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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离婚协议中约定“各自住房问题自行解决”但户口未迁出且未实际居住的前公房居住者,在公房动迁时能否主张利益的问题,律师指出:虽然公有住房动迁利益原则上由承租人和符合“户口在内、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他处无房”三条件的同住人共有,但司法实践中对离婚协议的约定极为重视。法院通常认为,此类“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约定意味着当事人已自愿放弃原公房的居住权利,因此即便形式上满足户口和过往居住年限等条件,也不再被认定为同住人,无法参与动迁利益分配。此外,律师特别提醒,当前法院对同住人认定标准趋严,特别是对于“实际居住”的审核,已从“曾经居住过”转变为更倾向于考察“征收公告发布前一年内是否实际居住”,过往的居住经历可能不再被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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