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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禁止对“阳过”人员歧视需落实信息保护

第一财经 2022-07-24 21:30:56 听新闻

作者:一财评论员    责编:姚君青

这些信息是属于个人信息的一部分,除了国家特定部门出于防疫等需要加以掌握之外,并不适合对社会公开,更不适合被随意查验。

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党组扩大会议强调,要坚决禁止针对曾经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阳性康复者的就业歧视。此前一天,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促进就业工作的决定》(下称《决定》)。

《决定》指出,任何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患传染性疾病而解除其劳动合同,在招用人员时不得以曾患传染性疾病为由拒绝录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决定》强调的是传染性疾病,而在当前让人更多想到的是新冠病毒检测阳性康复者、无症状感染者等。这个群体可以统称为新冠“阳过”。

最高人民法院、人社部等此前已经出台过专门规定,不能对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被依法隔离人员等在就业方面有任何歧视。这次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扩大会议又对此问题加以强调,再加上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决定》,说明了对当前社会层面上“阳过”人员所受就业等方面歧视的重视。

而要避免各种歧视行为,首先是要科学慎重运用大数据,保护个人信息。

为什么会对“阳过”人员产生就业等歧视?因为他们身上被赋予了各种“码”,各种“标签”。除了是否感染过、是否被隔离过之外,是否到过高风险地区都会有所显示。这些信息是属于个人信息的一部分,除了国家特定部门出于防疫等需要加以掌握之外,并不适合对社会公开,更不适合被随意查验。

要消除歧视,需要进一步加强对“阳过”人员的个人信息保护,要权衡好涉疫信息统计与公开的尺度,尤其要断绝基于非防疫目的查阅公民感染史的渠道,防止个人信息被滥用。要看到,疫情防控中收集的海量个人信息已经涉及了几乎全体国民,万一哪一点出现问题,其带来的后果将是难以估量的。

其次,避免各种歧视行为要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严厉威慑作用,尤其是要约束一些地方和单位的随意行为。

《宪法》第42条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法》、《就业促进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明确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其中除了一些特殊职业,不能对劳动者设置就业门槛。

法律规定十分明确,但重要的是看其执行力,否则就无法产生威慑力,从而让随意行为缺少了制约的边界。7月13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严禁在就业上歧视曾经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阳性的康复者”, “相关部门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对此类歧视现象发现一起严肃处理一起”。希望能看到处罚案例的出现,这不单包括用人单位,也包括地方上的一些显性和隐性限制措施。

其三,要消除就业等方面的歧视,还需要增强社会整体对新冠疫情的科学认知。

虽然新冠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和复杂,但通过近三年的努力,我们已经有了较为成熟的防控措施。我国新冠疫苗已接种了34亿剂,全程接种率接近90%,下一步疫苗接种的力度和范围还会加大。新冠疫苗的广泛接种树立了一道比较可靠的防疫防线,与疫情暴发初期相比,已经不用谈疫色变。这一点认识需要社会各方充分掌握,尤其不能对“阳过”的人员有任何的歧视,因为他们不再具有传染性。

去年底,《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施行,其中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因为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

面对“阳过”的人员各种歧视的现象,我们要反思:在大数据运用方面是否真正做到了科学,是否充分尊重了个人权益;相关法律法规在防疫执行过程中是否规范,是否超出了法律法规的界限,是否在制度建设和执行上还有改进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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