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宋雪涛,天风证券宏观经济首席分析师)
总的来说,无论是高度重视科技创新、优化要素配置、温和推进房地产税,还是调整市场与政府、国有与民营、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关系,二十届三中全会的《决定》都在围绕着提升全要素生产率、降低系统风险两个大的主题给出务实的解决方案,符合当前经济环境的需求。我们认为改革的内容可能超出了市场此前的预期,预计对市场的风险偏好会带来一定程度的提振。
2024 年 7 月 21 日,新华社发布了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下称“《决定》”)。
改革的大体方向和基调已经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下称“《公报》”)中予以明确,把高质量发展和科技创新放在了较高的位置,同时用三个“注重”和三个“适应”替代十八届三中全会的三个“解放”,重心从做多增量调整为优化存量。
《决定》全文 2 万 2 千多字,共十五个部分、60 条措施,涉及改革的方方面面,披露了更多的改革细节。相比于《公报》和 7 月 19 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市场与政府、民营经济与国有经济、要素配置改革、财税体制改革、房地产等方面的细节值得关注。
第一,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地位并未降低。
相比于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中删去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表述, 但《决定》全文中,仍然保留了“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与二十大报告保持一致,并没有削弱市场的定位,资源配置仍然要通过供求关系、价格机制等市场化方式来完成。
第二,民营经济的改革突出制度公平和放宽准入门槛。
本次《决定》有关于不同所有制经济同等使用要素、同等受法律保护等着墨较多,并明确提出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旨在打造制度公平,促进公有经济与非公经济站在同等外部条件下竞争。
而进一步向民营经济放宽准入门槛,则存在两个方面的考量。
一是放宽重要领域的准入门槛,目的是降低整体成本、提升整体效率。《决定》要求“推进基础设施竞争性领域向经营主体公平开放”,与之相呼应的是“推进能源、铁路、电信、 水利、公用事业等行业自然垄断环节独立运营和竞争性环节市场化改革”。自然垄断行业大都属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往往具备规模经济效应和范围经济效应,单一企业垄断的总成本小于多个企业共同生产的总成本。3因此,对于自然垄断的环节(主要是相关行 业的网络环节),继续由国有经济垄断反而有助于提升效率。而对于其他竞争性环节来说, 放宽民营经济的准入,引导企业充分竞争,更有助于降低经济的总体成本。
二是放宽重要资源的准入门槛,目的是促进科技创新。《决定》指出“支持有能力的民营企业牵头承担国家重大技术攻关任务,向民营企业进一步开放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习近平总书记曾在 2021 年提出“有力有序推进创新攻关的‘揭榜挂帅’体制机制” ,用意就是能者上、智者上、谁有本事谁上,用市场竞争来激发创新活力。
第三,国有经济的改革有三个方向。
一是明确定位。国有经济要向国家安全、经济命脉、公共服务、应急能力、公益领域、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中。
(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向关系国计民生的公共服务、应急能力、公益性领域等集中,向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中”。)
二是做优做大做强。《决定》要求核算国有经济增加值,我们认为这是对国有经济发展的一种定量化考核,用以推动国有经济做优做大做强。
(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推动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增强核心功能, 提升核心竞争力”“建立国有企业履行战略使命评价制度,完善国有企业分类考核评价体系,开展国有经济增加值核算”。)
三是提升效率。“推进能源、铁路、电信、水利、公用事业等行业自然垄断环节独立运营和竞争性环节市场化改革”不仅仅是对民营经济的要求,也是对国有经济的要求。根据《决定》的要求,国有经济将继续对相关行业的自然垄断环节保持垄断,这既是从经济效率角度的考虑,也是从国家安全角度的考虑。但自然垄断能够提升效率的前提,首先是不能过度依赖政府补贴或定价,其次是不能向产业链上其他竞争性环节延伸,我们认为这是《决定》要求“自然垄断环节独立运营”的出发点。
第四,要素配置改革的核心目的是提高效率。
要素配置的改革有两个方向。一是打造更加统一的市场、打破地方保护;二是更加市场化地进行配置。但无论是统一化还是市场化,最终目的都是提高要素的使用效率,引导要素由低效率部门流向高效率部门。
(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推动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统一、市场监管公平统一、市场设施高标准联通。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
(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主要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要素价格”“防止政府对价格形成的不当干预”“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
户籍制度改革是要素改革的重点之一。一是农业转移人口所能享受到的公共服务要与户 籍人口拉平,淡化户口的附加属性;二是即使农民进城落户也可以继续享受农村土地的相关权益,我们认为,目的可能是解决农民“落户即失地”的后顾之忧,推动常住城市的农民尽快落户,弥合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之间高达 18 个百分点的缺口;三是探索建立自愿退出农村土地的补偿机制,农民退地可能会有比留地获得更高的收益。
(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推行由常住地登记户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推动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社会保险、住房保障、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等入地户籍人口同等权利,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土地权益,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探索建立自愿有偿退出的办法。”)
土地制度改革是要素改革的另一个重点。2 月 24 日,我们在报告《土地改革的重要信号——中央深改委第四次会议解读》中认为,将土地要素流动与新型城镇化相结合、实现 “地随人走”可能是土地改革的具体举措。而《决定》要求“建立新增城镇建设用地指标配置同常住人口增加协调机制”“健全同宏观政策和区域发展高效衔接的土地管理制度,优先保障主导产业、重大项目合理用地,使优势地区有更大发展空间”,正式提出了“地随人走”和保证优势地区获得更多土地要素的土地改革方向。
第五,财税体制改革以调整央地财政关系为导向。
央地财政关系的调整方向比较明确——中央增加事权(“适当加强中央事权、提高中央财政支出比例”)、减少财权(“优化共享税分享比例”),地方则相应减少事权、增加财权。《决定》明确提出将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和下划地方,但并未提到是否会扩大征收范围;而部分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的管理权限也将下沉至地方。
依托政府信用获取的收入要纳入预算管理。2021 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就提出了“将依托行政权力、国有资源(资产)获取的收入以及特许经营权拍卖收入等按规定全面纳入预算”,而本次《决定》则是“把依托行政权力、政府信用、国有资源资产获取的收入全部纳入政府预算管理 ”,比此前多了“政府信用”,预计对城投负债的管理将进一步加强、规范。
此外,《决定》还提到了专项债的支持范围以及资本金使用领域、使用规模、使用比例将进一步扩大。
第六,对地方政府的考核可能会出现变化。
《决定》明确提到“建立促进高质量发展转移支付激励约束机制 ”“规范地方招商引资法规制度,严禁违法违规给予政策优惠行为”,我们认为这代表了对地方政府考核机制的一种边际转变。
我们认为,经济进入提质阶段后,地方的发展模式和考核机制如果能够与资源禀赋相结合,将有助于改善地方债务风险以及重复建设等问题。
第七,房地产的改革思路未出现大的变化,房地产税短期内预计难落地。
《决定》中涉及到房地产的改革思路与此前基本一致,并未出现新的方向性变化,仍然强调“租购并举”和“保障房满足刚需、支持多样化改善”的房地产新发展模式;但《决定》明确将限购、普宅认定等地产调控权限下放至城市层级。
关于房地产税,本次《决定》的要求是“完善房地产税收制度”,相比于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更加温和,房地产税预计仍以谨慎推进为主,征收时点目前难以确定,可能将取决于房地产市场的景气程度何时恢复。
总的来说,无论是高度重视科技创新、优化要素配置、温和推进房地产税,还是调整市 场与政府、国有与民营、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关系,二十届三中全会的《决定》都在围绕着提升全要素生产率、降低系统风险两个大的主题给出务实的解决方案,符合当前经济环境的需求。我们认为改革的内容可能超出了市场此前的预期,预计对市场的风险偏好会带来一定程度的提振。
风险提示:对政策的理解可能不够全面;政策的节奏或受内外部经济形势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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