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布关于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发现公司存在部分项目发行保荐报告未完整披露立项、质控、内核审查问题、薪酬考核制度设计不合理等问题,上述情况违反了相关规定。按照《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公司应加强对投资银行业务的内控管理,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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