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生前立遗嘱指定房产由一方子女继承,但后将房产出售并将售房款转给该子女,未另行订立遗嘱或签署书面赠与协议。根据《民法典》,立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悖的法律行为(如卖房),视为对原遗嘱的撤回。售房款性质不明,若无明确证据证明系母亲赠与,依法仍属遗产,应由法定继承人平均分割。子女主张款项为房产转化所得应归其所有,缺乏法律依据;妹妹主张为代为保管,亦无充分证据支持。关键问题在于遗嘱仅指向“房产”,未涵盖“一切财产”,导致售房款归属争议。建议未来立遗嘱时应使用“一切财产”等概括性表述,避免因财产形态变化引发继承纠纷。
母亲去世后,未立遗嘱,其与父亲婚姻期间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母亲所占份额应由法定继承人继承,包括子女。父亲在未征得子女同意的情况下出售该房产,侵犯了子女的继承权。虽然新房登记在父亲、继母及妹妹名下,子女无权直接要求加名,也难以主张老房买卖无效(因买方属善意取得),但可依法主张分割老房售款中属于自己的继承份额。爷爷奶奶曾赠与子女另一套房产,若无书面协议明确以此替代放弃母亲遗产,则不影响继承权。家庭财产分配应以书面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避免日后纠纷。
今天分享的案例涉及赠与合同与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冲突问题。小王自幼受爷爷喜爱,爷爷在身体健康时通过公证赠与将名下房产无偿赠予小王,但因家人反对,爷爷试图撤销未果(法院认定公证赠与不可任意撤销)。爷爷去世后,三个伯伯出示了另一份公证遗嘱主张继承房产。 法院最终判决支持小王获得房屋所有权,关键点在于: 1. 公证赠与是诺成性合同,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生效,且经公证后不可任意撤销; 2. 房屋虽未过户,但爷爷已丧失处分权,后续所立公证遗嘱因标的物权利已转移而无效; 3. 赠与合同与遗嘱生效时间不同(前者即时生效,后者死亡时生效),赠与行为本身构成对前遗嘱的撤销。 案例提醒:老人进行财产处分需谨慎,公证赠与具有强制效力,而遗赠(通过遗嘱)则保留生前处置权,建议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法律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