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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例涉及一方婚前购房、婚后共同还贷及离婚时房产份额争议。女方婚前购房,婚后男方自愿以其公积金协助还贷,并同意将名字加至产证,双方明确约定男方仅占 1% 份额(对应约 10 万元),女方占 99%。现因离婚,男方主张其实际投入(含公积金及商贷还款)达 60 多万元,要求返还该金额甚至分割增值部分。 法律观点指出,根据《民法典》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规定,双方在房产证上登记"99% 与 1%"的份额,属于合法有效的书面财产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该约定发生在还贷之前,且男方在房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时已亲自确认并抄写份额声明,系对其财产权利的重大处分和自愿放弃。因此,即便男方实际还款金额远超 1% 对应的价值,也应按协议执行,即男方仅享有 1% 的产权份额,无权要求按实际出资额返还或重新分割。 此外,关于公积金归属问题,离婚时需区分婚前与婚后部分:婚前公积金属个人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缴存的公积金,无论由哪方缴纳,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依法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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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某小区业委会追讨 10 套未售房屋首期专项维修基金的咨询,律师依据《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指出:在业主委员会成立时仍未出售的商品住宅,其所有权仍登记在开发商名下,开发商即作为法定所有权人,必须在业委会成立之日起 15 日内履行缴纳首期维修资金的义务。关于开发商提出的“诉讼时效已过”抗辩,律师明确该缴费义务是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产生的法定义务,旨在保障建筑长期安全使用,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因此,无论房屋是否已实际转让或存在权属争议,业委会均有权直接向登记名义上的产权人(开发商)追讨该笔资金;若房屋确已转移,开发商在履行缴费义务后,可另行向实际权利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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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以“特价商品概不退换”的告示拒绝因质量问题退货的行为不合法。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通过格式条款、店堂告示等方式免除自身责任或限制消费者权利,此类含有“概不退换”内容的告示属于无效霸王条款。无论商品是否打折促销,只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均有权要求商家履行法定的退换货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