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女士因妹妹起诉要求继承父亲遗留的产权房而陷入法律纠纷,该房产属于1994年上海市政府实施的“九四方案”下购买的公有住房,仅登记在父亲一人名下。由于“九四方案”的特殊性,若家庭成员(包括配偶)未在20年诉讼时效内(至2015年底)主张产权共有,则视为认可产权归登记人个人所有。因此,母亲生前未主张权利,房产被视为父亲个人财产,父亲有权通过买卖形式将房产过户给吴女士,妹妹的继承主张无法成立。 此案凸显了“九四方案”房产的特殊性: 1. **产权归属**:登记在一人名下且时效届满后,认定为个人财产,非夫妻共同财产; 2. **时效限制**:主张共有需在20年内提出,逾期则丧失权利; 3. **家庭协议重要性**:即便口头约定,缺乏书面证据易引发纠纷,建议尽早通过法律途径明确分配。 该案例提醒公众,对政策性房产需充分了解历史规则,及时处理产权问题以避免后续矛盾。
本案涉及黄浦区公有住房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争议。赵老伯作为再婚配偶,虽经法院判决确认享有居住权,但该权利不等同于征收补偿中的共同居住人资格。关键争议点在于: 1. 法律适用差异:排除妨碍案件中的居住权认定依据租赁管理法规,而征收补偿适用专门动迁政策,两者标准不同; 2. 协议约定效力:双方曾约定遇动迁"按国家政策办",但未明确保障赵老伯的征收利益份额; 3. 资格核心要件:赵老伯将静安区公房承租人变更为女儿的行为,可能构成"他处有房",导致丧失共同居住人资格; 4. 权利终止风险:房屋征收后,原居住权自然终止,且补充协议约定的使用权补偿金随之灭失。 案例警示:(1)财产处分需谨慎,过早变更房产权益可能影响晚年生活保障;(2)协议条款应明确具体权利义务,避免政策变动带来的不确定性;(3)再婚家庭需注意居住边界,防止衍生矛盾;(4)户口迁移具有不可逆性,需审慎决策。最终赵老伯能否获得补偿,需重点核查其福利分房情况及协议具体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