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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社论:纠偏政绩观,让国企监督问责“长牙带电”

第一财经 2026-03-23 20:16:51 听新闻

作者:一财评论员    责编:刘菁

越是“隐性”的,越是要采取严厉措施,因为这些行为的危害性更大。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新修订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下称《从业规定》),旨在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机制,推动国企领域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

与修订前的《从业规定》相较,禁止盲目追求政绩损害国家利益是新增的内容,是十分重要的内容。如果加上“禁止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禁止搞形式主义”这两条,有关“维护国家利益”的具体规定在《从业规定》中就有三条,由此可见其重要性。

22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就《从业规定》发布进行了答问,在肯定多年来国企发展成就的同时,也指出了国企领导人员在廉洁从业方面一些存在的问题。其中,“有的政绩观扭曲,严重偏离党和国家发展战略”,被列在了第一个。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如果政绩观扭曲,会给国家利益带来重大损失,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

截至2025年底,央企资产总额突破95万亿元,加上地方国企的资产,是一个天量数字。这笔巨额资产,需要保值增值,需要在全国经济社会发展中更好发挥中流砥柱作用,不能容忍因为一些国企领导人员政绩观扭曲所带来的折腾和损失。

因此,要防止一些国企领导人员政绩观扭曲,首先要明确正确的政绩观,也就是要充分明确国企担负的使命和任务。

“十五五”规划纲要明确,要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向关系国计民生的公共服务、应急能力、公益性领域等集中,向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中。这三个“集中”也明确了国企所承担的重任,国企领导人员对此应有明晰的认识。

其次是要明确一些国企领导人员政绩观扭曲的表现形式,知其症结方可促进改进。

表现形式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突破合理资产负债率水平和资产负债结构,导致过度负债;偏离主责主业,搞无关多元经营;设立多层企业组织架构规避监管,进行无序扩张;在企业合作中搞虚假控股,虚增经营业绩。

上述这些问题真正解决了,也就堵住了不少国有企业“虚胖”的路径。

其三是要进一步加强监督制约机制,尤其是要加强对国有企业“一把手”的监督制约。

《从业规定》明确,各级党委(党组)在对国有企业党组织开展巡视巡察工作中,应当将企业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一把手”履职用权、廉洁自律等情况作为重点检查内容,并督促企业党组织抓好巡视巡察反馈问题的整改落实。

审计机关应当依规依法开展各项审计监督,揭示反映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关键问题、典型问题;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国有企业财务、会计行为的监督,严肃查处国有企业财务数据造假、内部监督失效等问题。

与此同时,国有企业员工在监督中的作用也十分重要,不少国企被揭露出问题是企业员工发现并反映的。这个渠道应该进一步加强。

另外,还要进一步强化惩戒措施,这是让规矩“长牙”最有效的体现。

国企领导人员因为政绩观扭曲给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的,在任时要查,离职离任的也要查,都要受到严厉追究。

《从业规定》明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因个人原因辞职的,应当严格审批;对经批准离职的,国有企业应当加强跟踪管理;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5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国企领导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这就构成了从纪律处罚到刑事处罚再到经济处罚的完整链条,从而产生更强震慑力。

总之,国企国资领导人员在廉洁从业方面存在的问题有些是相对“显性”的,比如贪污、受贿等;有的是相对“隐性”的,比如政绩观偏差往往披着促进快速发展的外衣。越是“隐性”的,越是要采取严厉措施,因为这些行为的危害性更大。这就需要从树立正确政绩观、加大监督制约体系建设及加大惩戒力度上做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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