确认且朋友现已反悔,协议抵消也不成立。关于诉讼时效,由于朋友年初通过微信主张过租金(构成时效中断),中介公司仍可另案起诉追讨中介费,但若超过3年且无中断事由则将丧失胜诉权。此案警示:1)金钱往来要及时结算避免糊涂账;2)口头约定需书面固化;3)注意3年诉讼时效并及时主张权利;4)主体混同可能影响债务抵消。建议当事人尽快通过法律途径分别处理两笔债务。(注:实际中介费与房租金额相近,本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