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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草局向环境部移交部分行政处罚权 涉保护区非法开矿等

第一财经 2020-04-16 10:30:31 听新闻

作者:章轲    责编:刘展超

移交完成后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不再行使有关行政处罚权,也不再承担相应执法责任。

在自然保护地内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将面临更为严厉的处罚。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公园管理局今天(16日)公布的相关通知明确,各地林草部门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移交部分行政处罚权,包括对在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行政处罚等。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的这份《关于做好林草行政执法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衔接的通知》明确,已确定由生态环境部门实施的执法事项,各地林草部门要制定移交方案,确定时间节点,并将移交事项面向社会公开。移交完成后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不再行使有关行政处罚权,也不再承担相应执法责任。

该通知还明确,地方需要对部分事项的实施主体作出调整的,可结合部门“三定”规定作出具体规定,依法按程序报同级党委和政府决定。地方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认真研究上述事项的执法主体调整问题,确需由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继续实施的,向党委、政府提出合理建议,按程序报批。

国家林草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林草行政执法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衔接的通知。

 

多年来,自然保护区内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违法行为屡禁不止,与执法力度不够有直接关系。林草部门在对上述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上相对较弱。去年底,有6万多名森林公安干警的森林公安局整体转隶公安部后,林草部门的执法力量更为削弱。

据第一财经记者了解,此次行政处罚权移交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进行的。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明确,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切实解决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全面落实清权、减权、制权、晒权等改革要求,统筹推进机构改革、职能转变和作风建设。

根据《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对在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进行行政处罚。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建设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建设的项目。机场、铁路、公路、水利水电、围堰、围填海等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应当避让相关自然保护区域、野生动物迁徙洄游通道;无法避让的,应当采取修建野生动物通道、过鱼设施等措施,消除或者减少对野生动物的不利影响。

依照《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些行政执法事项的责任部门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指导目录还明确,对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检查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018年9月6日,生态环境部等部门的执法人员对位于珲春东北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板石玉仙采石场进行检查。摄影/章轲

 

自然保护地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保护生物多样性、保存自然遗产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目前,我国已建立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超过1.18万个,保护面积覆盖我国陆域面积的18%、领海的4.6%。

但目前,自然保护地内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屡禁不止。2017年7至12月,原环境保护部等7部门联合开展“绿盾”专项行动,查处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违法违规问题,首次对446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全覆盖。专项行动调查处理了20800多个涉及自然保护区的问题线索,关停取缔企业2460多家,强制拆除590多万平方米建筑设施。2018年第二次“绿盾”行动,又查处涉及采石采砂、工矿企业、核心区缓冲区旅游设施和水电设施等四类聚焦问题2518个。

第一财经记者从生态环境部获得的信息显示,自2017年“绿盾”专项行动以来,遥感监测发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新增或规模扩大人类活动面积从2017年上半年监测的61.47平方公里下降至2018年下半年监测的11.16平方公里,面积下降了60.44%;数量从2017年上半年监测的6027处下降2018年下半年监测的2384处,数量下降了8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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