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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专家称一个重要目标是防止执行走样

第一财经 2020-03-04 15:11:47

作者:章轲    责编:杨志

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要完善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环境治理,执行力很重要。实际上,中央的顶层设计已经很全了,但为何会出现执行走样的情况?说明能力建设是个大问题。”3月4日上午,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周宏春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强化的正是环境治理各方面的能力。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3日印发《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到2025年,建立健全环境治理的领导责任体系、企业责任体系、全民行动体系、监管体系、市场体系、信用体系、法律法规政策体系,落实各类主体责任,提高市场主体和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形成导向清晰、决策科学、执行有力、激励有效、多元参与、良性互动的环境治理体系。

《指导意见》提出,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要完善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明确中央和地方财政支出责任。除全国性、重点区域流域、跨区域、国际合作等环境治理重大事务外,主要由地方财政承担环境治理支出责任。

今天上午,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国家生态环境专家委员会委员孙佑海在接受第一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

治理体系是解决环境问题的重要途径。摄影/章轲

孙佑海说,从《指导意见》可以看出国家治理的一个重要导向,即首先要明确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及企业等各个方面的义务,体现了义务先定的原则。各个机关首先都要认真履行好自己的义务。只有明确了每个方面自己都有承担什么义务,明确自己的行为担当和任务,建立明确的责任制,才能切实把国家机关的工作真正做好。

“过去不是这样的,好多部门起草文件就是为本部门争权力,闹得不可开交。如果国家机关把精力用在扩张权力上,为人民服务就会成为一句空话。”孙佑海说。

他表示,《指导意见》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环境治理领域先于国家进行立法。这是对地方人大提出来的要求。现在一些地方在地方环境立法方面,很积极很主动。赞成鼓励地方先立法,积累经验,创造条件,然后把地方的经验带到全国去,对于科学制定全国性的法律,一定会发挥对重要的经验指导作用。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在接受第一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指导意见》提出的“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审判结果执行机制、“环境修复+开发建设”环境治理模式、“污染者付费+第三方治理”的价格收费机制都是对以往实践成果的总结,有助于强化环境治理的制度建设能力和实施能力。

“每个人都希望环境质量能尽快改善。治理体系是解决环境问题的重要途径,也需要紧扣环境质量改善的目标。”周宏春对第一财经记者说,从逻辑关系看,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是生态文明治理体系的组成部分,生态文明建设目标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周宏春表示,既要将中央环境保护政策、法规、标准等国家意识落地,也要将基层环境保护需求反映到国家政策法规中,这是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应有之义,因而需要有效的实施机制。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再好的制度如果得不到执行,“干打雷不下雨”,就会形同虚设。只有把制度执行到位、将政策贯彻到底,最大限度地激发制度效能,才能收到现代环境治理的预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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