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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市场到企业文化的本土生长 |《2025外资企业社会责任研究报告》(一)

第一财经 2025-12-11 12:43:24 听新闻

作者:第一财经研究院 ▪ 李晔    责编:何啸

第一财经研究院认为,外资企业在中国的发展,不只于资源与市场的交换,而是在制度与文化的互动中寻找共同进步的可能。

引言

企业责任意识的起点并不单一。它可能来自董事会的战略决策,也可能源于管理制度在本地的自然落地,而一个个突发的、被舆论放大的事件,则往往成为最直接、最具推动力的触发点,让企业不得不在现实压力下作出回应。

上世纪90年代是外资企业在中国社会责任实践的重要转折外资规模急速增长、生产规模快速扩张、投资领域不断拓展,而企业管理方式尚未完全适配本土劳动和社区结构。一些企业第一次面对公众目光——不是因为市场表现,而是因为管理缺口。珠三角一些劳动密集型工厂因工作时长、住宿条件及安全管理问题,引发员工集体性请愿;随后数起火灾与排污事件被地方媒体关注,地方政府介入,企业不得不补建安全制度、重新理解“管理之外的责任”。这些事件没有被正式记录为“CSR的起点”,却让企业意识到,在中国运营不能只依赖产能和外部规制,还必须回应不断演化的社会期待。

正是在这一阶段,全球供应链的外部压力开始进入中国——品牌方、行业协会和国际NGO的标准体系逐渐落地。1995年国际玩具业协会(ICTI)发布《玩具行业行为准则》,1999年公平劳工协会(FLA)成立,跨国品牌开始对海外供应商实施社会合规审计,劳工、环境与安全条款被写入采购体系。审计员首次走进中国的工厂、宿舍与废水排放口,企业社会责任不再是抽象的“总部理念”,成为必须落实的行动。

进入21世纪后,随着中国迈向高质量发展,外资企业的角色从制造合作方转向价值共创者。它们带来资本、技术与管理经验,也逐渐成为责任治理的参与者和推动者。政府通过实施《外商投资法》、缩减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优化营商环境,以及推动绿色发展与“双碳”目标,使外资企业在华经营的制度基础更加透明、稳定,也进一步明确了外资企业社会责任的规范边界。外资企业在华投资仍保持韧性,2025年上半年,全国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达3万余家,同比增长11.7%,实际使用外资4232.3亿元。

当下,全球CSR语言体系与中国本土发展议题相遇,外资企业的社会责任实践逐渐呈现“双重嵌入”的特征:既要遵循SDGs、GRI等国际规范,又要回应乡村振兴、共同富裕、绿色低碳等中国特色目标,理解中国发展语境。这也是外资企业社会责任实践的挑战所在。文化认知差异、快节奏演进的政策,以及多元利益相关者的期待,使得外资企业需要回答一个越来越核心的问题:如何在中国真正实现“责任的本地化”?公众希望看到的,不仅是制度性的遵从,更是企业在乡村、社区与产业链中的情感连接与长期投入。

理解外资企业在中国的社会责任发展轨迹及特征,对构建全球责任共识和本土实践相结合的CSR模式具有重要意义。当国际标准不断迭代、本土期待日益清晰,外资企业如何在中国找到真正适合自己的责任表达方式?当企业从市场进入中国社会结构的深层区块,它将面对怎样的挑战,又可能建立何种新的共生路径?

第一财经研究院撰写发布《2025外资企业社会责任研究报告:从市场到企业文化的本土生长》,本文摘自报告第一至六章。点击这里可以查看报告第七章案例分析的内容,

一、研究背景与概念界定

(一)全球视角下的跨国企业社会责任

过去十年间,全球企业社会责任(CSR)与环境、社会和治理(ESG)的发展经历了从理念倡导到制度约束的跃迁。无论是在资本市场还是在政策治理领域,企业的非财务表现已成为衡量其长期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欧盟通过的《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指令》(CSRD)、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ISSB)发布的《IFRS S1》《IFRS S2》,到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关于气候信息披露的讨论稿,再到日本、韩国及东盟多国相继推出的可持续信息披露规则,全球范围内的制度收敛趋势正在形成。

这一制度变革的核心,是要求企业在披露环境、社会与治理绩效的同时,展示其如何通过内部治理与外部协同实现可持续价值创造。对于跨国公司而言,社会责任不再仅是品牌声誉管理或慈善行为的延伸,而是公司治理、供应链安全、风险管控与市场准入的组成部分。在多国经营背景下,企业不仅要符合母国的监管标准,也需满足东道国的制度要求,并回应当地社会对责任行为的期望。

在中国,这一转变尤为显著。自2023年以来,财政部、证监会、央行等部委相继发布企业可持续信息披露相关政策,逐步构建起与国际规则接轨的ESG信息披露体系。外资企业因此处于三重驱动力交织的环境之中:

——来自全球投资者与资本市场的合规压力,要求企业遵循统一的国际披露口径;

——来自中国监管体系的政策压力,要求企业在“双碳”目标、绿色金融、劳动用工、安全生产等方面承担法定责任;

——来自社会公众、社区与消费者的信任压力,要求企业在本地经营中展现社会价值与责任担当。

在多重力量的交织下,外资企业的社会责任已经从“自愿性活动”转向“系统性治理”。其在华实践不仅关系到企业的品牌与合规成本,也关系到中国吸引外资、优化营商环境和推进可持续发展的整体格局。

(二)在华外资企业的制度语境

中国的外商投资环境经历了从“政策优惠型”到“制度对等型”的结构转变。早期外资企业在税收、土地、审批等方面享有“超国民待遇”,其主要任务是引进资金与技术、扩大就业与出口。然而,随着市场化与法治化进程的推进,竞争中性原则逐步确立,外资企业在制度层面与本土企业趋于平等,社会责任履行也进入“同标同责”的阶段。

与此同时,中国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型,使外资企业的角色由“增长引擎”转变为“可持续价值共创者”。在绿色制造、供应链治理、职业安全与社会创新等领域,外资企业既是先进管理经验的传导者,也是制度协同的参与者。尤其是在地方政府层面,外资企业被视为推动产业升级、带动社会责任治理能力提升的重要力量。这一制度语境要求企业不仅要遵守法律,更需建立稳定、透明且可审计的社会责任管理体系。

(三)研究问题与目标

在这一转型背景下,本报告的研究问题集中于以下三个方面第一,面对全球披露规则与中国本地制度的并行,外资企业如何在“总部合规”与“本地嵌入”之间实现平衡?即既能在不同制度体系中保持一致性,又能回应中国政策与社会的现实要求。第二,外资企业在履责实践中,如何在“法律合规、利益相关者回应与治理创新”三重逻辑之间形成内在联动?这不仅涉及责任议题的选择,更涉及企业如何将社会责任纳入核心经营与战略管理。第三,从比较视角出发,外资企业与国有、民营企业在责任动因、治理机制与披露质量上呈现出哪些差异?这些差异又如何反映所有制结构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深层影响。

(四)概念界定与研究范围

为保证口径一致,本报告所称“外资企业”系指依据《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由境外投资者全部或部分出资并对企业具有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市场主体,包括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或合作经营企业,以及跨国公司在华设立的地区总部、控股公司、研发中心、采购与运营中心等。仅设代表处、无经营资质的机构不纳入研究范围。

本报告的研究样本覆盖制造业、消费品、能源与公用事业、信息技术、金融与服务业等行业,侧重分析披露能力较强、数据可比性较高的企业样本。同时,通过案例访谈与行业调研补充部分非上市企业的信息,以弥补统计数据的局限性。

二、文献综述跨国企业社会责任的“三重驱动”

跨国企业的社会责任实践是组织行为在多重制度环境中调节的结果。多数研究表明,企业CSR行为受制度约束、利益相关者压力以及内部治理与能力结构共同驱动(Campbell, 2007; Aguilera et al., 2007; Matten & Moon, 2008)。因此,以“三重驱动”为框架开展文献综述,既能综合不同理论传统,也能为分析在华外资企业的责任实践提供系统性的理论基础。

制度理论为理解政策与法律驱动提供了重要视角。DiMaggio与Powell(1983)提出的强制性、规范性与模仿性压力构成了跨国企业在不同制度场域中的“合法性基础”。Campbell(2007)进一步提出,企业在何种条件下会表现得更具社会责任,取决于监管强度、行业规范、监督机制与行业协会等制度安排是否有效。在跨国经营中,这种压力呈现出“制度重叠”(InstitutionalPlurality)的特征:国际规则(如ISSB、CSRD)与东道国规制并存,使企业必须在全球合规、一致性披露与本地合法性之间实现动态平衡。

利益相关者理论展示了社会期望如何塑造企业的责任行为。Freeman(1984)的框架提出,企业需同时回应政府、社区、员工、消费者、投资者等多方主体的利益诉求。Aguilera等(2007)提出企业社会责任的多层级理论(MultilevelTheory),认为CSR行为由国家层级制度逻辑、组织层级商业激励与个人层级价值观三类压力共同作用而成。Matten与Moon(2008)则区分了“显性CSR”与“隐性CSR”:前者由利益相关者问责和市场力量驱动,后者由社会规范和制度历史所形塑。对于跨国企业而言,进入具有不同规范与文化结构的东道国,会面临来自多元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许可”要求,这构成第二类驱动力。

作为解释企业内部能力的重要理论,资源基础观(Resource-Based View)与动态能力理论(Dynamic Capabilities Theory)共同从组织内部视角展示企业为何能够持续承担社会责任。Barney(1991)提出,企业的独特资源与能力是其竞争优势的根本来源;在此基础上,Teece(2007)提出,企业需要通过动态能力不断更新、整合与重组这些资源,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制度与市场环境。CSR在这一框架下被视为企业的“组织能力”(OrganizationalCapability):涉及治理结构、跨文化管理、风险识别与内部协调机制。跨国企业在不同制度场域中如何实现这种能力的迁移与适配成为关键议题。Filatotchev与Stahl(2015)进一步提出,跨国企业需要在“全球整合”与“本地嵌入”之间构建制度桥梁,即在全球范围内保持一致的责任底线(如人权、反腐败、气候议题),同时根据东道国的文化、制度和社会需求进行在地调整。

基于上述理论,本章采用“政策与法律—利益相关者—企业内部战略”三重驱动框架,对跨国企业CSR的学术研究进行系统梳理,旨在达到三个目的:

(1)从制度理论与经典模型出发,识别跨国企业在不同制度环境下的责任压力源;

(2)从利益相关者视角理解企业在全球与本地期望之间的权衡与嵌入逻辑;

(3)从治理与能力视角展示企业如何将外部压力吸收并转化为内生能力。

(一)政策与法律驱动:全球规范与本地规制的双重约束

制度压力构成企业责任实践最基础、最外层的约束环境,政策与法律是理解企业CSR行为的起点。

在全球范围内,企业社会责任正在经历从“倡议性约定”向“制度化规制”的转变。自2021年以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SSB)推出了IFRS S1与S2准则,欧盟颁布了《企业可持续报告指令》(CSRD),GRI、TCFD等框架也在加速融合。这些规则共同推动企业从“项目式合规”走向“体系化合规”,要求CSR信息披露不仅要符合本国法规,还要能在国际资本市场实现可比、可验证和可审计。

在资本市场维度上,Yu与Van Luu(2021)通过对49个国家、1963家上市公司的实证研究发现,在海外资本市场交叉上市的企业环境、社会和治理(ESG)信息披露水平普遍更高。这种现象可以理解为企业为了减少投资者的不信任,主动以更高透明度来证明自身经营质量契合了Bell等(2012)的资本市场“外来者劣势(CALOF)”框架——企业通过更充分披露与第三方背书向外部投资者“传递质量信号”以建立信任。相对而言,仅仅增加外资持股比例并不会带来同等效果。

不同国家的制度环境会影响这一机制的强弱。Garanina与Aray(2021)在对俄罗斯的研究中发现,来自避税地的外资并未提升CSR披露水平,但若企业拥有外籍董事或在国际交易所交叉上市,披露水平会显著上升。Nugraheni等(2022)在分析了印尼的企业样本后表示,在强制性法规存在时,企业CSR披露水平差异主要取决于机构投资者的推动,而非外资持股、公司规模或盈利能力。Tokas与Yadav(2020)在对印度的研究中发现,印度《公司法》第135条规定企业必须将过去三年平均利润的2%用于CSR支出后,外资企业为弥补“外来者劣势”,倾向于投入更高比例的资金,以回应社会对“外国投资合法性”的期望。

在中国资本市场,Hu等(2018)和McGuinness、Vieito与Wang(2017)的研究均表明,外资机构投资者(如QFII)能显著提升企业的CSR披露水平与绩效,但该效应被所有权属性与政治合法性弱化,这种正向作用在国有企业中较弱,在非国有企业中更明显。

政策与法律驱动表现出明显的“制度分层”效应。在全球披露体系趋同的背景下,交叉上市与第三方认证是跨国企业普遍遵循的“高标准合规”路径,而外资持股带来的治理改进程度则依赖于资本来源地的制度成熟度与持股参与度。对在华外资企业而言,未来应进一步从合规履责转向体系履责,建立与国际标准相衔接的内部信息披露和控制机制。

(二)利益相关者驱动:多元期望与责任协同

企业社会责任的第二重动力来自社会期望的变化。在全球范围内,政府、社区、非政府组织以及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已成为影响企业行为的重要外部力量。

Kuada与Hinson(2012)通过对加纳百强企业的比较研究发现,外资企业通常依据法律或总部指令开展CSR活动,更重视企业形象与员工满意度;而本地企业则更多受文化与社会伦理的影响,将帮助弱势群体、改善社区福祉视为应尽之责。这种差异说明,在发展中国家情境中,CSR的社会基础与文化价值具有重要影响力。更值得注意的是,该研究发现,部分本地企业在国际贸易约束下表现出更高的环境标准遵守度,这提示:一旦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与国际客户或供应链挂钩,国际市场的监督会成为一种“隐性制度压力”。

类似的情形也出现在中国零售行业。Kolk等(2010)的研究显示,外资企业和本土企业在可持续经营维度上存在明显分化:外资零售商在可持续实践中更注重能源效率与供应链透明度,而本土零售商则更强调员工发展与社区互动。同时,Aguilera-Caracuel等(2017)在跨国比较中发现,企业的国际化程度与声誉管理之间存在显著正相关关系。高度国际化的企业倾向于通过CSR活动建立全球声誉资产,以对冲制度不确定性与社会风险。当企业在本地社区关系和社会议题上表现良好时,品牌价值与海外市场信誉往往同步提升。

在近期的研究中,Morris(2023)通过对中国企业在非洲、拉美和亚洲的案例分析发现,中国企业在海外的ESG表现虽然起点较低,但正逐步接近国际标准。推动这一变化的关键因素不是国内舆论,而是地缘政治与融资风险管理——企业为了确保海外项目的持续性和资金可得性,开始主动建立环境与社会风险防控机制。这种“在外部风险约束下的主动改进”成为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在海外扩展的新特征。

利益相关者驱动体现出“双向强化”的特征一方面,国际客户与资本市场的标准推动企业提升透明度和环境绩效;另一方面,本地社区、政府与非政府组织通过社会许可机制,决定企业能否获得稳定的运营环境。对于在华外资企业而言,只有真正将社区合作、员工福利与环境绩效纳入日常经营逻辑,才能从“被动合规”转向“价值共创”。

(三)企业内部战略驱动:组织治理与在地执行

第三重动力来自企业内部治理体系和战略导向。研究认为,公司治理结构的质量决定了CSR能否从“表层披露”转化为“内在能力”。

Anyigbah等(2023)以中国上市公司9842个观测样本为基础进行研究后发现,董事会独立性、企业规模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设立均显著促进CSR披露与绩效表现,而CEO职务兼任董事长则会抑制披露水平。McGuinness、Vieito与Wang(2017)的研究进一步发现董事会性别多样性和外籍董事比例与CSR表现正相关,表明治理结构的开放性有助于提升企业社会责任治理能力。

在外资治理层面,Oh、Chang与Martynov(2011)对韩国的研究表明,来自欧美的外资通过“制度传导”推动企业采纳更严格的CSR规范,同时通过改善信息披露减少投资风险。在中国样本中,文化差异也是一个关键变量。Xu与Liu(2023)的研究显示,母国与东道国的文化距离越大,企业越需要依赖本地团队和第三方中介机构来推动CSR项目落地,否则容易因文化误读而遭遇社会阻力。

在组织设计层面,Mohan(2006)、Bustamante(2011)与Filatotchev和Stahl(2015)等学者均强调应在全球统一标准与本地灵活性之间建立平衡,即采用“全球模板+本地适配”的模式:总部负责确立全球底线(如人权、反腐败、气候议题),而子公司根据东道国的文化与社会需求制定执行方案。这种模式既能确保一致性,又能回应本地利益相关者的合理期望。Bondy与Starkey(2014)进一步提出,若企业在CSR政策制定阶段未能纳入东道国声音,而仅在执行环节局部调整,那么所谓的“全球整合战略”往往只是“形式化包装”,即表面上统一,实质上忽视了地方议题。

治理结构、文化距离与组织能力共同构成企业内部的“执行基础”。对于在华外资企业而言,关键在于建立跨部门协同机制、在董事会层面强化ESG职能,并通过引入本地管理层与第三方评估机制,形成“从合规到能力”的内生转化。

(四)三重驱动的互动与外溢

综合不同研究,三重驱动之间呈现出递进式的互动关系。政策与法律驱动提供了外部约束,使企业在披露与治理层面形成最低标准;利益相关者驱动带来社会压力与合作机会,促使企业在供应链、社区与声誉管理上形成差异化行动;企业内部战略驱动则决定这些外部压力能否被吸收并转化为持续竞争力。

Yang、Chen与Zhang(2023)和Cherkasova与Nenuzhenko(2022)的研究表明,ESG绩效的提升不仅能增强企业创新能力和资源利用效率,还能反过来推动双向投资与国际化进程。在全球企业比较研究中,Lu与Wang(2021)发现,虽然不同国家的法律与文化背景会影响CSR水平,但企业自身的治理特征和战略导向才是决定性变量。

对于跨国企业而言,政策规范是“门槛”,社会期望是“压力”,治理结构是“杠杆”。只有在三者之间建立平衡机制,企业才能实现从合规型履责向价值型履责转变,从而使CSR真正成为全球竞争力的一部分。

三、中可持续发展的政策与制度环境

(一)从政策倡导到制度约束:中国企业社会责任体系的形成脉络

二十多年来,中国企业社会责任(CSR)体系的形成经历了一个从概念引入、行业规范到战略性制度建设的渐进过程。制度推动的节奏清晰而稳定:早期,政府与市场监管机构主要通过倡导与指引推动企业建立责任意识;随后,行业治理和绿色发展政策不断丰富责任内容,推动企业将社会责任纳入经营管理;近年来,随着“双碳”目标的提出以及资本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企业社会责任已从“是否做”逐步走向“做得如何”,并呈现出战略化、体系化的治理特征。

第一阶段(2000—2009年)以政策倡导和理念传播为主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实践的起点与对外开放和加入多边体系的进程紧密相连。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中国开始主动对接全球劳动、环境与治理领域的基本规范,社会责任相关议题逐渐进入公共政策讨论的范畴。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首次写入“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为企业履责提供了法律依据。在此基础上,资本市场监管部门开始在上市公司治理中引入社会责任理念。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06年发布《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08年发布《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承担工作的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推动环境与社会信息进入披露体系。2008年,国资委发布《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首次要求中央企业系统性履责,标志着CSR从“倡导性行为”进入到“制度化安排”的早期阶段。

第二阶段(2010—2019年)从规则落地到行业体系化建设进入2010年,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开始从“理念倡导”向“制度落地”转变,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与资本市场共同推动了CSR规范的体系化建设。2011年,工信部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工业节能与综合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将绿色生产与节能约束纳入工业企业治理;其后在装备制造、通信、钢铁、建材等行业密集出台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的评价办法,逐步将环境责任制度化。2012年,证监会推动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改革,沪深交易所同步在年报模板、行业指引等方面增加了环境、员工、社区等非财务信息披露要求。2016年发布的《绿色金融体系指导意见》推动绿色债券、环境信息披露等制度形成闭环,企业在环境、供应链与风险管理方面面临更明确的制度约束。2018年,证监会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提出公司应披露社会责任履行情况,董事会承担信息披露相关责任。

第三阶段(2020年至今):可持续发展体系完善。2020年,国家提出“2030年前碳达峰、2060年前碳中和”的“双碳”目标,环境责任从企业自管事项提升为发展规划约束,推动企业主动建立碳排放管理、能源结构调整和供应链绿色协同机制。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进入以全链条体系化治理为导向的新阶段。与此同时,资本市场改革持续深化,交易所与监管机构推动建立统一的ESG信息披露体系,形成具备可比性、可审阅性的治理标准。金融监管部门也将绿色金融、可持续投资等原则纳入银行、保险与基金行业规范,使CSR要求从企业端延伸至金融体系。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与第三方评估机构的参与,使中国CSR进入“政府—市场—社会”的多中心治理格局。

(二)“双碳”战略与绿色转型政策的意义

2020年,中国提出“双碳”目标后,绿色低碳转型被置于经济与产业政策的战略主线之上,逐步形成以《“十四五”规划纲要》为顶层设计、以“1+N”政策体系为执行框架的绿色治理架构,明确了在能源、工业、交通、建筑等重点领域推进绿色转型的总体要求,推动企业将减排管理从“项目性响应”提升为“体系化治理”。

在行业政策层面,中国通过能源消费强度与总量“双控”、碳排放强度与排放总量的目标管理,将重点排放行业(发电、钢铁、水泥、化工、建筑材料等)纳入减排约束体系。企业需按照国家标准(如《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开展排放核算与信息报送,并逐步建立中长期碳管理计划。自2021年全国碳市场上线运行以来,中国不断完善配额分配机制、数据质量审核制度,加快推进行业扩围,为更多高排放行业纳入全国碳市场奠定基础。

绿色低碳约束进一步与金融监管体系形成联动。生态环境部于2020年、2021年先后印发《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和《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企业排放数据的审核、报送与责任追究要求。2022年银保监会制定了《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2024年中国人民银行等四部门印发《关于发挥绿色金融作用服务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将绿色低碳、污染防治、生态修复等可持续发展绩效纳入金融机构的尽职管理要求。

面向“十五五”,中国绿色转型的制度约束将进一步强化。最新规划强调推进能源结构优化、碳市场扩围、绿色制造体系与可持续金融协同发展,这意味着企业在未来五年将面临更明确的减排路径、更严格的环境合规要求与更高的披露标准。

对于在华运营的外资企业而言,中国绿色转型提供了技术创新、绿色制造和供应链升级的市场空间,不过,“双碳”目标和绿色金融制度也构成实质性合规约束。企业在排放核算、碳资产管理、供应链绿色协同和信息披露方面必须与中国标准全面对齐。近年来,多家跨国制造企业(如博世、巴斯夫、施耐德电气等)陆续在中国建设零碳工厂和低碳供应链示范区,这既是在华竞争策略,也是适应政策体系的前瞻性布局。

(三)信息披露与资本市场:从倡导披露到强制化实施

随着中国可持续发展治理体系的持续完善,企业可持续信息披露从早期的倡导性制度,逐步走向以国家统一准则与交易所监管体系为基础的规范化、强制化阶段。

2022年,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首次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层面明确将环境、社会与治理(ESG)信息纳入信息沟通和披露内容,宣示监管层希望提升市场对环境与社会风险的识别能力。2024年,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同步发布《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引》,对规模较大或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提出强制披露要求,其他上市公司实行“鼓励+过渡”机制;2025年,三大交易所发布《可持续发展报告编制指南》,进一步明确双重重要性评估、披露结构、关键指标和外部保证要求,使可持续信息披露更加规范化。

与交易所制度相呼应,财政部于2024年印发《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试行)》,并在2025年陆续推出应用指南与气候专题准则,构建以国家统一披露标准为核心的可持续信息体系。这一体系以ISSB标准为总体参照,同时结合中国经济结构和监管重点,强调披露信息的相关性、可比性和可验证性,推动企业将治理架构、目标路径、绩效指标与外部保证一并纳入披露范围。

展望“十五五”,中国将在统一准则体系、气候专题披露、双重重要性评估和外部保证等方面持续强化要求,信息披露制度将进一步与碳市场建设、绿色金融监管和环境执法形成协同,为企业提供“更清晰、更可预期”的合规路径。

中国披露制度逐步与ISSB等国际标准对齐,使跨国企业能够在全球口径下实现数据整合与全球—本地双向披露但是,强制披露的推进也意味着更高的透明度、更严格的数据质量要求和更复杂的合规安排。实践中,包括宝马集团、联合利华等跨国公司,已将中国区可持续披露纳入全球报告体系,通过统一指标库、双语报告和本地化议题管理,展示其在中国市场的治理响应与战略承诺。在资本市场推动可持续治理的趋势下,外资企业在华的信息披露工作正在从“政策适应”走向“战略嵌入”。

(四)中国可持续体系构筑与外资发展

从时间脉络来看,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呈现出清晰的“自上而下”特征先由国家层面将可持续发展与企业社会责任纳入宏观政策与法律框架,再逐步下沉至资本市场规则和企业治理实践。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在较短时间内实现“从无到有、由弱到强”的制度起步,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国家政策的引导,以及相应强制性与半强制性制度安排的持续加码。

从2008年国资委发布首份指导性文件至今,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经历了“倡导—规范—约束—融合”的阶段性演进。政策导向从国企带动逐步扩展至民企与外资企业,治理重心从“社会贡献”转向“可持续绩效”,评价方式从道德倡议过渡为数据披露与市场约束。尤其是自“双碳”目标确立以来,CSR已与绿色金融、能源转型和资本市场监管形成系统性联动。外资企业在这一体系中由制度“适应者”转变为“制度共建者”,在披露、合规与社区协同方面的表现,正成为衡量中国营商环境质量的重要指标

(点击可查看大图)

四、不同所有制企业的社会责任实践特征

在统一的可持续发展监管体系逐步成形的背景下,中国企业的社会责任实践呈现出显著的所有制分化特征。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与外资企业在治理逻辑、资源禀赋、战略导向和社会期望上各不相同,这些差异构成了三类企业选择责任议题、配置治理资源和组织实践路径的出发点。国有企业在政策协同与公共治理中承担制度性使命,民营企业在市场竞争与品牌建设中追求可持续优势,而外资企业则在全球治理体系与本地规制之间寻求责任落地的平衡方式。

其实,这些差异并未导致责任行为的分化。随着披露规制、绿色金融标准、碳市场机制与行业监管日趋统一,三类企业的责任实践也在经历制度压力推动下的趋同过程。制度理论(DiMaggio&Powell,1983)提出,组织在强制性、规范性与模仿性压力作用下,会在治理结构与行为模式上逐渐趋于相似。中国的可持续治理体系正是一套以政策规制、资本市场规则和专业化标准为基础的制度场域,国企、民企和外企在其中均面临共同的披露要求、共同的绿色转型约束和共同的治理透明度压力。

从强制性规制看,“一体化”的可持续信息披露体系正在重新界定企业的责任底线;从规范性标准看,第三方审计、行业评价和投资者偏好正在塑造不同所有制企业的一致性治理要求;从模仿性机制看,行业标杆、排名体系与国际同类企业的实践示范,使企业间的责任策略形成相互学习与参照。这使得三类企业在保持自身治理逻辑与资源禀赋差异的同时,也逐渐在披露质量、治理结构与绿色行动方面表现出一定程度的收敛性。

当前中国企业的责任实践呈现出一种“差异基础上的制度性收敛”治理结构和战略导向决定路径分化,而制度压力推动实践同步化;不同所有制之间形成了既有差异又可比较、既具多样性又存在共识的责任格局。本章将基于词频特征、披露数据与治理逻辑,对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责任实践进行系统分析,展示三类企业在制度约束与战略自主之间如何形成各自的责任特征。

(一)不同所有制企业的治理逻辑:为何需要差异化分析

从治理逻辑看,企业社会责任的形成与企业的目标体系密切相关。所有制结构影响资本归属,决定了企业在面对国家、市场与社会三重关系时的角色定位。理解所有制差异有助于呈现企业责任实践的类型特征,并展示中国社会责任体系如何通过多元结构实现协同。

不同所有制企业面对的制度压力与治理机制具有差异。国企在强制性压力下承担更明确的政策性任务,民企则主要受市场规范和行业竞争驱动,而外资企业的治理逻辑需要在总部体系、跨境规制与本地监管之间寻找平衡。因此,在同样的披露制度下,不同类型企业的回应方式并不相同。

2025年的可持续发展相关信息年度披露报告数据直观呈现了这种差异:

(1)国有企业披露率达77.8%国有企业主要受强制性要求和公共职能驱动,可持续披露已纳入合规执行和绩效考核,因此响应度最高;

(2)民营企业披露率为32.7%民营企业在资源约束和治理体系不均衡的情况下,呈现出“头部企业主动、中小企业观望”的特点,属于“选择性响应”模式;

(3)外资企业披露率为43.2%外资企业同时面对全球报告体系与本地监管要求,披露行为具有“双重对齐”特征,披露率低于国企,但显著高于民企,在披露结构上更趋标准化和体系化;

(4)其他类型企业披露率为51%作为A股上市主体,披露行为由监管推动,在责任治理机制和战略成熟度方面处于“制度适应”阶段。

从治理视角看,差异并非责任执行不一致,而是企业责任治理演进阶段的外在表现。披露率较高的企业类型通常责任治理能力更成熟,社会责任实践正从响应合规转向体系化治理;披露率较低的企业类型多处于从“政策认知”向“能力建设”过渡阶段。

基于此,差异化分析具有以下三方面意义:

1. 差异化分析有助于政策引导的精准化

2024年可持续披露进入强制化阶段,企业社会责任已从倡导性要求转向制度化执行。统一规则之下,不同所有制企业的治理基础却并不相同:

(1)国有企业在政策协同、公共服务与能源转型中承担更多的制度性角色;

(2)民营企业在数据透明度、供应链治理和组织能力上仍存在不均衡现象;

(3)外资企业需在全球标准、本地政策之间协调信息口径、目标路径和合规验证的双重要求。

只有在充分认识这些差异的基础上,政策制定才能避免“一刀切”,形成“分层监管、分类施策”的治理方案,从而真正激发企业内生动力。

2. 差异框架有助于构建可比较的责任评估体系

现在,可持续信息披露标准趋于统一、审计逐步普及、ESG评级体系不断完善。但统一指标并不能自动解决“可比性”问题。国企的“政策协同—制度嵌入”、民企的“创新驱动—供应链管理”、外企的“全球对标—本地适配”,构成三类企业的典型责任主轴。在此结构下,仅依赖单一评估体系难以反映真实的企业责任表现。差异化分析能够搭建起可比性基础,提升指标体系的解释力,并增强企业披露的信息在国内外可持续发展标准与框架中的可读性。

3. 差异化研究是中国CSR话语体系国际化的前提

全球CSR研究长期以欧美经验为参照,而中国具有多元所有制结构、多层级治理逻辑和国家发展战略驱动的独特实践。国企提供制度支撑,民企注入创新动能,外企推动规则互通。这种基于所有制差异形成的责任结构,构成了中国企业社会责任体系的底层逻辑,也是构建中国CSR国际话语体系的重要基础。从国际比较视角看,这种结构既不同于传统的“政府主导型”模式,也不同于纯粹的“市场驱动型”模式,而是一种在统一制度要求下由多类主体共同塑造的责任生态。

所有制差异决定了企业履责的路径,而差异的识别与理解正是实现政策有效性、市场活力与社会信任三者平衡的前提。后文从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与外资企业的实践特点入手,探讨企业社会责任治理机制、履责动力及路径演化,以揭示不同所有制结构在统一制度要求下如何形成多元表达与协同机制。

(二)国有企业:责任嵌入治理结构

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实践具有鲜明的制度属性。在履行社会责任的过程中,国企响应国家发展战略,承担公共利益领域的功能角色,使责任内容自然嵌入公司治理框架。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实践经历“以合规保障履责底线、以战略导向回应国家目标、以治理能力支持持续执行”三个阶段,形成由被动响应向主动吸收转化的责任路径。这一结构特征也为理解不同所有制企业的责任演化机制提供了观察起点。

1. 以制度驱动夯实责任基础

2025年国有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披露率达到77.8%,远高于民营企业(32.7%)和外资企业(43.2%),显示出国企对制度要求的敏感度较高,响应速度更快。对50家A股上市国有企业2025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的词频分析结果显示,治理与合规类词汇占比最高(31.4%),其次为环境责任(21.4%)和供应链与运营(16.0%),反映出国有企业履责过程首先以制度巩固为基础,再通过绿色转型和运营管理实现责任传导。这种责任逻辑本质上建立在风险管理、合规运营与稳健治理之上,是国企在应对政策要求与维护组织稳定方面的特有优势。

从词频结构观察,“管理”“风险”“制度”“监督”“审核”“机制”等关键词位列前20大高频词,均高于民企与外企同类词频。这说明国有企业责任落实主要通过体制内运行机制来实现,而非依赖市场导向或单项项目行动相关表达呈现出向系统化治理发展的趋势。

政策层面亦印证了这一发展特征。2024年国务院国资委发布《关于中央企业高标准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将ESG治理纳入企业战略规划,并形成“党委统筹—董事会决策—业务部门执行”的组织结构。在这一框架下,社会责任被纳入公司治理体系的控制链条,与风险管理、合规经营及战略执行形成协同,使责任不再作为补充性内容,而成为治理体系的一项固定组成部分。

制度驱动是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起点,也是保障责任持续的基础。这种责任实践虽在灵活性上弱于民企,在创新驱动上不如外企突出,但稳定、可控的特点,使国企在长期应对政策调整和社会预期变化方面具有较强韧性也为后续责任深化创造了运行基础。

2. 以社会价值回应国家战略与公共诉求

在制度基础之上,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第二重逻辑来自承担公共价值和国家战略的功能定位根据词频分析结果,国有企业样本中“环境责任”相关词汇占比21.4%,位居第二,仅次于治理维度。关键词如“绿色”“环境”“双碳”“节能”“碳中和”“碳达峰”均进入报告高频前50位,表明在实现“双碳”目标、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转型的大背景下,环境议题已成为国企责任表达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企履行环境责任具有战略任务属性。在钢铁、能源、电力等行业中,国企多通过减排路径管理、绿色能源替代、碳市场参与等方式,将环保要求与行业转型相结合。以钢铁巨头中国宝武为例,宝武通过氢冶金试点、碳捕集项目及低碳冶金联盟机制,推动上下游产业协同减碳。国有企业的责任行动不仅着眼当期合规,更兼顾结构调整与未来增长。

除环境议题外,国企在“乡村振兴”“公益”“扶贫”等社会民生类词语上的频次也相对高于民企与外企,呈现出较强的政策敏感度。国企社会责任更接近“公共服务延伸式履责”——将企业能力作为政策执行工具,以基础设施支持、普惠服务推进、社会保障参与等形式回应国家发展需求。例如,通信、交通、邮政、能源类国企通过数字化乡村、普惠金融、城乡物流等项目支持国家战略,而非仅通过捐赠或单项公益行动表达责任。

国企责任实践机制体现的是组织职能延展这使得国企在应对民生议题、社会韧性和区域均衡发展方面具有结构性作用,也使社会责任在治理体系中兼具功能性与战略性。

3. 责任深化:能力型责任管理的转化

在完成制度要求并兑现社会功能后,责任治理的进一步发展取决于企业是否能够将外部要求内化为组织能力。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重点逐步由“完成任务”转向“提升能力”。词频分析显示,国企样本报告中“机制”“优化”“协作”“流程”“执行”等趋势性词语高频率出现,显示责任实践正由外部驱动向内部治理转移通过流程结构化、管控标准化和组织协同化,使责任体系成为保障经营稳定与战略适配能力的治理工具。

在具体实践中,这一转变表现为三方面:一是将ESG纳入战略执行链条,通过设立专项管理委员会、嵌入绩效考核系统,使责任履行成为内部治理环节;二是在跨部门协同中引入责任评估与风险提示机制,使企业能在重大项目投资、供应链准入等领域提早识别社会与环境风险;三是通过信息系统化建设推动数据驱动决策,国企样本报告中“数据”和“透明”等词的高频出现,也印证这一趋势正在形成。

部分企业开始将责任输出与能力建设结合。例如,三峡集团制定可持续发展政策,强调项目规划、建设、运营、关闭全流程严格遵守环境保护要求;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在信息安全与网络治理方面加强数据透明度和核查机制,将社会责任行动与能力建设、治理机制相结合。

4. 小结

国有企业在责任深化阶段的核心并非增加履责规模,而是通过组织化机制将责任任务转化为治理资源。这种“从执行要求到治理能力”的转化过程,使社会责任逐步成为企业内部风险控制、战略调整与运营稳定的重要抓手,有助于在政策周期变化和社会预期提升的背景下保持经营韧性。

(三)民营企业:成长中建立责任逻辑

民营企业的社会责任源自市场竞争与自我成长。近年来,随着可持续投资、ESG评级与供应链管理的普及,民营企业的责任意识快速成熟。它们的履责逻辑正在从“外部倒逼”转向“内生驱动”。词频分析显示,在2025年样本企业中,民营企业是三类企业中最关注环境治理(相关词汇占比31.30%)的群体,且在创新与转型相关词汇上呈现高活跃度,说明民营企业正通过技术升级、产品创新和绿色运营方式将责任议题内嵌于成长逻辑。

在中国的企业社会责任体系中,民营企业是具有活力和多样性的群体,既承担着推动经济增长和技术创新的市场功能,也在公共价值的实现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合规保障—价值创造—共益协同”构成了民营企业从外部压力到内生责任的成长轨迹。

1. 从合法经营向治理规范化演进

对多数民营企业而言,社会责任实践最初主要围绕合法经营展开,包括依法纳税、合规生产和保障员工权益等基本要求。自2024年《企业可持续披露基本准则》及交易所实施标准正式落地后,合规性逐步被纳入制度化的治理框架。企业意识到,责任履行不仅需要满足法规要求,还必须具备公开透明、持续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

词频统计结果显示,在2025年披露报告样本中,民营企业治理类词汇占比24.30%,排名仅次于环境议题。其中,“管理”“制度”“监督”“执行”等词出现频率较高,说明企业正在通过建立内部管控体系提升责任管理水平。同时,合规相关词汇常与“优化”“提升”共同出现,表明民营企业倾向将合规视为改善效率、提升治理水平的契机。与国有企业不同,民企治理机制更多由企业自主设计并结合战略推动,形成“以经营为导向的规范化管理”,治理制度与业务流程结合紧密。

推动这一变化的核心动力来自市场环境的变化,而非单一政策指令。当ESG评级、供应链审核和投资人问询逐渐常态化,企业发现,仅维持基本合规已难以支撑品牌信誉、融资便利以及长期合作关系的建立。为此,一些企业开始搭建碳排放管理平台,引入供应链审核机制,或建立内部责任治理流程,让责任议题嵌入日常运营结构之中。企业治理方式从“确保不违规”向“主动建立规范”转变。

这种过渡具有渐进特征,并未立即表现为系统性治理架构的形成,而是体现在可量化的工作机制之上,例如数据监控、责任考核和管理流程优化等方面。企业在市场压力和业务需求的共同作用下提升管理透明度,使社会责任逐步成为治理能力的一部分。

2. 以责任促进技术创新与市场竞争力提升

民营企业在转型发展过程中逐渐意识到,社会责任并非独立于经营体系之外的额外工作,可以成为推动技术升级、产品迭代和品牌增长的内在力量。词频分析显示,在2025年披露报告样本中,“创新”“技术”“转型”等相关词汇累计占比9.3%,且通常与“绿色生产”“节能改造”“供应链优化”等表达联动出现。这一趋势说明,民营企业正在通过责任议题引导技术投入方向,使创新具备政策适应性和市场识别度,从而提高竞争效率。

在新能源汽车、光伏制造、电子设备和家电等行业,一些企业将碳减排、能源利用效率和循环材料使用纳入产品设计和工艺优化。例如,头部制造企业在研发流程中设置碳足迹测算环节,通过材料替换、能耗控制和智能化调度系统实现生产线升级。企业在推动零碳工厂、绿色供应链或高效制造方案时,同步发布技术路线图和绩效验证机制,使责任指标转化为技术方向指引,提高研发资源配置效率。

这使得责任目标不再局限于合规或报告披露,而成为创新选择的结构性参考标准。企业在推进新产品上市或拓展海外市场时,更倾向于以责任标签提升品牌可信度,通过绿色产品认证、节能标识或碳足迹透明披露扩大市场区隔度。同时,客户和资本市场对绿色产品及可持续解决方案的认可度不断提升,使责任议题直接影响商业价值转化过程。

责任嵌入创新流程,有助于企业在面对市场不确定性时建立更稳健的发展。通过技术改进实现责任履行,使企业能够从单纯应对监管要求,转向依托创新回应社会需求。随着数字化管理的推进、绿色制造和供应链追踪工具的应用加强,民营企业在产品竞争中逐步形成以责任为基础的差异化优势,使责任实践与市场拓展形成双向促进关系。

3. 从企业责任向社会协作机制延展

随着企业治理水平提升和战略边界逐渐外扩,民营企业正在将社会责任实践从单项行动延展到协作机制建设。词频数据显示,“社会”“社区”“乡村振兴”等词汇在样本中占比5.6%,低于国有企业(8.9%),但在部分行业与头部企业中呈现集中分布特征。民营企业虽然并未系统承担公共领域职责,但正在尝试通过商业模式或供应链机制参与社会议题的解决,责任实践由内部改善逐步转向协作型投入。

民营企业在社会责任领域的努力不是完全靠制度驱动,而是选择基于资源能力和业务匹配度逐步参与。当企业在主营业务与社会议题之间构建链接后,项目更容易形成持续机制。例如,在产业集群中推动绿色生产和供应链监管时,企业通过向上游传导责任要求形成共同改进路径;在区域发展项目中,一些企业联合地方政府和高校开展人才培养计划,实现经济开发与技能提升协同。这类协作方式较少依赖行政指令,更多依托企业组织能力和产业资源,因此在行动灵活性和机制持续性方面表现较好。

责任实践的协作化趋势表明,民营企业开始将社会关系视为战略资源,通过商业能力参与公共议题解决,提高企业与地方社会之间的信任水平。在绿色制造、供应链韧性、区域发展和人才培养等场景中,企业正通过能力贡献推动责任实践的深化,超越单一的资金参与方式,社会责任与企业发展之间形成了更为稳定的连接结构。

4. 小结

民营企业的责任成长表现为从“将责任作为经营约束”转向“以责任提升经营能力”,再到“通过责任拓展社会合作空间”。这一路径虽仍处于演进阶段,但已显示出责任转化为商业价值的潜力,为企业确立长期竞争优势提供新的支撑点,也将成为推动民营经济向高质量发展转型的重要动力来源。

(四)外资企业:全球规范下责任本地化实践

外资企业在华履行社会责任时往往以全球治理体系为基准,同时根据中国的监管要求和社会环境调整执行方式。与国有企业的制度响应型逻辑和民营企业成长驱动型路径不同,外资企业的责任实践更多体现在全球治理框架与中国本地政策和社会环境之间实现对标与适配的双层结构。词频分析显示,外资企业责任议题分布相对均衡——治理与合规(29.2%)、环境与气候(25.5%)与供应链及运营管理(21.3%)的占比接近,并未集中于单一领域。这种分布反映了跨国公司在责任实施过程中更偏向采用体系化管理方式,以保持不同环境下责任治理的稳定性和一致性。

 外资企业在中国开展社会责任治理,不是简单地套用母公司的全球标准,也并非完全依赖本地监管驱动,而是在两者之间建立一种“框架对表、机制调适”的运行方式。 外资企业的报告体系大多依托母国ESG治理制度,强调透明度、标准化和责任可追溯。在面对中国的政策导向、社会议题和文化环境时,则会通过指标转换、机制联动和供应链管理,使责任目标具备可实施性和本地回应属性。从实践演进来看,“全球规范遵循”与“本地治理适配”并行运作,正逐渐成为外资企业在中国推进责任管理的路径。

1. 对标全球标准建立治理一致性

外资企业在华社会责任治理的起点,通常源自其母公司的全球ESG体系。这些企业多数依托跨国集团成熟的管理架构,在进入中国市场之前,已形成涵盖风险控制、环境管理、供应链尽责和社会合规的制度性框架。因此,其责任实践首先以治理一致性为核心目标,即确保中国区的运营行为与集团全球战略在原则上保持一致。

词频分析显示,在2025年样本企业中,“管理”“制度”“合规”“质量”“治理体系”等词在外资企业ESG报告中占比明显高于民营企业(治理与合规维度占比29.2%,为三类企业中第二,仅次于国企),外企责任治理以规范性为基础,重视流程化控制与可追溯机制。多数跨国公司在中国设立ESG委员会,并采用全球统一披露框架(如GRI、TCFD、ISSB),在数据、审查、认证等环节采用集团内控标准,以确保信息质量符合全球投资者和监管机构的要求。

联合利华、宝马、微软、雀巢等外资企业提到将中国区报告与全球体系同步披露,并通过本地化审计机构核验数据。联合利华中国在2024年公布“可持续生活计划”进展时,将中国区包装减塑数据纳入集团披露范围;宝马在可持续发展报告中提出“全球一致标准+中国区场景化执行”原则,并明确供应链减排要求对齐宝马集团全球目标;微软则在“AI for Sustainability”全球倡议中将中国视为关键落地区域,已将中国项目纳入全球ESG路径。

外资企业履责逻辑带有“输入性特征”,以全球原则为出发点,寻求治理上的一致性。

2. 在本地实践中调整履责路径

随着中国可持续发展相关政策要求深化以及外资企业在华多年的发展,仅依赖全球体系不足以满足本地监管与市场诉求,外资企业社会责任实践正在根据在地情景调整,由“标准一致”迈向“执行适配”在保持治理架构与母公司标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对中国政策环境、市场结构和社会需求的理解,重新明确行动方式,使责任实践具备本地操作性。

词频分析显示,外资企业在“供应链与运营”(21.3%)和“环境与气候”(25.5%)两个维度上的关注度较高,其中,“供应链”“减排”“追溯”“绿色”“流程”等词均出现在前50位高频词榜。这表明,企业在责任执行过程中已不再停留于合规要求层面,而是将履责机制嵌入供应链管理、运营流程和碳管理等业务环节。

执行层面的本地化,首先体现在对中国政策导向的响应例如,《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试行)》明确要求碳排放、能源使用、废弃物处理等数据实现指标化和可验证性,外资企业据此增设中国区专项披露模块。例如,达能在2024年报告中提出“供应链绿色化计划”在中国市场扩展至中小型供应商,以符合中国“双碳”政策和地方绿色制造要求。

责任议题正逐步由“项目型”履行方式转向“体系化”运营管理。星巴克披露的“社区店”项目被纳入区域发展策略,与地方政府签署合作备忘录,共建乡村经济与社区就业生态;雀巢中国在乳业供应链实操中引入循环农业试点项目,与农户建立绿色原材料采购标准,并配套培训体系。

3. 推动协同共建实现长期价值

现在,外资企业社会责任在“如何做”层面形成适配性调整,从项目性应对转向基于生产管理、供应链协同和数据机制的持续性治理。外资企业从“外来投资者”转变为“本地价值共同体成员”。

词频分析显示,“协作”“协同”“合作”“透明”等治理协同类词汇在样本企业年报中出现频次较高,说明企业正在将责任推进机制从内部执行拓展至跨主体合作,责任治理逐步跨越传统企业边界。

这一趋势主要沿两条路径展开。一,外资企业开始通过供应链管理推动责任协同深化。公开信息显示,宝马中国已在一级供应商管理中引入碳排放透明机制,并设置阶段性改进目标,同时提供数据管理工具与技术指导;耐克在2024年全球供应链披露中指出,中国部分生产基地已试行将排放与用水数据纳入监测系统,以提升运营阶段环境风险响应效率。这些实践反映出,责任推进正由“要求供应商达标”逐步转向“提升供应链整体能力”。

二,企业社会协作机制日益成为责任深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宜家在上海推进的“循环设计实验室”尝试以互动方式引导消费者参与旧物再利用;施耐德电气与高校合作开展绿色创新人才培养,将可持续理念嵌入专业教育体系。通过此类机制,企业的责任实践逐渐由短期项目推进扩展为长期议题协作。

这种共创模式的形成,标志着外资企业社会责任已不再局限于执行母公司政策或满足在地监管要求层面,而是在中国构建与供应链、政府机构、社会组织的协作网络,成为社会与经济结构转型中的合作者。

4. 小结:从“输入规范”到“共建生态”

外资企业的独特价值在于,它们通过成熟的治理体系、透明的披露机制和跨文化管理经验,帮助中国CSR生态与国际标准接轨。同时,中国政策体系的引导与社会环境的开放,也使外企得以在本地实现更具文化适应性与社会回应性的责任创新。

如何在全球治理架构与地方政策目标之间找到新的平衡,将决定外资企业在中国社会责任版图中的“深度”与“温度”。

五、外资企业在华社会责任的阶段演进与转型

第三章从国家制度视角梳理了中国企业社会责任体系的形成过程,展示了制度供给如何由倡导走向约束,再走向体系化治理。本章在相同历史进程下转换观察主语,聚焦外资企业作为“制度接受者与参与者”,如何在政策节奏变化中调整责任认知与实践路径,逐步完成从“资本与技术输入者”向“责任共建伙伴”的角色转型。

需特别说明的是,本章对外资企业责任实践的阶段划分,并非对前文制度演进时间节点的线性对应,而是依据不同时期企业履责逻辑的主导驱动力、责任议题的显性程度、制度约束强度以及“企业—制度”互动模式的变化进行建构。因此,阶段起止年份与政策出台时间没有一一对应,但整体嵌入改革开放以来制度环境演变的同一进程,对于理解外资企业责任逻辑的渐进式升级更具解释力。

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中国对外资的期望从“补资金、引技术”扩展为“促转型、谋共赢”,企业社会责任也在这一过程中经历了从缺位、被动响应到规范传导与价值共建的递进。通过对不同时期外资企业责任实践的梳理,可以看到:在全球治理逻辑与中国发展议程的交汇点上,外资企业逐步形成了一套具有跨国特征又嵌入本地语境的责任模式。

(一)1978—1991:合规履约阶段——外资作为“资金与技术提供者”

1. 角色定位:以资本和技术输入为核心

改革开放初期,中国利用外资的首要目标十分明确:补资金、引技术、促就业。1979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颁布,随后经济特区设立、沿海开放城市相继推出,外资企业被纳入国家发展战略,但被赋予的角色更多是“资本与技术的载体”,而非制度化意义上的社会责任主体。此时,无论是在官方文件还是企业话语中,“企业社会责任”尚未形成独立概念,责任更多隐含在国家发展目标、地方政府考核和企业经营绩效之中,属于“隐性责任”。

2. 制度环境:主张开放,责任规制尚未形成

从1978—1991年的制度演进来看,中国对在华外资企业的基本取向可以概括为三个层次:一是通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打开“进来”的制度大门,二是逐步完善审批、用地和汇兑等保障机制,三是通过税收减免和区域性优惠政策增强外资吸引力。这一阶段被中国学者总结为利用外资的“试点探索期”:合资法及配套法规的核心,是明确投资形式、利润分配、税收优惠和用地政策等要素,形成对外资“超国民待遇”的政策组合,以吸引港澳台资金和一部分跨国公司试水中国市场。虽然1980年起法律上已允许设立外商独资企业,1986年《外资企业法》进一步为其提供专门法律框架,但在实践中,外资企业仍以合资为主,外商独资企业数量有限,且高度集中于深圳等经济特区,主要分布在农牧业、轻工制造等外向型产业。

3. 全球责任理念:概念萌芽,但未转化为实践策略

法律规制对外资企业的要求,以投资额度、合同履行、税收贡献为主,同一时期,国际社会的企业社会责任概念也处于早期萌芽阶段,部分跨国公司在母国市场面临关于产品安全、劳工权益及商业道德等方面的社会讨论(Carroll, 1979;Frederick, 1986)。但由于全球责任框架尚未明确,且当时中国制度环境更注重经济目标,跨国公司在进入中国市场时普遍将责任实践的重心放在满足当地投资、经营及合同义务上。这与DiMaggio & Powell(1983)提出的制度同构理论的判断相符,在制度压力尚未形成规范性或模仿性机制之前,企业责任更多呈现“最低合规回应”

4. 实践表现:合规履约+经济贡献

实践层面,外资企业的责任呈现出“合规履约+经济贡献”的双重特征。合同履行、按期投产、按规定缴税以及吸纳就业构成了外资企业“责任”的主要内容。很多外资项目被纳入地方政府的“重点工程”,投产本身被视为对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最直接的贡献,与现今的公益项目、社区参与相比,当时的社会期待偏低。部分外资企业在生产运营中对地方就业、技能提升和制度创新产生实际影响。例如,1981年被认定为深圳经济特区首家外商独资企业的正大康地,在建设现代化饲料厂的过程中引入先进工艺,并吸纳本地员工、开展岗位培训,推动农牧产业链效率和质量升级。又如,蛇口工业区的港资凯达玩具厂于1982年通过合同制方式大规模招募女性工人,工资水平较当地平均收入有所提升,标志着劳动关系从身份管理向契约管理过渡。此类做法虽未上升为战略性责任议题,但客观上起到了改善就业结构、引入现代企业管理方式的作用。

5.阶段特征总结

这一阶段外资企业的责任实践有三个显著特征,可以与既有研究形成呼应。第一从驱动力看,本阶段外资企业承担责任的出发点,几乎完全被“经济利润导向+合同义务”所主导,正如国内学者对改革开放初期外资企业的研究所概括的那样,这一时期可以被视为“经济利润导向阶段”:通过税收优惠、土地减免等政策吸引外资,企业在履行法律责任方面普遍优于部分内资企业,但社会责任意识整体仍处于被动状态(郭洪涛,2018)。第二从责任形态看,企业责任高度“隐形化”:社会和政策对于外资企业的评价,更多围绕“带来了多少资金和技术”“创造了多少产值和就业”,而不是“如何对待员工”“如何保护环境”“如何与社区共建”。第三从制度关系看,外资企业与中国制度环境之间的互动,基本停留在“遵守形式规则”的层面:只要不违反法律、不影响宏观目标,就被视为“合格的市场主体”,尚没有广泛出现针对劳动、环境等深层议题的社会审视。

总体而言,1978—1991年外资企业的主要身份是“资金与技术提供者”,责任实践以合规履约、经济贡献为核心,社会责任尚未从经济角色中独立出来。尽管如此,其在就业吸纳、技术外溢、劳动关系契约化和现代管理方式引入等方面的客观效果,为后续责任议题的扩展提供了现实基础,也构成了下一阶段“在争议中学习社会责任”的起点。

(二)1992—2000:被动适应阶段——在争议中学习“社会责任”

1.角色转变:规模扩张激发责任认知的初始变化

1992年邓小平南方谈话明确提出“发展才是硬道理”,推动中国对外开放全面提速,吸引外资成为促进经济增长和产业升级的重要战略工具。此后数年,中国利用外资规模高速增长,外资企业发展呈现两个特征:一是数量激增、领域拓展;二是经营管理方式更加深度嵌入本地产业体系。

商务部历年统计数据显示,外商直接投资额(FDI)从1991年的43亿美元增长至2000年的407亿美元,年均增长率超过25%;累计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数量从1991年底的约3.7万家上升至2000年底的约36万家。外资投资领域也由早期的来料加工,逐步扩展到更广泛的制造业和服务业,并开始进入零售和基础设施等领域,对中国经济增长、就业结构和区域发展格局的影响显著提升,社会关注度随之明显上升。

随着规模迅速扩张,部分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暴露出劳工管理、环境排放、安全生产等问题,社会责任议题进入政府和公众视野。媒体开始关注并曝光“血汗工厂”和“污染换增长”企业,引发舆论讨论。

这一时期外资企业仍以“经济贡献”作为主要身份定位,但社会影响力已逐步显现,公众对外企履责有了初步期待。外资企业开始意识到在华运营不仅关乎投资与产出,还关系到“组织合法性(License to Operate)”。外企角色开始转向“社会影响承担者”,但责任意识尚未系统化,更多属于被动反应。

2. 制度环境:责任监管机制开始形成

监管权力下沉至企业经营过程。1993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搞活经济的若干意见》提出外资企业需“依法管理、依法经营”,政府管理的关注点开始从投资规模转向经营质量。1994年《劳动法》正式实施,对劳动合同、工时制度、安全保障等做出明确规定,是中国首次将劳动权利保护纳入国家法律体系,对当时大量采用计件制和加班模式的外资企业产生直接影响。1996年《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外资企业必须按规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推动劳动关系由行政管理向契约型管理过渡。

环境标准逐步提升,开始对外资企业提出监管要求。除1989年《环境保护法》外,1996年《“九五”环境保护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提出“主要污染物控制”和“重点污染行业管控机制”,外资企业特别是化工、纺织、金属加工等行业被纳入重点监控对象。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中虽仍倾向于放宽限制,但在部分地区已尝试引入“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制度,对运行中的污染企业提出整改要求。

监管机制从“招商优先”转向“底线管理”的趋势显现。虽然在此阶段企业社会责任仍未上升为企业战略议题,但企业与监管之间的互动方式已经从“事前审批”转向“事后监管”,责任压力逐渐呈现制度化。

3. 国际影响:CSR由理念走向制度,影响开始传导

1992至2000年,企业社会责任和可持续发展在全球范围内由理论倡导加速进入政策、标准和供应链管理体系阶段,跨国公司在运营过程中逐步被要求将责任理念转化为合规实践。

虽然全球CSR议题在上世纪90年代快速发展,但这一影响并未直接促成外资企业在华构建成熟的责任体系,主要原因包括:

(1)理念传导滞后性:总部政策常在本国或全球高风险供应链实施,进入中国市场时多以“被动合规”而非“战略部署”方式体现;

(2)制度驱动力弱:中国监管部门当时对责任议题要求尚未体系化,企业缺乏外部激励;

(3)社会监督渠道有限:劳工组织、环保团体尚未形成广泛影响力,议题推力不足;

(4)内资企业不构成责任压力,外资企业未形成“标杆效应”;

(5)责任实践仍以风险规避为核心,而非主动发展型责任。

不过,随着母公司责任框架的形成以及全球市场对企业行为的监督加强,CSR理念开始以审计机制、供应链管理要求和品牌风险防控的方式对外资企业在华经营产生间接影响。

4.实践表现:在争议压力下的初步调整与应对型责任实践

随着外资企业规模在中国快速扩张,经营活动对劳动结构、环境管理和区域发展产生广泛影响,社会关注开始由“投资成效”逐步转向“企业行为质量”。本阶段的责任实践尚未形成主动机制,更多表现为在争议压力下的被动调整。

在劳动密集型制造业中,随着生产规模扩大,一些企业因管理模式移植不完全而引发纠纷:1993—1995年,珠三角地区部分玩具厂出现因超时工作、基础住宿条件不足导致的员工集中性请愿事件;1995年广东某制鞋企业因消防安全事故被地方媒体报道,引发政府介入;1996—1997年江苏数家外资化工企业因排污超标被责令整改。这类事件推动企业建立最初的劳动和安全管理机制。

出口导向型企业成为责任实践的最早试点。1995年国际玩具业协会(ICTI)推出的《玩具行业行为准则》(Code of Business Practices)及1999年成立公平劳工协会(Fair Labor Association)促进全球供应链责任治理机制的构建,跨国企业开始对海外供应商开展社会合规审计(SocialAudits),劳工、环境与安全条款被写入品牌采购与审核体系。

此阶段责任管理首次由经验型向制度化转变。一些企业开始设立人事、安全或环境管理岗位,用于应对劳动监察、体系认证或政府检查。如Carroll(1991)责任层级模型所示,多数企业仍处在“法律责任”阶段,少数开始尝试触及“伦理责任”。

5.阶段特征总结

1992—2000年是外资企业在华社会责任由隐性走向显性的阶段转折。社会议题开始从“增长导向”转向“行为审视”。此阶段,企业责任意识的转变并非源于主动战略思考,而是受媒体关注、地方监管介入和供应链审计机制推动,显现出“被动型责任学习的模式”。企业主要集中在落实合规要求和风险整改,少数出口型制造企业通过工厂审核制度建立了早期责任管理雏形,但责任仍未独立于运营管理体系之外。

(三)2001—2011年:规范传导阶段——由合规回应迈向制度化责任管理

1. 角色定位:向“责任标准推动者”转型

2001年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企业经营环境加速与国际规则体系接轨,外资企业在华履责逻辑随之发生改变。本阶段外资企业在华责任实践的核心特征,是从基于合规要求的被动执行,转向以组织内部治理为导向的标准化责任管理,企业开始发挥国际规范在中国市场的传导与推动作用。外资企业责任行为逐步纳入集团运营战略,体现为主动对接全球供应链标准、建立环境与安全(EHS)管理体系、推动责任信息披露制度化等行为方式。

企业开始将总部的行为准则(Code of Conduct)、全球报告框架(如GRI)、供应链审核制度(如SA8000、EICC标准)引入在华实体,并通过供应商管理、绩效考核和内部体系建设推动责任要求向上游延伸。例如,联合利华在2003年可持续发展相关资料中提及全球采购体系正向“SustainableSourcing”方向演进;沃尔玛2005年在其Ethical Sourcing中全面执行供应链社会责任审核制度。外资企业角色从“合规执行者”升级为“标准推动者”,责任行为从生产环节控制延伸至组织系统建设,初步形成嵌入企业治理结构的责任实践方式。

2. 制度环境:责任由政策倡导进入监管体系

2001至2011年,中国利用外资政策逐步由“吸引增量”向“质量导向”转变,企业责任议题开始从政策倡导阶段迈向制度化监管阶段。

2002年《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首次将节能环保、新能源等绿色技术列入鼓励类目,反映外资引进政策开始兼顾结构优化和生态绩效目标。同年,《清洁生产促进法》通过,推动企业向源头污染控制过渡。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强化劳动关系契约化管理,对外资制造业影响尤为显著。相关政策推动外资企业从此前偏重经营要素保障,逐渐转向对劳动、环保和供应链风险的合规性监督。

责任披露机制也在本阶段初步建立。2006年9月,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首次在资本市场层面倡导上市公司披露涉及职工权益、环境保护及公益参与等社会责任信息,并鼓励企业建立评估机制和自愿发布CSR报告。2008年,随着沪深交易所分别对特定板块企业提出强制性或半强制性披露要求,责任信息首次从自愿性转入规范化披露范畴,企业社会责任开始被纳入监管框架。此阶段,多家外资背景企业(如宝洁中国、西门子中国)主动参与相关披露,2008年前后发布的企业社会责任或可持续发展报告在结构、指标设计及议题呈现方面均体现出较强的标准化特征。

3.国际影响:CSR由理念倡导走向体系化治理

全球企业社会责任从倡导性理念逐步迈向以标准、体系和报告制度为核心的组织化治理阶段。联合国全球契约、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RI)发布的《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经合组织(OECD)《跨国企业准则》以及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SA8000社会责任标准等,被广泛应用于跨国企业的运营与供应链治理体系中,为CSR体系化实施提供了标准化工具。

理论上,这种转变符合Moon(2005)提出的“CSR全球扩散模型”,跨国企业在新兴市场的责任实践往往经历“风险应对—标准导入—组织整合”三个阶段,以及DiMaggio& Powell(1983)制度同构论中“规范性同构(NormativeIsomorphism)”的阶段特征。企业履责行为不再由外部压力单一驱动,而是通过集团政策、内部治理与行业规范共同形成推动力量。同时也反映Waddock & Graves(1997)“资源松弛理论”观点:随着企业经营稳定性提升及战略重心从扩张转向效率和治理,企业具备将责任议题纳入管理流程的能力。

4.实践表现:责任工具试行

随着中国成为“世界工厂”,外资企业的中国供应链受到国际社会和非政府组织的持续关注。企业开始尝试在中国业务中嵌入集团责任体系,并通过供应链审核及本地公益项目探索适应中国语境的责任方式。部分制造业跨国公司在全球责任标准尚未全面统一前,已在中国工厂引入EHS管理体系、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等工具。如丰田中国业务从2002年起推进EHS管理实践;三星等企业在华基地则较早采用ISO14001环境标准。这些措施虽主要面向生产环节合规优化,但标志着责任管理开始进入企业内部治理流程。

在华外资企业进入责任管理体系导入阶段之际,一些跨国企业开始尝试结合中国社会发展需求开展本地化责任项目,探索从“合规应对”向“社会价值回应”过渡。2002年,教育部与微软公司签署合作备忘录,启动为期三年的“长城计划”,提升中国高校计算机基础研究能力与人才培养质量。2006年,飞利浦与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合作“万人乡村医生培训计划”,在基层诊疗能力提升、应急救护、妇幼健康改善等领域持续开展联合项目。外资企业在中国探索与公共部门和社会组织协调推进各类社会议题,为责任从项目型行动转向复合型社会参与提供范例。

5.阶段特征总结

2001—2011年是外资企业在华社会责任由“应对型修复”向“管理型导入”过渡的关键阶段。责任议题逐步由社会压力驱动,转向通过制度工具嵌入企业运营体系。本阶段企业履责方式更具结构性,但仍以满足国际规范要求和供应链合规需求为主,责任实践尚未进入战略决策层面。企业角色开始从执行监管要求转向推动责任标准落地,形成“管理导向型责任实践模式”。

(四)2012年至今:价值共建阶段——责任本地化与协同治理

1. 角色定位:成为责任共建伙伴

十八大以来,中国对外开放逐步进入质量导向阶段,外资企业在华发展逻辑从投资效率和生产能力扩张,转向与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协同推进。“双碳”目标、“共同富裕”战略及ESG监管体系的强化,使社会责任逐渐成为考验企业在华经营质量与合法性的重要维度。

根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企业低碳转型之路——在华企业可持续发展行动2022/2023》调研报告,在华企业中已有64.2%开展低碳转型机遇识别,超过八成已将资源效率提升、低碳产品服务、清洁能源替代等方向纳入行动计划。外资企业角色逐步从“制度适应者”转向“责任共建型战略主体”,责任不仅是品牌延展或风险管控工具,嵌入战略管理、价值链协同及组织绩效体系。

外资企业责任功能呈现两方面结构性变化:

一是责任嵌入战略管理体系。CSR议题被纳入集团战略规划、风险控制和供应链管理流程,部分企业在管理层绩效考核中设置碳排放、社会影响或人才发展指标,责任管理逐步从“项目执行”迈向“系统化治理与绩效驱动”。

二是责任内容向本土议题结构化对接。企业在推进碳中和、社区发展、教育赋能、生态修复等项目时,不再单向传递总部标准,而是结合中国政策语境进行定制化设计。部分项目虽未直接采用如“乡村振兴”等政策术语,但实际内容与国家战略目标高度一致,体现出责任实践的语境适配性与制度嵌入能力。

理论上,此阶段责任实践符合战略型CSR(Strategic CSR)特征,即责任已成为企业长期竞争力的组成部分(Porter & Kramer, 2011);同时体现出制度嵌入型责任(Embedded CSR)特征,即责任理念进入企业运营结构,并逐步与外部治理机制形成常态化协同关系(Aguilera 等,2019)。

本阶段外资企业社会责任从“经营环节履责”迈向“战略参与与多主体协同治理”,责任议题成为企业在华业务价值构建与组织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2. 制度环境:责任融入国家治理框架

进入2012年后,中国外资管理制度与企业社会责任政策体系逐步走向成熟,企业履责开始从政策倡导阶段进入制度约束与治理合作阶段。监管逻辑由“准入管理”扩展至“责任评估与持续性表现”,外资企业在华经营不仅需合法合规,还需体现对经济、社会及环境目标的综合贡献。

政策层面,2018年生态文明建设写入宪法,“双碳”目标于2020年提出并迅速成为国家战略性议题;同期,“共同富裕”“乡村振兴”等战略部署逐步落实至企业实践要求。2019年《外商投资法》实施,明确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适用一致的法律体系,同时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公平竞争和社会治理参与责任,为外资企业社会责任提供制度基础。

资本市场监管进一步提升企业责任信息披露要求。2020年,上交所发布《沪市主板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首次将ESG信息纳入披露体系;2024年证监会启动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制度试点,明确要求重点行业企业披露与“双碳”“社会责任”相关内容。根据Wind数据统计,沪深A股中具有外资背景的上市公司2024年ESG评级平均得分整体高于A股平均水平,但披露指标多围绕气候行动、供应链管理及员工多元化,乡村振兴、共同富裕等议题出现频率不高,反映出企业仍倾向采用全球标准表达,而对中国语境中的政策型表达适应度相对有限。

在此背景下,外资企业在华社会责任实践逐步由“遵守规则”迈向“理解语境”责任内容不仅要满足国际标准,还需与中国制度逻辑建立衔接关系,为后续实践机制分析提供了政策基础。

3. 国际影响:全球披露体系强化,责任从标准遵循走向战略协同

2012年以来,全球企业社会责任框架逐步从标准导入阶段进入以数据披露、风险治理和价值链协同为核心的战略引导阶段。气候风险、供应链责任、人权保护及全球循环经济议题被纳入跨国企业经营基本框架,推动企业将CSR从顺应技术或审核要求发展为战略性运营变量。

从国际监管趋势来看,欧盟《公司可持续性报告指令》(CSRD)、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ISSB)于2023年发布的首批IFRS S1和S2标准,以及全球机构投资者对SBTi(科学碳目标倡议)、CDP(碳信息披露)要求大幅提升,使跨国企业面临更明确的信息透明与碳管理压力。

在外资企业的国际运营策略中,CSR与创新业务拓展、供应链绿色升级及品牌价值并行,实践逻辑与中国“双碳”“产业升级”“社会治理现代化”等目标在部分议题上呈现重叠效应,为责任本地化提供协同空间。汇丰银行2023年11月发布的《海外企业看中国2023》调查报告显示,87%的受访海外企业计划拓展在华业务布局,73%的受访企业预计未来三年加大中国供应链布局。其中,可再生能源、电动汽车等绿色低碳领域被视为最具增长潜力的行业,且超半数受访企业计划在中国市场提供更绿色低碳的产品,这直接体现出中国是跨国企业可持续实践的核心布局市场。

4. 实践表现:协作机制深化,本土语境适应成为新议题

现阶段,外资企业在华社会责任实践呈现出系统化治理趋势,履责行动逐步从项目执行层面扩展至战略规划、价值链管理和社会协同机制之中,责任治理成熟度明显提升。责任表达与政策语境匹配逐渐成为新的管理议题,推动企业从“在中国履责”向“与中国共建”迈进。

(1)责任进入战略管理体系

部分外资企业已将社会责任纳入集团战略及管理流程,并与绩效考核、风险控制及投资决策建立联系。以佛吉亚中国为例,其将碳排放及可持续发展指标纳入管理层绩效激励机制,在董事会层面设立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并依托跨部门协作体系推动ESG目标落实。加拿大鹅(CanadaGoose)在“Moonshots(月球计划)”战略中,将循环设计、碳足迹控制、社区合作列为长期战略方向,责任与采购管理、产品设计及供应链监督形成内部联动。这类实践表明,责任行动成为企业经营模型中的一部分,显示出责任战略化和治理型特征

(2)责任工具深化应用

EHS管理体系、ISO 14001、SBTi(科学碳目标倡议)及供应商行为审查系统已实现从生产环节到组织运营管理的拓展。例如,沃尔沃集团“中国·点碳成林”项目起初以生态修复为核心,随后嵌入社区教育、员工志愿行动和公众参与机制,形成“环境—社会—组织文化”协同实践模式。与此同时,供应链责任进一步深化,企业逐步采用生命周期管理理念,推动责任从工厂端延伸至采购环节乃至合作伙伴运营行为,表现出从合规控制向价值链协同发展的趋势。

(3)责任进入社会治理合作层面

外资企业在项目实践中主动加强与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及社区的合作。例如,佛吉亚通过“F+有爱”公益平台开展教育关爱及社区协作项目,并结合其绿色技术战略形成“技术创新—社会投资”联动机制。沃尔沃在大熊猫国家公园项目中修复生态环境,开发自然教育课程,推动当地居民参与实践,提升项目持续性。微软在数字教育合作框架内,与教育主管部门联合推进高校技术赋能,探索责任融入区域发展议题。此类合作趋势表明,企业职责正从单向执行向共建机制发展,责任项目逐渐呈现出区域治理型特征。

(4)责任发展进程加速,但本土语境适配能力提升

在中国的制度环境、社会责任披露框架、公众监督机制日益完善的背景下,外资企业在中国的责任实践面临新的本土化压力,除项目本身需契合国家发展方向外,对责任议题的表达方式是否符合中国语境也成为评价的重要参考维度。当前,在中国ESG评级和可持续发展评估体系中,外资企业在参与本土评价机制时可能在部分中国特色议题上存在表达偏差。例如,在乡村振兴、共同富裕等政策语义型议题中,部分企业虽在实践层面联合当地开展生态修复、社区赋能等项目,但由于责任表达仍采用全球通用语言,未直接对接本土战略框架,可能在社会维度评分或案例呈现中未得到充分体现。

2023—2025年第一财经·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榜数据显示,参评的各类型企业平均得分都有所上升,责任治理化明显增强,战略整合性提升。然而,外资企业得分已被民营企业和港澳台资企业赶超。外资企业主要是在中国政策叙事型议题方面得分相对较低。

第一财经·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榜的评价体系具有中国特色,不仅沿用了国际通用ESG框架,还根据国家发展战略设置了特色评估指标,例如在“乡村振兴”等议题上进行了单独赋权。从评分结构来看,国有企业及民营企业在乡村振兴相关指标表现相对稳定,港澳台资企业在该议题的表达适应性略高于外资企业。

此外,基于对150家A股上市公司2025年度可持续发展相关报告(国企、民企、外企各50家)所进行的文本词频分析可以看到同样的趋势:外资企业在责任报告中更倾向使用“社区发展”“公益支持”等全球化表达,而对应中国政策语境的“乡村振兴”“共同富裕”等关键词出现频率显著偏低。在中文报告语境中,涉及社会与社区责任的高频词只占4.8%,披露略显不足。

这一趋势表明,外资企业部分责任项目的内容与中国发展议题在实质上具有高度一致性,但在表达方式和语义适配上仍存在一定差距,呈现出“实践契合但表达滞后”的特征这成为外资企业在中国特色责任评价体系中增速相对平缓的核心原因之一。

5.阶段特征总结

2012年至今,中国制度环境、责任披露框架及公众监督机制越发完善,外资企业在华社会责任实践进入战略协同与价值共建阶段。责任议题已不再局限于合规管理层面,而是逐步融入企业战略、供应链协作及长期价值机制。企业实践呈现出本土议题识别需求上升、责任协同机制深化,以及从内部治理走向社会价值共建的趋势。然而,部分企业在语义表达及议题定位上仍偏向全球框架,导致实践与本土语境之间存在一定脱节。整体而言,责任表现从“管理导向型”迈入“协同治理型”,责任作用开始体现战略性与系统性特征。

(五)小结:角色定位的演进

纵观四十余年,外资企业在华社会责任经历了“合规履约—被动适应—主动传播—价值共建”的演进轨迹。从最初的资本输入者,到全球CSR理念的传播者,再到与中国共同推动可持续发展的伙伴,外资企业的角色定位日益多元化。这一历程不仅体现了中国利用外资政策与法律制度的开放升级,也为理解当下外资企业在中国的社会责任实践提供了历史镜鉴。

六、政策启示与企业实践

(一)战略层面:构建外资企业社会责任的协同治理框架

当前外资企业社会责任进入“价值共建阶段”,责任行动趋于系统化,但在国家战略对接、社会价值表达和治理机制参与方面仍存在结构性不足,表现为责任贡献强于表达、本地议题识别弱于全球框架响应。本阶段政策优化需从“管理型治理”向“协同式治理”转变,重点推动责任议题由企业内部体系向国家战略、社会协作机制延展。

1. 推动外资责任战略与国家发展议程对接机制化

建议在《外资企业服务体系》《产业政策导向目录》中加强责任议题表达,探索将“双碳战略、乡村振兴、共同富裕、数字赋能”等国家重点议题与跨国公司责任行动建立结构化对接机制。例如,在重大产业转移或外资优化项目评估中引入“责任共建专章”或社会影响评估(SIA)指标,引导企业开展高质量社会合作型责任实践。

2. 建立“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协同参与机制

建议试点设立面向外资企业的“社会责任共建工作机制”或多方对话平台,推动企业在制定中国区责任策略时,与地方政府、行业协会、科研机构及社会组织联合评估议题、共创项目模式,突破企业自发行动导致议题碎片化的局限。

3. 强化跨境责任治理与国际框架协同

建议在监管对接中同步考虑全球供应链责任标准(如OECD尽责调查、ISSB披露框架等),并推动对接中国政策体系,实现“内外规则兼容”。可在ESG评价体系或外资政策评价中设立“国际责任标准融合度”指标,支持有条件企业承担跨境治理试验职能,形成可借鉴经验。

4. 鼓励形成跨区域责任治理样本城市或产业合作区

考虑结合自贸区、产业集群或绿色低碳试点区,优先布局“外资企业责任协同治理示范区”,在供应链碳管理、社区融合、公私合作机制等方面形成制度创新,支持地方政府与企业共同制定合作方案,实现责任价值链本地内嵌化。

)监管与激励机制:推动责任评价体系向协同治理导向扩展

当前监管体系已基本完成从信息披露倡导向常规监管的制度化转型,社会责任逐步纳入资本市场监管、绩效评价与外资管理框架。然而,激励导向仍集中于合规性、风险控制和报告完整性,对企业开展协同治理型责任实践的正向引导相对有限。部分外资企业虽然在体系建设和披露质量方面表现突出,但在政策议题对接、社会价值呈现及责任路径协同方面仍难以获得充分识别,出现“责任投入高于制度认可、实践贡献强于激励反映”的现象。

监管机制进入深化阶段后,责任治理从“规范呈现型”逐步迈向“价值共建导向”,政策工具正由框架式要求向协同性机制拓展。未来监管优化可围绕以下方向推进:

1.推动社会责任评价结果与投资准入、产业引导及合作项目形成联动关系

在涉及产业转型、绿色发展、区域协调等重点项目的评估中,探索引入责任绩效评估条目,提升责任表现与企业发展权益之间的关联度。

2.建立差异化责任管理机制,提高披露有效性和议题匹配度

针对不同业务属性外资企业(如制造型、消费型、战略研发型),强化监管指标与议题焦点之间的结构匹配,支持具有责任创新实践的企业在披露治理上获得更清晰的价值识别。

3.推动责任实践案例系统归集机制,为跨主体协同治理提供参考路径

加强优秀案例收集、议题路径解析与实践效果评估,为政策、行业协作和区域发展试点等提供可复制模型,并形成跨部门或跨区域议题对接渠道。

)企业实践建议:实现责任战略嵌入与语境协同

结合第四阶段责任特征及企业实践趋势,外资企业在华履责呈现结构性转变。一方面需保持与总部战略及国际标准体系的一致性,以维持全球治理的系统性;另一方面需强化与中国政策语境、社会议题及产业发展方向的对接能力,使责任行动实现本土意义上的“议题适配”与“机制协同”。当前部分企业虽已建立完备的责任管理体系,但责任贡献与政策对接程度之间仍存在识别偏差,责任价值在本地发展议程中的嵌入深度有待深化。

建议企业实施的责任管理优化方向包括:

1.推动社会责任嵌入企业战略主线

将环境绩效、社会影响及供应链责任前置纳入战略规划、业务决策与绩效考核体系,通过管理层KPI联动及战略审批流程嵌入机制,使责任由“项目附属型管理”转向“战略驱动型治理”,增强责任在业务升级过程中的驱动作用。

2.提升本土政策语境适配能力

建立“责任表达语义转换机制”,战略语言对接全球框架,执行语言对应中国政策语境,将“社区发展”“生态治理”等表述与“乡村振兴”“共同富裕”等议题建立语义映射,避免责任成果在政策评价体系中被弱化或误读。

3.将责任管理由内部执行拓展至价值链协作体系

从工厂合规管理延伸至供应链协同治理,通过碳排可追溯系统、责任能力共建项目与区域合作机制,形成“企业—供应商—产业园区”之间的协同模式,增强责任行动的结构性与传播效应。

4.推动社会项目从单点行动走向机制型协作

通过长周期目标设定、多主体协同路径和复制性机制构建,使代表性项目由单次实施转向体系化治理模型,增强责任实践的可持续性和行业推广价值。

七、结语:制度、文化与共生——外资企业社会责任在中国的生长

纵观本报告,无论是对国际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系统梳理,还是对中国制度环境及外资企业实践的深入分析,都指向一个清晰的认识:在华外资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并非一条由理念走向行动的线性路径,而是一个在制度推动、市场驱动与文化互动下逐步演化的过程。

早期,外资企业进入中国更多以资本、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市场主体”身份出现,社会责任主要表现为就业、税收、基础设施投入等隐性贡献。随着中国可持续发展政策体系逐步成型,企业责任开始转向制度化表达——先由合规要求推动信息披露,再通过绿色监管与金融机制引导价值链治理与风险管理。这一阶段的核心在于制度嵌入,企业被要求“做正确的事”。

近年来,随着“双碳”战略、ESG披露统一化和社会治理共建机制的深化,责任议题已逐渐走出企业管理体系,扩展至供应链协作、产业转型、社区参与等多元空间。外资企业的视角也从“把全球标准带入中国”过渡到“在中国的制度框架下重新理解全球责任”。这一阶段,企业开始“与中国共同做正确的事”。

当下的关键在于企业能否在遵循制度要求之外,进一步将责任内化为企业文化与战略逻辑,形成与本土发展议程同步的价值认同。

本报告案例分析显示,当责任从管理体系延伸至价值链协作、从单点行动升级为机制型合作时,履责的本质已经从“符合要求”演化至“参与共建”:企业不再停留于减少风险,而是在与政府、科研机构、社会组织合作中,成为推动行业进步的一部分

放眼未来,外资企业在华社会责任实践不仅是自身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将成为观察中国营商环境成熟度与制度开放性的关键窗口。当企业愿意用中国语境讲述责任故事,并在本土实践中生成全球经验时,社会责任才真正实现了“从市场逻辑到文化共生”的本土生长。

责任既是约束,也是成长外资企业在中国的发展,也不只于资源与市场的交换,而是在制度与文化的互动中寻找共同进步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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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题图来源:第一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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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品人 | 杨宇东

课题负责人 | 于舰

主笔 | 李晔

课题组审定成员 | 于舰 于明 何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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