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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科技创新的监管之要应存乎于度

2022-06-07 20:35:19

作者:一财评论员    责编:许云峰

科技创新的监管之要在于度的拿捏,在于让监管回归到已知的确定性领域,打造确定性的市场秩序

如何发挥科技的第一生产力效用,在6月6日中共中央宣传部举行的“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科技强国”发布会上,科技部部长王志刚明确提出,要用系统论的方法和思维来看待如何推动经济发展中的科技要素,并提出科技方面的监管,更多的是把激励放在更重要的位置,实行因时因势调整。

我国历来重视科创。决策层一直不断丰富发展科技强国的理论和实践,十八大更是明确提出“科技创新是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战略支撑,必须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并推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经济增长的秘密来自于全要素生产率的提升,科技创新是全要素生产率提升的关键内容。作为科技行业的监管部门,这次科技部明确表示要用系统论的方法和思维来看待如何推动经济发展中的科技要素,反映监管部门将监管建立在对科技创新发展规律的尊重上;并重视监管的激励约束兼容性,在相信企业家等能够规范发展企业的同时,明确科技创新对整个经济社会、民生等方面做出更多积极正向的贡献,是其最主要的标准。

当前我国经济正处在需求收缩、供给冲击和预期转弱的三重压力之下,同时也处于由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的微笑曲线上升期。此时,科技部明确对科技行业的监管侧重点把激励放在更重要的位置,凸显出科技创新对稳增长的重要作用。

而要更好发挥监管作用,从方向选择上首先是在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的基础上,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从系统论和控制论视角看,在一个复杂的系统中,积极主动地进行外部性的实质干预政策,带来的效果普遍有限,因为究竟哪一类领域、哪一个学科的成就对经济发展提供更大支撑或解决更大问题,从科学本身来讲,各学科和各领域之间是相互交叉、有机结合的。政府监管应将重心放在反不正当竞争和市场秩序等公共服务保障体系的搭建和完善上,以降低非市场成本。

其次,有效的科技创新监管,从实现路径的可信度排序上,需确信任何监管在机制设计上都具有激励约束兼容性。激励本身内含有约束,约束本身也内含激励。明确了激励什么就自然为科技创新资源的配置设定了约束条件,科技创新市场主体就会基于激励政策这一机制设计所带来的边际收益(市场边际收益和激励补贴),对照市场通过自发扩张秩序配置科创资源所带来的边际成本,来确定对科技监管激励政策的感应-响应反馈传导机制。为此,在选择激励政策的机制设计时,不仅需要正向考虑激励带来的正收益,还需计算其对市场交易自由的约束给市场带来资源扭曲配置的边际损益。

科技创新测度的是创新主体在认知市场中的可行自由空间,有效的科技监管激励约束机制就是在公平竞争秩序上给予创新更多可行自由,让创新主体在认知市场基于自身对科技创新资源的市场感知,自负盈亏地创造经济增加值。

总之,监管的激励是通过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因此科技创新的监管之要在于度的拿捏,在于让监管回归到已知的确定性领域,打造确定性的市场秩序,以让科创主体在市场自主追逐和探索未知,用科创推动经济社会进步,实现我国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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