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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轨道推进离岸金融高质量发展

第一财经 2026-06-30 19:30:33 听新闻

作者:景建国 ▪ 王鹏    责编:刘菁

离岸金融已被一张严密的法律与监管网络所覆盖。

离岸金融作为金融高水平开放的重要制度载体,曾长期笼罩在神秘色彩之中。从开曼群岛到英属维尔京群岛(BVI),从百慕大到泽西岛,这些司法管辖区承载着数以万计的跨国公司的上市主体与财富管理架构。几乎每一家赴境外上市的中国互联网企业,其顶层控股公司均注册于开曼群岛——这并非偶然,亦非违法,而是国际资本市场长期形成的制度惯性与比较优势下的选择。

然而,这一格局正在被深刻重塑。2026年1月5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包容性框架最终敲定了全球最低税方案的“并行”一揽子措施,标志着国际社会为推出全球最低税方案历时四年多的努力画上了句号。目前,约140个国家已颁布或实质性采纳15%的最低有效税率。共同申报准则(CRS)覆盖全球106个国家和地区,中国税务机关通过信息交换已实现对境外账户余额、投资收益等核心数据的深度监管。

在这一监管新常态下,离岸金融的“工具箱”属性并未消失,但使用规则已被改写。2026年6月,六部门联合印发《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发展离岸金融行动方案》(下称《行动方案》),推动金融发展全面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有序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

本文聚焦实务界最关切的五个问题:离岸地的合规门槛、中国离岸账户体系的选择、跨境担保的法律红线、组织架构的法律风险、法域冲突的争议解决路径。

离岸地的合规重构

离岸金融的核心竞争力曾在于低成本注册与信息高度保密。然而,自2019年起,开曼群岛、BVI等主要离岸地相继出台经济实质法,从根本上改变了这一逻辑。

根据开曼群岛《2017年经济实质法》及其后续修订,从事“相关活动”的实体,包括银行、保险、基金管理、投资控股、租赁、专业服务等,必须在开曼群岛内实际开展与其注册目的相关的业务活动。2026年修订版虽未对经济实质制度做出根本性调整,但整合了此前修订并更新了法规交叉引用,以确保与2024年和2025年修订的开曼公司法保持一致。根据新规,任何涉及“相关活动”的开曼公司,必须证明自己具备足够的经济实质,包括雇用当地员工、租赁办公场所、开展实质性业务活动。

BVI监管框架同样在收紧。根据2019年《经济实质法》,从事知识产权管理、融资和融资租赁等特定活动的BVI公司,不仅需在当地拥有足够的人员、资产和运营场所,还需证明其活动对当地经济具有实质性贡献。2025年1月2日生效的《BVI商业公司(修订)法》进一步强化了实质受益人信息申报要求,所有BVI法律实体均需通过注册代理人提交年度经济实质申报。

处罚机制从“纸面威胁”变为现实风险。开曼群岛未达标企业首年罚款1万开曼元(约1.2万美元),三年未整改将强制注销。BVI首次违规最低罚款5000美元、最高20000美元,再次违规则罚款翻倍至最高200000美元。

面对这一约束,持有开曼或BVI实体的企业,应在2026年度申报周期前完成三项自查:其一,评估自身是否从事“相关活动”,明确监管适用边界;其二,若属“纯股权控股公司”,虽可适用较低的经济实质门槛,但仍需保有足够的物理办公空间与最低限度的管理行政人员;其三,建立本地运营团队或委托合规的第三方服务商满足实质要求,将合规成本转化为制度信用。

OECD支柱二全球最低税规则要求年收入超过7.5亿欧元的跨国企业缴纳至少15%的有效税率。2026年1月,OECD包容性框架发布“并行”一揽子措施,敲定了OECD全球最低税方案与美国全球最低税制度的兼容安排。包容性框架目前正在更新全球最低税信息申报表及XML模式,经合组织秘书处也在推动签署多边协议,以支持在2026年12月启动首次交换。

新加坡、中国香港、马来西亚等亚太地区主要经济体同步实施支柱二规则。就中国内地而言,现行法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高新技术企业、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最低税率已降至15%,基本满足全球最低税标准。

这意味着,过去通过离岸地实现“近乎零税负”的架构设计,在支柱二规则下面临“补足税”的实质性穿透。企业在开曼、BVI等地缴纳的极低税率,其母国税务机关有权征收差额税款,使制度套利空间大幅收窄。

中国离岸金融四类账户体系

中国在离岸金融领域走的是独特的制度路径,集中体现为四类功能各异的账户体系。对于企业和高净值人士而言,准确把握这些账户的法律差异,是开展合规跨境财富管理的第一步。

第一,OSA账户:纯离岸属性的传统基石。OSA账户(离岸账户)是最传统、最纯粹的离岸账户,由具备离岸业务资质的银行开设,仅允许外币、不涉及人民币,资金遵循“外来外用”原则,监管最宽松,在法律上视同境外账户。《行动方案》提出,要发挥好现有离岸账户(OSA账户)作用,有效推进离岸金融服务提质增效。

第二,FT账户:有限渗透的制度创新。FT账户(自由贸易账户)是上海自贸试验区的标志性制度创新,本外币兼容,连接境内与境外,但资金渗透受额度管控,属于“有限渗透”模式。《行动方案》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托自由贸易账户(FT账户),为符合条件的企业主体开展离岸贸易、离岸租赁、离岸航运、全球财资管理等特定离岸业务提供金融服务。

第三,NRA账户:基础涉外的严格监管。NRA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是最基础的涉外账户,境外机构在境内银行开立,主要用于资金留存,离岸属性最弱,监管最为严格。

第四,EF账户:前沿探索的对标引领。EF账户(海南多功能自由贸易账户)是最前沿的制度探索,对标新加坡、迪拜等国际领先实践。EF账户与境外账户、OSA账户、NRA账户之间的资金可依法自由划转,同名账户资金在额度内有限渗透。

四类账户功能各异,适用场景泾渭分明,选择不当则可能引发资金冻结或违规处罚。总体而言,纯粹的境外资金运作应优先选择OSA账户,以匹配其“外来外用”的离岸属性;涉及跨境贸易结算可依托FT或EF账户的有限渗透优势;临时性境外机构境内资金留存则适用NRA账户。市场主体须根据资金性质与业务场景精准匹配,方能在合规框架下实现资金融通效率的最大化。

三类跨境担保

跨境担保是中国企业“走出去”中最常用的增信工具,也是司法实践中的高频争议领域。根据《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跨境担保分为内保外贷、外保内贷和其他形式跨境担保三类。

内保外贷(境内担保、境外贷款)是中国企业“走出去”最主要的投融资工具。担保人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或企业的,应在签订担保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手续。内保外贷项下资金仅用于债务人正常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不得虚构贸易背景进行套利。外汇局按照真实、合规原则对非银行机构担保人的登记申请进行程序性审核并办理登记手续。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朱鹤新在2026年陆家嘴论坛上透露,将新增推出“一揽子”增量政策,进一步简化对外直接投资(ODI)、外债等汇兑管理。

实务中最常见的法律风险在于登记合规与交易背景真实性。根据《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汇发〔2024〕12号),担保人、债务人不得在明知或应知担保履约义务确定发生的情况下签订跨境担保合同。判断标准包括:债务人是否具备足够清偿能力、融资条件与资金用途是否明显不符、当事各方是否存在恶意担保履约意图。此外,具有提供担保意思表示的“维好协议”须参照内保外贷管理。

司法实践中,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登记的跨境担保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在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中,首次明确具有担保功能的备用信用证属于独立保函,应适用独立保函相关司法裁判规则,严格把握欺诈认定标准。由此,内保外贷有三条合规红线不可逾越:一是签约后15个工作日内务必完成外汇登记,杜绝侥幸心理;二是严格审查交易背景真实性,避免触碰汇发〔2024〕12号文关于“明显担保履约意图”的判定禁区;三是慎用“维好协议”等类担保安排,其已纳入内保外贷管理框架,不得游离于监管之外。

外保内贷(境外担保、境内用款)多用于外资企业或红筹架构公司。其核心法律风险不仅在境内,也在域外;境外担保决议是否符合注册地法律效力要件,一个在BVI或香港不合规的董事会决议,可能导致整个担保安排归于无效。建议企业在签署担保文件前取得当地法律意见书,以程序合规保障实体权利。

其他形式跨境担保涵盖跨境抵押、跨境质押、独立保函、离岸账户质押等,法律关系最为复杂。合同效力适用当事人约定的准据法;物权效力适用财产所在地法律。

中国企业出海的组织架构

中国企业“出海”的组织架构已从单一境外子公司发展为多层级的复杂架构。每一种架构对应不同的法律风险与合规义务。

一是ODI正向架构。ODI正向架构是最合规的路径:境内母公司经发改委、商务部门、外汇局备案或核准后设立境外子公司。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其他情形实行备案管理,采用“双备案制”。这一架构的最大风险不在制度本身,而在制度规避;许多民营企业因ODI流程复杂,选择由实际控制人个人在境外设立离岸公司,待公司发展壮大后返程投资或寻求A股上市时,因缺少ODI批文,可能被认定为“假外资”,导致境外利润无法合规汇回,甚至因个人与公司资产混同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面临逃汇等刑事风险。合规没有捷径,ODI的正向路径虽繁复,却是企业出海行稳致远的唯一通途。

二是红筹/VIE架构。红筹/VIE架构是中国互联网、教育等受限行业境外上市的经典路径:开曼/BVI控股公司→香港公司→境内外商独资企业(WFOE)→通过VIE协议控制境内运营实体。2023年《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已将VIE架构纳入备案范围。2025年,共有9家VIE架构企业通过证监会备案,12家成功完成境外上市,备案审查周期介于230天至366天之间。司法层面,上海浦东法院在2025年的判例中首次援引浦东新区法规,认定拆解VIE架构不当改变各主体承担风险和债务的正常逻辑,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香港联交所对VIE架构采取“Narrowly-Tailored”审核原则,即仅在必要情况下允许以VIE架构控制外资受限业务。

三是区域总部架构。区域总部架构以中国香港、新加坡、迪拜等作为中间控股平台,利用税收协定网络降低股息、利息预提税。核心风险在于税务部门对“经济实质”的审查:是否有办公室、员工、真实决策,还是骗取税收优惠的“空壳”。

四是多层离岸架构。多层离岸架构通过BVI、开曼等多层嵌套持有资产,实现风险隔离。但在CRS信息交换和全球最低税15%的规则下,税务机关和法院可运用“穿透原则”追踪最终受益人。

五是双总部/去中心化架构。双总部/去中心化架构为应对地缘政治风险而设,同时设置境内和境外总部。需警惕的是:控制权究竟在哪里?是为优化业务还是为规避监管、逃避债务?

法域冲突与争议解决

离岸金融案件面临的最大挑战是两大法系的根本冲突。国际主流离岸金融中心(中国香港、新加坡、开曼)均采用普通法系,以判例法为渊源,特点在于法官造法、遵循先例、高度尊重合同自由。中国属于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依据,依赖法典条文。这一冲突的直接后果是,法律适用难——当合同约定适用普通法时,中国法官查明外国法成本高、难度大;裁判认可难——对同一行为的定性可能大相径庭,导致判决在境外执行困难。

面对两大法系的根本性冲突,应从四个层面构建应对体系。

第一,合同为先,把控管辖准据。在签订跨境合同时,尽可能约定适用中国内地法律或中国香港法律,并选择中国内地或香港的仲裁机构,充分利用仲裁裁决国际执行率远高于法院判决的制度优势。

第二,制度为基,善用公共秩序保留。当适用外国法将损害中国社会公共利益时,法院可依据公共秩序保留条款直接适用中国法律,这是维护国家司法主权与经济社会安全的重要法律屏障。

第三,多元化解,发展仲裁与调解。鼓励离岸金融争议通过仲裁、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提高纠纷化解效率和国际认可度,降低跨境诉讼的时间与金钱成本。

第四,能力为本,强化涉外司法建设。上海金融法院已建立涉外金融纠纷快速处理机制,探索外国法查明专家陪审机制,明确跨境担保、债券违约等法律适用规则,跨境金融法治与监管协同正在加速推进;四者相辅相成,共同构筑起应对法域冲突、保障跨境金融安全的立体化争议解决体系。

离岸金融不是“法外之地”。从经济实质法到全球最低税率,从CRS信息交换到FATF反洗钱评估,离岸金融已被一张严密的法律与监管网络所覆盖。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已于2025年1月1日实施,填补了我国与FATF国际标准的差距。对于从事跨境投资与财富管理的实务界人士,以下三项工作具有紧迫性:

第一,筑牢合规底线,完成经济实质自查。审视名下开曼、BVI实体是否满足实质性业务要求,是否在2026年1月31日前完成年度经济实质申报。

第二,回溯历史沿革,审视外汇登记合规。若曾以个人名义设立境外SPV,需评估是否完成37号文补登记,否则面临境内资产无法合规流转的法律僵局。

第三,防控潜在风险,优化争议解决预设。检查所有离岸合同的管辖法律与争议解决条款,若为普通法系且未约定仲裁,建议补充仲裁条款,以规避判决在境外无法承认与执行的系统性风险。

(景建国系上海金融业联合会特聘专家、离岸金融研究所所长,王鹏系上海金融业联合会高级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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