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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建议加强煤炭资源司法保护,自然资源部答复

第一财经 2025-10-04 11:38:12 听新闻

作者:章轲    责编:缪琦

将进一步落实新《矿产资源法》要求,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

自然资源部近日表示,将进一步落实新《矿产资源法》要求,避免、减少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龙煤集团鹤岗矿业公司峻德煤矿电气工程师许晓林,全国人大代表、龙煤集团七台河矿业公司龙湖煤矿支柱厂副厂长杨会军提出《关于加强煤炭资源司法保护的建议》(下称《建议》)。两位代表表示,煤炭是我国能源供应的“压舱石”和“稳定器”,加强煤炭资源司法保护,就是守护国家能源安全的生命线。

《建议》称,部分涉煤案件审理过度依赖民法典等一般性法律,但忽视了《煤炭法》等行业专门法律,可能损害企业合法权益,建议进一步规范。两位代表认为,加强煤炭资源司法保护是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能够提升司法公信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有效减少煤炭企业与周边社区、农户之间的纠纷。

两位代表建议,完善矿区建设审批制度,明确审批标准和程序,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管。行政机关在审批建设项目时,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已经审批的没有依法执行的项目,应限期整改,采取补救措施。鼓励煤炭企业加强与周边社区沟通,建立良好的地企关系。

自然资源部日前在对上述建议的答复(《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4402号建议的答复》)中表示,新《矿产资源法》明确规定,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合理规划建设项目的空间布局,避免、减少压覆矿产资源。建设项目论证时,建设单位应当查询占地范围内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情况。战略性矿产资源原则上不得压覆;确需压覆的,应当经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压覆” 是指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其用地范围内或周边一定区域内的重要矿产资源,因无法正常勘查、开采(或开采成本显著增加、安全风险大幅提升)而失去利用价值的行为或状态。

近年来,一些地方推进矿山整合重组,煤炭去产能。图为被封闭的矿洞口。摄影/章轲

自然资源部表示,新《矿产资源法》注重对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实行矿业权物权登记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行为许可相分离的制度,实现了矿业权登记由“审批登记”到“物权登记”的转变,为切实保障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支撑。

答复还介绍,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包括涉煤案件在内的环境资源案件,设立了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培养“法律+环境+技术”的复合型司法人员,并稳步推进环境资源民事、刑事、行政审判职能统一归口。完善涉煤纠纷案件裁判规则。为包括煤炭资源在内的矿业权的流转、抵押、越界勘查开采等纠纷案件的审理丰富裁判规则、明确法律适用。

近年来,多地开展矿山整合重组,煤炭去产能,大量关停各类矿山,有的地方甚至提出建设“无煤市”“无煤县”的目标,不可避免地带来一系列问题。

中国老科技工作者协会自然资源分会会长、原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司长关凤峻,中国地质矿产经济学会资源与规划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曹旭升等专家近日刚完成了对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及周边县域成矿情况的调研。

专家介绍,2022年起,永春县关停矿区并启动生态修复工程,改善了当地生态环境,但矿业整合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也不容忽视。

专家们表示,对于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应贯彻落实好新《矿产资源法》,将法治意识、法治精神贯穿煤炭行业管理的全过程。

自然资源部在对上述答复中表示,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国家能源局进行研究后,国家能源局将积极支持地方政府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做好煤炭矿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统筹协调,按照“先协商、后审批,先协商、后施工”的原则开展建设活动,妥善处置未协商一致的建设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将强化专业化审判机制建设,不断加强煤炭资源司法保护,依法监督、支持煤炭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职,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拟着重解决建设项目压覆煤炭资源引发纠纷矛盾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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