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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所有企业都将持证排污、按证监管

第一财经 2021-01-30 10:12:23 听新闻

作者:章轲    责编:胥会云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生态环境部门将采取按日连续处罚,责令限制生产、关闭等处罚措施和强制措施。

经过多年的争论、磨合与试点,《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终于在29日全文对外公布。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已签署国务院令,《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这意味着,今后所有的排污企业都将持证排污和按证排污。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生态环境部门将采取按日连续处罚,责令限制生产、关闭等处罚措施和强制措施。

《条例》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范围、实施步骤和管理类别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拟订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依据《条例》,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关闭;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由审批部门依法撤销其排污许可证,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摄影/章轲

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排污许可制度开始实施。在生态环境部2020年12月份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刘友宾介绍,生态环境部已部署开展了全国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发证登记工作,通过“摸、排、分、清”四个步骤,实施帮扶指导、分类处置,构建了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技术规范体系,建成了全国统一的排污许可信息化平台。

刘友宾介绍,截至目前,全国已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各省(区、市)已对384.08万家排污单位开展摸排核实并完成分类处置。将其中273.44万家固定污染源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范围,对33.77万家核发排污许可证,对应发证但暂不具备条件的3.15万家下达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对236.52万家污染物排放量很小的填报排污登记表。对其他基本不排污或暂时不排污的110.64万家永久关闭、长期停产、无实体等企事业单位也开展了摸排核实并确认标记。

当前为何要出台这一《条例》?排污许可证如何申请和审批?排污单位有哪些责任和义务?环境执法部门又将如何进行监管?29日,有关专家对此进行了解读。

“排污许可制是固定污染源管理的核心制度,关乎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和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生态环境部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孙守亮介绍,排污许可证不仅是“排污资格证”,而且还是排污行为的法律性要求和规范性要求载体,排污许可证是排污单位承担污染排放控制义务和责任的法律文书,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将污染物排放治理的责任回归企业,改变了以往政府包办式、保姆式管理的做法。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灿发在解读《条例》时表示,环境监管执法(包括排污许可监管执法)的一大困难是排污单位封闭经营,掌握最原始的资料和信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无论是进行现场执法还是通过平台监控执法,都需要排污单位提供信息资料。而一旦排污单位不配合,或者故意阻挠执法,违法证据就难以取得。

2020年8月25日,生态环境部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人员在青海省西宁市检查排污口水质情况。摄影/章轲

“核发排污许可证仅仅是管理的开端而不是结束,许可证的权威不是发出来的,而是证后监管管出来的。”孙守亮说。

《条例》明确,排污单位应当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按照要求提供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相关材料。如果排污单位拒不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将被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以往,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数据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场执法的监测数据不一致时,到底以谁的数据为准,容易产生争议。《条例》明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场执法的监测数据不一致时,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测数据为执法依据。王灿发表示,这一规定,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立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监测数据的效力,有利于保障行政执法的顺利开展。

南方科技大学教授胡清在解读《条例》时也表示,《条例》的发布将为“按证监管”提供更明确的指导方向,为“一证式”管理打下基础。

胡清认为,尽管相较于国外,我国排污许可制度起步较晚,但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的建设使得我国具有了全面汇集和掌握企业污染排放数据信息的排污许可管理体系,意味着我国排污许可制度具有前瞻性和较好的监管创新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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