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分享的案例涉及赠与合同与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冲突问题。小王自幼受爷爷喜爱,爷爷在身体健康时通过公证赠与将名下房产无偿赠予小王,但因家人反对,爷爷试图撤销未果(法院认定公证赠与不可任意撤销)。爷爷去世后,三个伯伯出示了另一份公证遗嘱主张继承房产。 法院最终判决支持小王获得房屋所有权,关键点在于: 1. 公证赠与是诺成性合同,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生效,且经公证后不可任意撤销; 2. 房屋虽未过户,但爷爷已丧失处分权,后续所立公证遗嘱因标的物权利已转移而无效; 3. 赠与合同与遗嘱生效时间不同(前者即时生效,后者死亡时生效),赠与行为本身构成对前遗嘱的撤销。 案例提醒:老人进行财产处分需谨慎,公证赠与具有强制效力,而遗赠(通过遗嘱)则保留生前处置权,建议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法律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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