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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生成 免责声明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门联合印发《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发展离岸金融行动方案》,支持在上海浦东新区开展离岸金融先行先试。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是国家战略,有离岸金融业务就有合规与否与民商纠纷。笔者呼吁,修改民事诉讼法,对离岸案件和全球资产冻结保全禁令等作出法律制度供给。
首先,民事诉讼法应拓展国际商事法庭受案范围,受理离岸金融等包含跨法域因素的民商事案件。我国法院案件管辖以属地管辖为核心,但现在生活在上海的外国人、财富在海外的中国公民,都不在少数。按照现行法律,双方都是外国国籍或者无国籍,或者被告一方人/财产在境外,要根据中国法律找管辖连接点,否则可能无法立案,就算法院受理,对于境外财产一般也不会处理。这种局面应当改变。
其次,可深入研究新加坡、中国香港法院发布全球冻结令的做法,审慎评估并探索建立全球资产保全制度。当前,一些当事人在境内经商获利,却将资产隐匿于离岸金融岛国,甚至通过虚拟货币冷钱包等方式将资产存储于网络虚拟世界。笔者作为中国律师,在代理当事人维权时,当然希望在中国法院申请针对境外资产的全球冻结令,但现实中往往遭遇立案难;即便进入审理程序,询问法官也常被回应:“民事诉讼法有依据吗?”
我国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目前民商事诉讼和仲裁或者裁判文书执行涉及外国甚至多国财产的情况日趋普遍。但中国司法实践仍受限于属地管辖传统,缺乏对跨境资产保全的系统性规则支撑。现行《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未明确赋予法院对境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权力,也未建立与境外法院的协同执行机制。当事人持中国判决赴境外申请承认与执行时,常因缺乏前置冻结令而丧失资产控制先机。这一制度缺口,日益成为高净值主体规避责任、转移资产的现实漏洞。尤其是以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等离岸金融中心注册的空壳公司为工具隐匿资产,利用这些岛国不公开股东详情的制度阻断调查追诉通道,已成为跨境维权的一大痛点,亟须立法给予科学合理的制度供给。
可以作为对比研究的是:最近,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在一起涉及美国加密货币平台与阿联酋用户的纠纷中,对案涉争议是否属于离岸案件进行了分析。对于与新加坡无实质关联的“离岸案件”,该法庭允许未取得新加坡执业资格的外国律师代理出庭,同时法院更容易作出案件保密令。
笔者在代理涉及境外财产的诉讼时,感受到目前法院大多仍以传统观念引导当事人赴境外财产所在地国家诉讼。但是,近年来披露的诸多重大案件中,高净值人群几乎都有复杂的境内外财富与避税安排。许多被内地刑事追诉的相关民事案件,全球资产冻结禁令往往由中国香港、新加坡等法院作出。
法律博弈不仅关乎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具体感受,也对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产生深远影响。重大案件的司法处理是否符合公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公众对司法系统的信心。其实在知识产权领域,我国已经有所突破,在海外知识产权禁诉令及众多高额判赔的压力下,我国大幅提高知识产权判赔,以司法定价跟上市场定价,鼓励创新。我国法院也发出了禁诉令,制衡企业滥用海外司法程序对我国企业的不公正司法强权。
综上所述,发展离岸金融就是要做外国人的生意,提供匹配的法治公共服务是题中应有之义,鉴于诉讼仲裁是立法法保留的中央事权,建议民事诉讼法适时修改,把目前国际商事法庭的试点,尽早拓展为为离岸金融等重大跨境资产争议全面提供司法公共服务。
(作者系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资深仲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