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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凭离婚协议主张独得房产,继母出资还贷后反遭“遗嘱”挑战,法院如何认定?

第一财经2026-06-04 14:14:49

责编:顾洁

苏阿姨与高老伯系再婚夫妻,苏阿姨曾出资帮高老伯还清债务,高老伯随后在房产上加名,使该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高老伯去世后,其与前妻所生之子小高主张继承权,并出示离婚协议中“房屋继承权归儿子”的条款,前妻据此认为房子应全归小高。对此,律师分析指出,离婚协议中的此类条款通常不被视为有效遗嘱:一方面,其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六种法定遗嘱形式;另一方面,高老伯婚后加名的行为属于以实际民事法律行为变更了原意,构成对原约定的撤回。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该房产大概率按法定继承处理,苏阿姨作为配偶及共同共有人可分得四分之三份额,小高分得四分之一。律师建议,若父母意在将房产留给子女,离婚协议中约定“赠与”并尽早办理过户比约定“继承”更为稳妥,因为遗嘱或协议条款在立遗嘱人生前均可被变更、撤销或覆盖,存在较大变数,最保险的方式仍是订立符合法律形式要件的有效遗嘱或直接完成产权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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