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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金立否认裁定破产清算,深圳中院裁定是受理申请

2018-12-17 21:34:50

作者:李娜 ▪ 宁佳彦    责编:宁佳彦

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并非被裁定正式破产。

17日晚间网上流传消息称,“法院正式裁定金立破产”。金立回应第一财经称:法院受理了破产清算申请,不是裁定破产清算,现在还是破产重组方向。

第一财经记者从12月10日的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民事裁定书中看到原文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对被申请人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但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并非被裁定正式破产。

深圳中院表示,“申请人华兴银行深圳分行对被申请人金立公司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金立公司逾期未能清偿。华兴银行深圳分行作为金立公司的债权人,依法可以向本院申请金立公司破产清算。涉案债权已经到期至今未能获得清偿,足以证明金立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破产清算并非金立集团债权人所期望的结果。在《金立集团债权人一致行动协议》中首条即提到:金立集团已严重资不抵债,失去清偿能力,而金立集团一旦破产清算,将导致债权人利益遭受严重损失。

根据第一财经记者拿到的一份金立集团框架性重组方案建议,深圳市富海银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尽快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是金立全体债权人减少损失、提高债权回收率的唯一途径。该顾问建议,重组后的金立成立资产管理公司和运营公司:资产管理公司 100%由债权人持股,持有原金立集团的优质非核心资产等,包括:微众银行股权、南粤银行股权、前海金立大厦及土地使用权、东莞工业园厂房及土地使用权、零星物业、其他对外股权投资及应收账款;运营公司主要从事手机品牌授权和移动互联网业务,其股权归债权人所有,是否分配一定股权给管理层及除责任人外原金立集团股东,由债权人确定(按照市场惯例给予管理层一定股份是留住公司技术团队、维持运营公司正常运作的必要条件;除责任人外原金立集团股东大部分是手机经销商,给予除责任人外原金立集团股东一定比例股份有利于运营公司的业务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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