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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共同富裕应重点关注农民工群体

第一财经 2021-03-10 21:29:33 听新闻

作者:歆远    责编:任绍敏

让包括农民工群体在内的有强烈消费意愿却缺乏足够消费能力的大量低收入群体,能够尽快提升收入水平,释放强大消费潜能,这也是推动共同富裕应重点关注农民工群体的逻辑所在。

随着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中华民族千百年来“民亦劳止,汔可小康”的憧憬即将变为现实,以此为新的起点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共同富裕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一个重要目标更加凸显。

早在上世纪90年代,邓小平同志就明确提出,“共同致富,我们从改革的一开始就讲,将来总有一天要成为中心课题。”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建议》在“到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远景目标”中,提出“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在改善人民生活品质部分,突出强调了“扎实推动共同富裕”,提出了一些重要要求和重大举措。

这样的表述,在党的全会文件中还是第一次,也充分表明,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正如小平同志预言的那样,正在成为党和国家的中心课题,摆在了更加重要的位置。推动共同富裕,固然要惠及全体人民,但从现实情况看,应当重点关注一些特殊群体,农民工群体即是其中之一。

推动共同富裕进程明显提速

根据党的十九大作出的“两步走”战略安排,到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中关于“共同富裕”的目标设定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迈出坚实步伐”,而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建议》将这一目标调整为“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并对“十四五”时期“扎实推动共同富裕”作出部署。

这一目标的重大调整表明,经过3年的实践发展,党的十九大设定的到2035年“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迈出坚实步伐”的目标并不“解渴”,有些具体目标完全可以在“十四五”时期提前实现,有必要将其升级为“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而且,十九届五中全会将“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与“人的全面发展”并列表述,说明要实现的是层次更高、涵盖更广、内涵更深的共同富裕。

推动共同富裕进程明显提速,亦可从实现共同富裕具体支撑性目标的调整中窥见端倪。与党的十九大设定的目标相比,五中全会《建议》将“人民生活更加宽裕”调整为“人民生活更加美好”,将“中等收入群体比例明显提高”调整为“中等收入群体显著扩大”,将“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基本实现”调整为“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均等化”。可以说,每一项调整都不仅是量的变化,而且是质的跃升。

之所以推动共同富裕进程明显提速,与国内外形势的快速发展变化有很大关系。当前,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加快推进,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两个大局”在同一时空下深度交融、深层联动。正是在这一宏大历史背景之下,我国作出在新发展阶段要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的战略抉择。

构建新发展格局,扩大内需是战略基点,这就必须落脚到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上来。而要推动消费升级、扩大消费规模,关键要解决好城乡区域发展和收入分配差距较大的突出问题,让包括农民工群体在内的有强烈消费意愿却缺乏足够消费能力的大量低收入群体,能够尽快提升收入水平,释放强大消费潜能,这也是推动共同富裕应重点关注农民工群体的逻辑所在。

农民工群体实现共同富裕意义重大

我国有将近9亿劳动力人口,7亿多就业人员,4亿多中等收入群体。能否有更多劳动力人口或者说就业人员进入中等收入群体行列,直接检验着共同富裕的实现程度。其中,农民工群体是最大变量之一。

首先,从群体规模看,农民工数量巨大。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20年中国经济年报,2020年农民工总量28560万人,比上年减少517万人,下降1.8%。这是我国农民工总量首次下降,考虑到受疫情影响,下降幅度较大的是外出农民工,这说明有相当数量的农民工只是暂时“蛰伏”而非永久“消失”,我国农民工总量高位运行的状况其实并未改变。2.86亿农民工,占2019年7.75亿就业人员的36.9%。如果1/3还要多的就业人员能够进入中等收入群体行列,即便不是中等收入群体显著扩大,也完全可以说是中等收入群体比例明显提高。

其次,从收入水平看,农民工工资较低。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20年农民工月均收入水平4072元,比上年增长2.8%。按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三口之家年收入10万元~50万元”的中等收入群体标准,家庭中成年人应该达到平均年收入5万元以上、月收入4167元以上才属于中等收入群体。表面上看,农民工月均收入水平很接近这一标准,但考虑到农民工群体不同程度存在的就业质量低、权益保障差、未来预期弱等问题,他们离真正的中等收入群体还有较大差距。但这也说明,农民工是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重要“储备军”。

再次,从消费潜能看,农民工力量惊人。受收入水平低和未完全享受均等化基本公共服务双重影响,农民工群体要么消费能力较弱,要么城镇就地消费意愿受抑制。但这从另一个角度看,更说明农民工群体蕴藏着巨大的消费潜能。学者蔡昉披露的中国社科院一项研究表明,如果把农民工转换成城镇户口,即使在工资没有提高的情况下,都能提高27%的消费。更何况,推动共同富裕还要致力于不断提高农民工收入水平,他们的消费潜能会更加显现乘数效应。

此外,更关键的是,实现共同富裕不仅是经济问题,而且是关系党的执政基础的重大政治问题。当前,农民工已经成为产业工人的主体,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力量。在推动共同富裕过程中重点关注农民工群体,让他们劳有所得乃至劳有厚得,能够实现勤劳致富,进而成为工人阶级坚定可靠的新生力量,这对于巩固党执政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至关重要。

推动农民工群体实现共同富裕的路径选择

农民工群体实现共同富裕是一项系统工程,既需要着眼长远、久久为功,又应当立足当下、扎实推动。就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看,应当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是扎实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推进城镇化,固然需要不断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和城镇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政策以及强化基本公共服务保障等,但对于农民工群体来说,仅有这些还远不够,更重要的是让农民工实现在城镇安居乐业,特别是就业的长期稳定性至关重要。所谓长期稳定性,指的不是具体岗位,而是就业能力,尤其是对于那些超过45岁的农民工来说,能否在这个年龄迈过依靠身体条件、繁重劳动就业的坎,是检验他们能否真正实现城镇化的试金石。因此,深入实施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让农民工掌握更多安身立命的职业技能,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二是推动各地加快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在相当一部分农民工的工资结构中,基本工资仅略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剩下的主要靠加班工资填补,而且很多时候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不是农民工实际收入,而是最低工资标准。所以,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对提高农民工收入水平具有明显的传导效应。近期江西、黑龙江、陕西等地已经陆续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考虑到2020年受疫情影响多数省份并未调整以及有的省份甚至2019年也没有调整的实际情况,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的规定,各地上调最低工资标准的进程应当明显提速。

三是完善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权益保障机制。随着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的迅猛发展,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大量涌现,由于其灵活性、多样性、流动性强以及去组织化、去劳动关系化等特点,这些人员是传统劳动法律制度规制的“盲区”,他们在推动经济发展呈现新亮点的同时,也被迫进入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洼地”,而这些恰恰是大量农民工就业的新选择。因此,应未雨绸缪、早做准备,尽快补齐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权益保障的相关法律法规短板,对相关劳动用工、就业服务、权益保障等作出明确规定,避免农民工群体“始终徘徊在低权益保障领域”。

(作者系农民工问题研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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