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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外资私募股权基金加强人民币资产配置

第一财经 2020-08-16 22:57:52 听新闻

作者:王大贤    责编:杨小刚

按照国民待遇原则,确保外资私募基金运行的独立性。促进外资私募基金真正融入中国市场。

刚刚结束的外汇管理工作会议提出:下半年外汇管理重点工作之一是,探索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资管理改革。今年以来,伴随着我国资本项目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的脚步不断加速,外资私募持续发力,不断加大对我国金融市场的投资力度。

今年以来,全球最大的对冲基金桥水基金已在我国获得私募投顾资格,成为外资私募管理人。外资私募巨头瑞银资产则一口气推出了四只产品并完成首轮募集,显示出其对中国资本市场长期发展前景的看好。美国私募巨头黑石集团打算斥资40亿美元将SOHO中国私有化,这是黑石迄今为止在中国市场的最大投资。全球知名的罗素投资管理公司在上海完成备案。

截至7月底,60多家国际知名资管机构在上海设立了约90家外资资管公司,占到了全国的90%以上。外资私募登记备案达到27家,发行备案的私募产品合计83只。全球资管规模排名前10家中,有9家落户上海。

外资私募不仅扎堆发行新产品,进军证券、债券、保险行业的势头也颇为强劲;同时,今年部分外资私募开始发力投顾类私募产品,信托成为外资私募的合作新渠道。

按照资金来源和管理方式,外资私募股权基金可分为三类。一是纯外资私募投资基金,资金来源于境外投资者,境外基金公司在境外设立基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实现对国内企业间接投资,属离岸管理模式。

二是私募投资基金,又可分为:外国投资者直接投资境内私募基金,境外机构投资者将境外资本兑换为人民币投资于国内私募股权基金,这类私募基金资金全部或部分来源于境外;外资企业再投资于境内私募基金,即境内外资企业以资本金、自有收入或利润投资于境内私募基金。

三是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私募基金,资金主要在中国境内募集。

今年以来,外资私募基金行业利好不断。4月份,证监会取消了对证券公司、公募基金外资持股比例的限制。5月份,央行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金融支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意见》,外资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赫然位列其中。前不久,央行、外汇局联合发布了《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原来一直受限的QFII/RQFII的投资额度将正式取消,外资进入A股市场将畅通无阻。

虽然外资私募在华布局进程加快,但仍处于初步发展的态势。目前,外资私募仅有元胜投资管理规模在20亿~50亿元之间,其余26家外资私募管理规模均不足10亿元。管理规模在1亿~10亿元的外资私募有11家,另有9家管理规模不足1亿元。

为进一步促进我国利用外资私募投资基金良性发展,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首先,按照国民待遇原则,确保外资私募基金运行的独立性。贯彻新外资法精神,在外资私募基金投资程序上继续给予充分优化便利。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不断拓展外资私募基金在华投资领域范围,拓宽募资渠道,在上海推出更多人民币计价的投资产品,加速资管业务全球化布局,为更多的国内外投资者提供一揽子综合性的基于全球范围的资产管理服务。

其次,促进外资私募基金真正融入中国市场。在QFII/RQFII框架下,进一步放开外资私募投资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产品范围、参与“港股通”及“沪港通”交易、参与境内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范围等。加快扩大QDLP、QFLP规模,探索私募投资基金跨境投融资管理模式,大力支持上海吸引更多全球一流私募投资机构落户,助推上海尽快发展成为全球重要的财富管理、资产管理市场。此外,通过外资私募基金管理人资质后,可批准其获得投顾资质,与银行、信托、期货、中资私募等持牌机构合作,作为投资顾问对权益产品进行投资管理。加快推进外资私募实现华丽转身,真正扎根中国资产管理市场。

再次,构建较为系统规范稳定的外资私募管理体系。制定外资私募管理办法,全面梳理规范非居民、居民形式的外资背景私募境内投资和清退行为,促进市场健康发展。遵循“宽准入,促便利,优服务,重退出”的总体方向,放宽准入环节,重点防范个别违规外资私募利用抽屉协议引起异常资金流出入。对标的企业和管理公司的大额预付、境外放款、内保外贷履约等有针对性监测。探索运用区块链技术,通过各银行的分布式记账,用于构建私募股权公司在境内的投资的网络,深层挖掘关联交易。监管部门针对网络安全、反洗钱、外汇管理、交易系统等出台实施细则或相关规定,为其合规展业提供良好政策环境,同时要求其做好投资者权益保护。

最后,加强跨部门信息共享和监管协作。发改委、商务、证监、税务、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在流入和清退环节加强协作,建立信息库,共享监管对象异常信息,促进其在了解客户、反洗钱、信用建设等方面更加规范。倡导建立与独立审计机构的双向反馈机制,外资私募基金在进入或清退审计前,第三方机构有针对性出具审计报告,向监管部门反馈疑点,充分发挥其作用。

(作者系山西省社科院特约研究员,高级经济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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