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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社论: 以激励约束机制规范政府采购市场

第一财经 2025-06-24 21:49:38 听新闻

作者:一财评论员    责编:刘菁

治本之策是完善政府采购市场的激励约束机制,不断降低市场准入门槛,逐渐向所有合法市场主体开放,让信息在政府采购市场有效定价。

政府采购市场正在有规有矩中前行。

23日财政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开展2025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明确自6月到明年1月,针对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代理机构乱收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围标串标等“四类”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专项整治。

当前在国民经济三部门中,政府部门通过形式多样、强力施策的化债方案等,率先成为中国经济体系中深具信用扩张能力的部门,政府采购市场自然成为目前经济极有活力的市场,不同所有制企业都期待通过切入政府采购市场,来为经营输入新鲜血液。

在此时刻财政部等三部门针对市场反映强烈的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推出专项整治行动,将有助于规范政府采购市场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而要有效提高专项整治效用,促进政府采购市场的规范治理,必须明确目前面临的问题,本质是一个政府采购与规制问题。长期以来政府采购市场存在针对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等“四类”问题,只是外向表征,真正引发这些问题的原因,存在于规制者和企业所面临的信息结构、约束条件和可信工具等因素中,这些因素相互作用构成了政府采购和规制中的信息约束、交易约束。

如政府采购市场的信息结构带有典型不对称信息特征,真实世界可观察的成本和合约成本,规制者要么很难有效获得,要么即便可获得但信息捕获成本高,这种不对称信息在现实世界中会带来两种风险,即规制者观察不到的内生变量之道德风险,及企业比规制者掌握更多关于外生变量信息而产生的逆向选择风险。代理机构乱收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都与政府采购市场的这种信息结构有关,这种不对称信息结构抬高了政府的信息捕获成本,增加了信息约束和交易约束,降低了政府对企业的监控能力。

同时,政府采购市场的激励约束机制,立足于规制合约的完备性。然而任何规制和机制设计,都存在不完备性,都容易漏掉某些可能出现的状态。正在专项整治的“四类”违法违规行为,都可以解读出存在规制合约不完备因素。

让规制者变成完美执法者,增进社会福利最大化,这是一个成本可承受力的问题,因此想着通过各种手段将规制者变成完美执法者,可能并不是一个可行的思路,因为这始终存在谁来监管监管者的循环执法问题。

显然,当前要真正有效推进对“四类”违法违规行为的专项整治成效,核心在于如何有效解决政府采购市场中的不对称信息、承诺的不完备性带来的约束条件缺陷,以及不完美的规制者等问题。唯有如此,才能在专项整治中有效捕获“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是否有效,不在于专项整治行动中处理了多少案例,挽回了多少损失,而是专项整治是否向各方提供了足够威慑,提高了犯险者成本。

完善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治本之策是基于机制设计理论完善政府采购市场的激励约束机制,不断降低市场准入门槛,逐渐向所有合法市场主体开放,并基于博弈论框架设计参与各方都能释放其真实利益和需求偏好的机制,让信息在政府采购市场有效定价。

当前规范政府采购市场,还需解决这一市场存在的僧多粥少问题。目前政府采购市场占每年政府财政支出的比重为10%左右,市场的规模效应难以完全发挥出来。可适度将垄断国企也纳入政府采购市场,因为其同样符合政府采购市场的构成要件和约束条件,进而扩大政府采购市场的购买者多元化。

矩不正,不可以为方;规不正,不可以为圆。推动政府采购市场规范治理,需通过机制设计,用激励约束兼容机制,降低信息不对称、约束条件和可信工具不完备等带来的市场套利空间,促使各方规范有序地参与政府采购市场的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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