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夫妻,先生过世,太太对于先生的婚前房屋有没有继承权?
该案例中父亲在再婚后将继母名字加入房产证(原为父亲个人继承的房产),形成夫妻共同财产。若父亲生前未离婚,去世后该房产作为遗产分割时需先将一半产权划归继母所有,剩余一半(父亲的遗产份额)由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即使该房产最初来源于父亲个人财产,遗产继承阶段不再考虑来源比例,仅按共同财产原则分割。因此,若父亲通过有效遗嘱将个人份额全部留给子女,子女最终只能获得房产的一半产权,无法主张多分。若父亲选择离婚,则可在财产分割时主张基于房产来源获得更高比例(如60%-70%)。但遗产继承与离婚财产分割适用不同法律规则,遗嘱继承不改变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分配原则。
盛海骏:如何从选基金经理角度去选基金?
案例中,李老伯作为公房承租人去世后,房屋内有8个户籍在册人员(大女儿一家三口、二女儿一家两口和儿子一家三口),但都不符合共同居住人条件。争议焦点在于征收补偿利益应归户籍在册人员还是全体继承人所有。 律师分析指出: 1. 公房征收补偿对象是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已故承租人的权利不延伸至征收补偿利益,因此不存在遗产继承问题。 2. 当房屋内有其他户籍人员时,补偿利益应由户籍在册人员共有;只有完全没有户籍的情况下,才可能参照类似继承方式处理。 3. 具体分配可考虑两种方式:按人头均分或按家庭户均分,法官会根据迁入时间、居住情况、福利分房史等因素自由裁量。 4. 建议家庭成员协商解决,适当平衡各方利益,避免因法律争议破坏家庭关系。 该案例凸显了公房征收中户籍认定与补偿分配的法律复杂性,强调要结合个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