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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锁新茶饮企业IPO风险如何防控

第一财经 2023-02-27 22:23:00 听新闻

作者:邓勇    责编:任绍敏

在新形势下,连锁新茶饮企业能否顺利实现IPO,与其是否能够规避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具有密切联系。

随着中国经济发展和国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人们的消费热情也在上涨,其中新茶饮行业具有代表性。

根据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发布的《2022新茶饮研究报告》,2017~2022年新茶饮市场收入规模从422亿元增长至1033亿元,预计2023年有望恢复至1450亿元。2022年底在业的新茶饮门店总数约48.6万家,比2020年底的37.8万家增长超28%。

报告指出,2022年新茶饮已经达到行业发展成熟期的上半段,门店数和市场规模增速双双放缓。在充分竞争下,茶饮市场增量暂时消失,各龙头企业业绩下滑。2021年,“新茶饮第一股”奈雪的茶由于食品安全事件净亏损超1.3亿元,喜茶在全国范围内的坪效与店均收入开始下滑,10月相较2020年同期下降了35%和32%。2022年,喜茶开始对产品调价,头部品牌随之齐齐降价;年中,蜜雪冰城、古茗等品牌从“跑马圈地”模式逐渐转型为“toB”模式;年末,喜茶宣布开放加盟、奈雪的茶以5.25亿元收购乐乐茶股份,都表明新茶饮行业正发生巨大变化。

2023年,居民消费倾向呈现复苏趋势,新茶饮企业可能选择在一级市场继续吸引融资,也可能凭借较好的业绩尝试冲向二级市场。

同时,同仁堂、童涵春堂、张仲景大药房、华北制药等国药老字号也试图入局。在新形势下,连锁新茶饮企业能否顺利实现IPO,与其是否能够规避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具有密切联系,本文通过梳理连锁新茶饮企业IPO上市的风险,提出相关解决措施。

行业风险

1.市场竞争风险

2022年起,新茶饮高端品牌纷纷降价,行业竞争加剧,尤其以喜茶、奈雪的茶、乐乐茶为代表。新茶饮行业供给呈现饱和状态,正从增量市场进入存量市场。由于现制茶行业并不存在真正的技术壁垒,新茶饮产品在口味、包装上都具有较强的可复制性,替代品风险较大。在行业增速放缓的情况下,行业竞争将进一步加剧,对公司保持行业领先地位、塑造差异化竞争优势的能力提出了较大挑战。

2.消费需求风险

现制茶饮属于具有较强快速消费品属性的商品,且受到文化因素、经济因素、社会因素及品牌竞争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在“降价潮”趋势下,如果缩减产品成本,那么可能导致现有产品累积的老用户流失,而如果公司无法快速准确地识别消费者不断变化的喜好,并不断改良产品或开发推广新产品,那么短时间内可能严重影响公司现有产品销售,对经营业绩构成不利影响。

3.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由于原材料受益于新茶饮行业整体增长,因此供应商的谈判能力也在逐渐上升。如喜茶、蜜雪冰城、瑞幸咖啡等品牌的供应商恒鑫生活正在冲刺创业板IPO。2022年上半年,恒鑫生活已销售纸杯11.47亿只、杯盖8亿只、塑料杯2.35亿只,收入达到4.85亿元,净利润6618.03万元。而主要从事饮品类、口感颗粒类、果酱类和直饮类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苏州鲜活饮品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和乐乐茶、古茗、蜜雪冰城等合作,也实现了2019~2021年归母净利润1.287亿元、1.797亿元、1.889亿元的成绩。考虑到市场竞争较为激烈,如果公司采购的主要产品因供求变化导致价格大幅度上升,将对公司的成本控制、盈利能力造成较大的不利影响。

经营风险

1.食品安全风险

行业内不同企业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如果现制饮品、现制冰淇淋行业发生影响较为重大的食品安全事件,行业整体消费信心势必受到严重削弱,消费者可能转向瓶装饮料等其他替代产品,从而导致市场需求大幅缩减及公司经营业绩下滑。如2021年8月23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就召开新闻通气会,对“蜜雪冰城”奶茶店、“奈雪的茶”奶茶店等食品安全问题进行了通报。

此外,生产经营链条长、管理环节多,可能会导致产品质量问题发生,而时下广为采用的加盟模式加大了总部对加盟商监管的难度。

2.加盟门店的监督管理风险

蜜雪冰城主打加盟模式使其牢牢占据下沉市场主力军地位,各新茶饮企业纷纷效仿。在加盟销售模式下,加盟商、加盟门店与特许人属于独立法律主体,加盟商拥有对加盟门店的所有权和收益权并负责加盟门店的具体经营管理,但在经营过程中接受特许人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然而,当加盟门店数量过多,而特许人无法监督到位时,就可能出现未按照公司统一规范和标准进行运营等违规情况,由此产生的饮品品控问题、质量纠纷,乃至安全事故,都将对公司声誉及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3.品牌被仿冒、产品工艺配方被复制的风险

随着公司影响力不断提高,仿冒品牌成为部分厂商不正当竞争的一种手段。如2020年底,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对外卖平台进行摸排,发现上海市共有21家奶茶店(涉及19家主体)存在仿冒行为。如果企业在将要上市时,品牌被大量仿冒,可能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此外,由于工艺配方更多属于商业秘密而非专利,因此维权需要举证,自制饮品、仿冒饮品的出现可能导致公司经营业绩受到影响。

财务风险

1.毛利率下降风险

首先,新茶饮企业的供应商谈判能力逐渐上升,且出于融资、提升业绩等需求抬高原材料价格。其次,行业集中度处于提升阶段,超5000家门店品牌占比持续提升、新锐品牌增加、非连锁化品牌门店占比下降、中高端品牌主动降价,都意味着行业进入了出清阶段。最后,按公允价值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受会计估计不确定性的影响。

2.存货跌价风险

无论是采取直营模式还是加盟模式,新茶饮企业决定生产量的策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上一周期的销售额,因此存货规模与经营规模有密切关联,当公司准备上市或扩张规模时,一般伴随公司存货余额的增加。如市场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市场竞争加剧导致公司产品价格大幅下降,公司存货将存在计提跌价损失的风险,并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3.联名合作收益错估的风险

新茶饮签订联名合作合同等产生的收益可能不足以达到预期。联名活动意味着合作费以及联名产品成本的投入,如果因各种因素无法达到预期,公司将因入不敷出而产生亏损。

管理风险

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风险

新茶饮企业通常在创始之初不具有发达的组织架构和管理能力,股权结构一般呈现为:部分创始人+各类融资机构,当融资机构不参与公司的运营及管理时,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将处于绝对控股地位。在存在绝对控股人的情况下,可能出现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通过行使表决权对公司人事、经营决策等进行不当控制的局面,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风险。

2.经营规模扩大导致的管理风险

如公司采取加盟模式,则日渐扩大的经营规模对产品研发、生产、仓储物流、连锁经营和品牌管理都提出较高要求,如果公司的组织管理体系及管理能力不能满足公司业务规模快速扩张的要求,将增加公司的管理风险。

3.未必能吸引或挽留实现业务目标所需的管理人员

一方面,迫于业绩压力公司可能裁员,对后续吸引人员造成影响。另一方面,由于公司扩大经营及开发新服务及产品,需要吸引及留住经验丰富的管理层人员。然而在目前行业出清的格局下,争夺熟练资深管理人员的情况激烈,合适的应聘者数量短绌。

连锁新茶饮企业IPO风险防控策略

1.准确评估行业趋势与自身定位

在行业增速放缓、竞争加剧的情况下,连锁新茶饮企业要么依靠品牌壁垒,减轻替代风险和潜在进入者威胁的影响,要么依靠足够低的定价抢占市场空间,以规模效应提升企业对供应商的议价能力,缩减供应链、原材料成本。

对于已经通过“放血”抢占市场的企业而言,有必要根据产品具体情况,通过部分口碑产品保留品牌力,定期推出低价新品以保留对潜在客户的吸引力,尽量降低“高融资,高增长,高亏损”现象对企业造成的影响。如企业未做好相应准备,建议不要贸然进入二级市场。

2.保证产品、服务质量,提升市场竞争力

首先,在行业充分集中的情况下,企业要寻找到竞争优势,通过拼创意、拼品质、拼服务博得消费者青睐。同时,由于新茶饮消费者喜好及口味较为敏感,应当注意饮品品控问题(尤其是加盟模式的企业),在充分保证质量的基础上再考虑服务的广度及灵活性等。其次,为降低公司因产品责任造成的不良影响,公司可以为消费者投保产品责任险。最后,应积极探索饮品以外的产品及服务,如“茶饮+软包”模式、自摇奶茶都是比较成功的例子。

3.合规经营、加强内部经营管理

第一,为防止人才流失,公司应注重对员工能力的培训以及对制定员工奖惩机制,将优秀资深的管理人员置于关键的管理岗位,如董事等高级管理岗位。公司应注重对其他员工能力培训及建立和完善员工向管理层级晋升的通道。

第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处于绝对控股地位的,可以通过开展系列合规培训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主体开展内幕交易防控等专项培训,“以案说法”,加强警示教育;也可以组织全体上市公司“关键少数”签署规范运作承诺书,要求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此外,还应当强化股东监督,定期组织公司年报业绩说明会,以促进股东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交流。

第三,强化反仿冒意识。建立或聘用相关知识产权团队为公司提供定期排查、向监管部门反映情况等服务,防止仿冒产品抢占公司已有市场。

4.重视加盟门店监管与风险隔离

加盟商、加盟门店与特许人属于独立法律主体,当加盟门店发生违规事件时,理论上加盟商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其中,如果加盟商侵犯特许人商业秘密或商业声誉的,比起事后追究单个经营者的违约责任,成本更低的方式显然是采用事前禁止的方式。作为特许人,企业应当加强合同管理,明确加盟商的违约情形与违约责任,同时应监管部门要求或自行主动对上下游的特许权协议进行公示登记,以正当化特许权,明确企业控制加盟商权利的法律正当性。当出现负面消息时,可根据合同安排要求违规人出具情况说明,以尽量减少负面消息对特许人/公司总部的影响。

(作者系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法商研究中心主任、医药卫生法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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