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一财号

分享到微信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后疫情时代企业破产重整税务考量

第一财经 2022-09-15 19:26:30

作者:安永EY    责编:张健

2022年1月至7月,有12家上市公司申请(被申请)了破产重整(但截至目前尚未被有关法院受理)。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近期刊登的《持之以恒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一文中指出,要做好大型企业债务违约监测预警,提前制定接续融资和债务重组预案,妥善应对不良资产反弹。 破产重整程序中债务重组主要方式包括: - 现金清偿; - 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 - 债转股; - 留债展期; - 设立信托计划等 出于提高债务重组效率的考量,重组方案的选择应同时考虑破产企业的性质、债务情况梳理、资产持有情况、债权人债务清偿需求及投资人的利益诉求等因素,分析不同重组方案下产生的纳税义务或税务处理、重组方案能够享受的递延纳税等税收优惠、以及不同重组方案下将产生的重组利得和损失。

随着近期经济增速放缓、疫情时有反弹,不少拥有优质资产的企业面临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根据公开数据显示,近年来申请(被申请)破产重整数量也呈现显著上升的趋势。根据证券市场权威网站和上市公司公告,2019年、2020年和2021年,我国共有7家、15家及18家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被法院裁定受理,2022年1月至7月,有12家上市公司申请(被申请)了破产重整(但截至目前尚未被有关法院受理)。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近期刊登的《持之以恒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一文中指出,要做好大型企业债务违约监测预警,提前制定接续融资和债务重组预案,妥善应对不良资产反弹。

在债务重组或破产重整过程中,部分违约主体的优质资产受到了战略投资者,包括地方国资和民营资本等的关注,通过注入流动性,盘活优质资产,使得企业获得“新生”。

破产重整程序

 

2000年之后,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加速,企业破产重整制度和相应的税务配套政策亦取得了显著进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其所衍生的相关部门规章为企业破产程序中的涉税事项提供了依据。企业破产重整一般程序请见图表1。

在破产重整的过程中,管理人往往会引入潜在投资人,包括地方国资和民营资本等,通过注入流动性资金清偿债务并盘活破产企业的优质资产。作为投资人而言,重整过程中普遍面临着重整计划未通过从而前期成本无法收回、重整税务成本无法精准预估、未预料重整后企业税务不合规等税务风险。针对前述风险,根据我们的既往经验,前期税务尽职调查、重组方案税务架构分析、破产重整后税务合规管理对重整计划的顺利落地有着重大影响和深远意义。

1. 税务尽职调查

不同于一般的税务尽职调查,很多要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企业往往规模较大,可能亦会面临相关员工离职、财税资料和法律文件保管不善的问题,而管理人能提供的资料又较为有限。因此,在尽调前期需要对企业情况进行整体摸排,与管理人以及企业财税人员进行沟通,从可识别的优质资产所属业务版块出发,选取合适的审阅实体,从而确保整个税务尽职调查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2.  债务重组

破产重整程序中债务重组主要方式包括:

- 现金清偿;

- 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

- 债转股;

- 留债展期;

- 设立信托计划等

出于提高债务重组效率的考量,重组方案的选择应同时考虑破产企业的性质、债务情况梳理、资产持有情况、债权人债务清偿需求及投资人的利益诉求等因素,分析不同重组方案下产生的纳税义务或税务处理、重组方案能够享受的递延纳税等税收优惠、以及不同重组方案下将产生的重组利得和损失。

从企业所得税角度:一般情况下,对于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总体原则上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对于债转股,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除了确认所得和损失之外,企业也可以详细审查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适用性。

除从上述企业所得税角度,关注企业债务重组过程中相关特殊税务处理的适用性,以及债务人重组利得的正确申报外,还应关注以下税务事项:

增值税角度,在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中,债务人将非货币性资产用于抵债时,如果为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在满足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免征增值税。但如果用货物抵债时,则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应该申报缴纳增值税并按规定开具发票;

印花税角度,企业债权转股权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在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中,如果非货币资产为土地、房屋(房产),债务人应视同销售房地产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债权人承受土地房屋权属时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契税,但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 架构重组

对于重整投资人和目标公司而言,减轻重整过程中税务成本的比较好方式是预先规划,而重组架构的搭建是税务规划事项中需要着重予以考虑的事项。一般情况下,投资人在投入、持有期间、未来退出各环节都会触发相应税务影响,不同的架构设计会导致交易环节税务成本和计税基础存在差异;此外,不同重整方案下目标公司不良资产的处置、优质资产的保留和划转、投资路径的选择、交易架构的搭建、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适用性、股东权益调整的影响、特殊资产负债的税务处理(如抵押资产与留债)、累计亏损的使用和结转,重整后企业经营计划、以及新架构对历史税务问题的影响,会导致不同重组架构下整体税务成本差异较大。投资人应结合商业目的选取税负更优的架构搭建方案。

此外,在评估重组相关税收政策的适用性时,特别是特殊性税务处理、整体资产转让等政策适用,应将架构重组与债务清偿方案有机结合,综合评估不同重组步骤、清偿方式下对政策适用的影响,以在保证税收合规的前提下,降低重整税务成本。

破产重整的架构主要包括存续式重整和出售式重整两种架构:

a. 存续式重整的核心特点是企业法人资格的保留。企业通过执行重整计划,包括引入战略投资者注资、债务减免、展期或债转股等方式进行债务清偿;亦可通过注入流动资金,改善企业现金流。

b. 出售式重整的核心特点是将债务人企业的优质经营资产对外出售至新设企业,使日常业务在新的企业中继续经营并继续偿还部分留债,转让的对价以及未转让财产一并进入债务清偿。两种企业破产重整架构请见图表2。

我们也从税务影响、是否保留原上市主体资格等角度详细分析了存续式重整和出售式重整两种架构的区别,具体请见图表3。

中国税法下对于企业重组中所涉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多税种给予了多项减免政策或特殊规定。如财税[2009]59号中,对于重组所涉企业所得税给予了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选项;如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13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66号中,对资产重组不征收增值税的行为做出了明确;如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17号中,对于企业合并、分立、破产、资产划转等情况下的契税给予了多项减免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21号及财税[2003]183号亦对重组所涉土地增值税及印花税减免事项做出了说明。

以特殊性税务处理为例,虽然适用特殊性处理可以延后所得的确认时点,但同样也可能降低重组企业未来的交易税基从而增加额外税负成本,也会减弱一般性税务处理下资产折旧摊销所产生的税盾效应。在存续式破产重整中,如果涉及转让上市公司股权会产生6%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亦可考虑通过转让上市主体更上一层的公司以间接获得上市公司股权的方式进行。因此,具体到每一个个案,对于重整方案中税收架构的选择,应当考虑参与重组各方的利益诉求,综合选取较优方案。

4. 破产程序下税务申报和管理

随着“放管服”的进一步深化,为了优化营商环境,自2020年起各地方税务机关相继出台企业破产涉税事项相关公告及实施意见,为企业办理破产程序中的涉税事项提供指导。由于各地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实际情况存在差异,对于破产重整涉税事项各省市均出台了地方性公告及相应规定,但从整体上看各地流程趋于一致,主要包括以下程序:破产企业涉税信息查询、办理纳税申报、税收债权确认、撤销非正常户认定、发票及税控设备挂失补办、发票领用开具、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税务登记信息变更、税收黑名单撤出、清算期间企业所得税处理、破产企业税务登记注销等。

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0]4号为例(下称“4号公告”),纳税人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应书面通知税务机关进行税费债权申报,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的债权申报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管理人申报企业所欠税费、滞纳金及罚款。处于破产程序中的企业,往往存在资不抵债、现金流紧张等情形以致无法按时申报缴纳税款,从而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4号公告简化了解除非正常手续,管理人可以持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解除非正常手续,并以零申报补办纳税申报。同时,4号公告优化了发票领用、纳税信用修复及税务注销流程。4号公告明确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给予税收政策支持,如破产企业重整、和解过程中发生的债务重组所得,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及管理人应当结合实际情况,积极适用符合条件的税收优惠。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重整企业可以持法院裁定书等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申请修复纳税信用等级。

兼并和破产重整是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企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提高市场竞争力的有效途径。于企业而言,与破产清算公平分配破产企业为数不多的剩余财产不同,一家拥有的优质资产的公司应在竞争性市场环境中,通过债务人、债权人、重组方的协商、谈判和博弈,通过参与方的通力协作,对企业进行有效运作和提高配置效率,使其重新焕发出活力。

破产重整的税务处理是一个系统性的复杂问题,并非一味堆叠税收优惠就可以达到理想方案,应当综合考虑方案的商业可行性、方案实施需要花费的时间、对投资人和破产企业的税务成本以及优惠的享受是否存在限制性条件影响到更进一步的重整和未来的正常运营。 

举报

文章作者

一财最热
点击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