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isd}}
AI生成 免责声明
共享单车自动落锁导致骑行人受伤的事件近期频发引发关注。昨天,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因共享单车引发的身体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因证据不足,法院驳回了原告王女士的要求平台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法院调取了监控视频和订单数据。虽然视频显示王女士确实在骑行中突然摔倒,但画面并未清晰记录车辆锁具或车轮的实时状态。而订单轨迹出现的"直角转弯"现象,也被法院采纳被告解释为车辆被遗弃后的移动路径,不足以证明车辆故障。法院审理认为,王女士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车辆存在硬件或系统故障。相反,她在雨天单手撑伞骑行的行为,也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骑行不得手中持物"的规定,自身存在过错。
闵行区人民法院最终认定,原告举证不足,无法证明事故与车辆故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2024年9月的一天,25岁的王女士在上海市闵行区顾戴路秀波路口骑行哈啰单车时,车辆"突然自行锁死",导致她被甩出造成头面部多处受伤,花费医疗费三千余元。王女士认为,作为平台运营方的哈啰单车和车辆提供方上海钧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对其车辆故障导致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与通过家政公司介绍的阿姨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相关规定。阿姨在接送孩子途中因下雨滑倒致脚踝骨折,若无第三方侵权因素,主要取决于双方过错:雇主需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但接送孩子本身不属于高危工作,阿姨作为成年人未尽合理注意义务,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雇主已垫付医药费,属善意行为,后续赔偿应综合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实际损失,按过错比例协商确定。家政公司若仅为中介介绍方,不承担赔偿责任;若其为阿姨的用人单位(即劳务派遣或员工制),则可能承担雇主责任,需根据合同性质和用工模式具体判断。建议保留所有票据,协商解决,必要时可通过诉讼明确责任分担。
母亲生前在公证处立有遗嘱并完成签名、录音录像等程序,但因心梗去世,公证书尚未出具,导致无法形成正式公证遗嘱。根据《遗嘱公证细则》,遗嘱人死亡后公证程序应终止,故该遗嘱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公证遗嘱。但母亲在公证过程中签署的遗嘱文本、谈话笔录、录音录像等材料,可作为证据提交法院,申请认定其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或录音录像遗嘱。若法院经审查确认上述材料完整体现母亲真实意思表示,且形式要件基本符合法律规定,仍可认定遗嘱有效,支持由子女一人继承房产,而不按法定继承分割。
在离婚诉讼中,录音可以作为视听资料或电子数据类证据使用,但其证明力弱于书证、物证,需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方可增强效力。法院采纳录音证据须满足真实性、关联性与合法性三要素,尤其强调合法性:录音必须在公共场所或双方明知的对话中取得,严禁通过窃听、安装窃听器或GPS等侵犯隐私的非法手段获取,否则将被排除。录音内容应完整、未剪辑,保留原始载体(如手机、录音笔),并提交文字翻译稿,避免断章取义或诱导性提问。在借贷纠纷中,录音常用于证明催款事实及诉讼时效中断,效力较明显;而在家事案件中,因缺乏直接物证,录音虽有用,但采信难度更大,需谨慎操作,合法取证是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