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例涉及继子女继承权问题。当事人的父亲与第二任妻子(带8岁继子)共同生活5年后离婚,现父亲去世需办理继承公证。公证处要求继子配合是因需核实身份关系,但根据现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一般在父母离婚后自然终止,除非存在两种例外情况:1.离婚后办理了合法收养手续转为养子女;2.离婚后仍保持共同生活并继续抚养。本案中若继子成年后未与生父共同生活且未办理收养,则不再具备法定继承人资格。当事人若遇继子不配合,可向法院起诉确认继承权。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此前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情形存在争议,但新司法解释已予以明确规范。
该案例涉及中介公司与朋友之间的债务纠纷,核心问题在于是否能用未付的中介费抵扣拖欠的房租。根据民法典规定,法定抵消需满足双方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且均已到期等条件。由于中介费和房租的权利义务主体不完全一致(中介费是公司债务,房租是个人债务),因此无法直接法定抵消。虽然双方曾口头协商抵消,但因未及时书面确认且朋友现已反悔,协议抵消也不成立。关于诉讼时效,由于朋友年初通过微信主张过租金(构成时效中断),中介公司仍可另案起诉追讨中介费,但若超过3年且无中断事由则将丧失胜诉权。此案警示:1)金钱往来要及时结算避免糊涂账;2)口头约定需书面固化;3)注意3年诉讼时效并及时主张权利;4)主体混同可能影响债务抵消。建议当事人尽快通过法律途径分别处理两笔债务。(注:实际中介费与房租金额相近,本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蒋依蕾律师通过一个具体案例,解释了在家庭生活中哪些支出需要征得配偶的同意。根据《民法典》,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但对于超出日常生活范畴的大额支出,需征得配偶同意,否则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案例中,王先生未与再婚配偶潘女士商量,出资200万给儿子购房及30多万购车,导致潘女士起诉离婚并要求返还部分款项。法院最终判决王先生返还一半支出款项,因为该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未经协商的大额处分行为无效。此案强调了夫妻间对于大额财产处分的协商原则和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