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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所有制:供给侧改革视角下的制度创新实践

第一财经 2016-11-29 20:45:00

作者:贾康 ▪ 刘薇 ▪ 苏京春    责编:黄宾

在中央全面推进供给侧改革的当下,积极推进混合所有制是现代市场体系运行的产权基石方面的最重要的制度创新,是推进国企改革、民企发展的主线。

一向力主实质性推进中国体制改革的新供给经济学研究群体,却被某些论者扣上“取消改革”和“新行政经济学”的帽子,实在匪夷所思。但以此为契机进一步表明我们在一系列出版物(包括《供给侧改革:新供给简明读本》)中的基本思路与观点,应有助于使公众进一步了解供给侧改革,特别是促动严肃的研讨者做进一步的分析认识和学术争鸣。本文聚焦于我们高度注重并已在研究中提出了明确思路与主张的国企改革、民企发展问题。

我们认为,中国的“供给侧改革”,实为在认识、适应和引领“新常态”的新阶段,以“攻坚克难”的全面深化改革为核心内涵,以结构问题优化解决为矛盾的主要方面,进一步解放生产力、实现动力机制转换和体系转型的系统工程。

作为一个转轨中的发展中大国,追求“追赶—赶超”式后来居上的现代化,大思路定位必然是“守正出奇”,在充分尊重市场的资源配置决定性作用的同时,须充分认识到并不是简单搬用发达市场经济体的已有经验和我们自己过去的经验即可完成现代化,必须以特定国情下各特定阶段上可持续的成功创新,来支持中国完成从追赶到赶超的现代化全过程。政府理性的供给管理,是促使供给侧的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充分互动而解放生产力,充分打开现代国家治理可包容的一切潜力、活力空间。企业是实现创新发展目标的最基础和重要的载体,在中央全面推进供给侧改革的当下,积极推进混合所有制是现代市场体系运行的产权基石方面的最重要的制度创新,是推进国企改革、民企发展的主线,直接呼应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

一、对供给侧改革核心内涵的理解、政策思路建议及相关国企改革的“国企民企共赢”基本认识。

我们认为,中国所强调的供给侧改革的核心内涵就是有效制度供给,即以改革为统领,结构优化为侧重,在解放生产力中守正出奇,引领新常态而继往开来。所谓“守正”,就是认识、顺应、尊重和敬畏市场规律,充分发挥其总体而言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所谓“出奇”,就是充分认识到并不能简单搬用发达市场经济体的已有经验和我们自己过去的经验,必须以特定国情下特定阶段上的成功创新来支持中国完成从追赶到赶超的现代化全过程。新的历史起点上为继续“大踏步地跟上时代”,在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全球化、民主法治化趋向下,在改革深水区面临的真问题,是怎样攻坚克难,怎样把硬骨头啃下来。处理这种经济社会转轨升级的问题,实现升级版是新常态的“常”必须落到的境界上,而打造这个升级版最关键的就是创新驱动,即在供给侧以有效制度供给支持结构优化,激活全要素生产率的所有潜力来对接全面小康,连通中国梦。

新供给经济学已有的研究成果强调,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在供给侧打通的动力体系中,制度创新是“解放生产力”的最关键的创新,它会打开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的空间,技术创新亦会“倒逼”管理创新和制度创新,我们所在的中国新供给经济学研究群体以理论创新基本认识引出的基本政策主张,是供给侧改革以改革统领全局的“八双”和面对两个一百年任务的“五并重”。

“八双”为:“双创”——走创新型国家之路,大力鼓励创业;“双化”——推进新型城镇化,促进产业优化;“双减”——加快实施以结构性减税为重点的税费改革,大幅度减少行政审批;“双扩”——对外开放格局和新的国际竞争局面之下,扩大中国对亚非拉的开放融合,适度扩大在增长方面基于质量和结构效益的投资规模;“双转”——尽快实施我国人口政策中“放开二胎”管制向逐步适当鼓励生育的转变,积极促进国有资产收益和存量向社保与公共服务领域的转置;“双进”——在国有、非国有经济发挥各自优势协调发展方面,应该是共同进步,摒弃那种非此即彼截然互斥的思维,在“混合所有制”的重要概念下,完善以“共赢”为特征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经济制度的现代化实现形式;“双到位”——促使政府、市场发挥各自应有作用,双到位地良性互动、互补和合作,尤其看重在公私合作伙伴关系PPP模式下寻求共赢;“双配套”——尽快实施新一轮“价、税、财”配套改革,积极地、实质性地推进金融配套改革。

“五并重”的基本内容为:一是“五年规划”与“四十年规划”并重,研究制定基于全球视野的国家中长期发展战略;二是“法治经济”与“文化经济”并重,注重积极逐步打造国家“软实力”;三是“海上丝绸之路”和“陆上丝绸之路”并重,有效应对全球政治经济格局演变;四是柔性参与TPP与独立开展经济合作区谈判并重,主动参与国际贸易和投资规则的制定;五是高调推动国际货币体系改革与低调推进人民币国际化并重。

以上“八双五并重”引出的消除供给抑制、放松供给约束的取向,正是对应于十八大以来延续市场化取向下“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制度转轨、机制优化的最核心内涵。

上述系列政策主张与建议中内含的一个重要思路,是我们既反对经济完全由政府主导,也不同意单一维度的所谓“小政府,大社会”或“政府退出经济领域,完全由市场自身配置资源”的观点。经济完全由政府主导、即实行计划经济,企业全部国有,则形不成市场,价格、资源必然扭曲,供给必然不足,效率必然低下,苏联东欧国家及中国改革开放前已有深刻的历史教训;经济完全由市场自发运行,企业全部是非国有企业,也会出现西方经济学也承认客观存在的“市场失灵”,其对国民经济造成的伤害也会十分巨大——1929年美国大萧条的出现是其典型案例;2008年以来出现的由美国次贷、欧债引发的最新一轮全球经济金融危机再次把危机极端化,并再次充分证明,并非政府在“华盛顿共识”取向下强调不参与经济运行,经济就可以健康地发展。

我们主张,政府和市场应发挥其各自应有作用,并实现良性互动互补与合作。在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既是提供公共服务、监管市场运行的主体,也是公共品及部分特定领域的供给主体。中国政府未来一方面要运用财政政策、货币政策、收入政策等宏观政策,并通过制订国家中长期发展战略、区域和行业发展规划引导市场公平竞争这只“看不见的手”调控经济运行,另一方面,还应颁布相关法律法规、设立监管机构来监督市场运行,并在涉及国计民生的战略性、关键领域通过构建一定数量做好做强的国有控股企业这只“看得见的手”,来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和弥补“市场失灵”,贯彻现代化赶超战略。

我们的上述主张决不意味着看轻国有经济、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艰巨任务,也并不意味着主张政府“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而是主张将政府三个职能分离由三个不同的主体来承担,以确保政府调控、引导经济发展职能与市场配置资源职能“双到位”,具体模式是:一是由政府设立的“行政部门”承担制定发展规划、审核市场准入等行政职能;二是要由政府组建 “监管机构”来履行监管市场职能;三是对于涉及国家经济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点领域或存在“市场失灵”的领域,还应由政府出资在同一领域成立若干“企业实体”参与有外资、民资等主体加入的市场竞争。公私合作伙伴关系(PPP)模式下的发展取向与机制创新,应成为政府、市场主体与非政府“第三部门”(民间志愿者组织)公益机构更充分地合作而寻求“共赢”的主题。总之,国有企业(国有资本)与民营企业(民间资本)和社会组织,应发挥各自优势,协调发展,共同进步。

经过30年的不断改革开放,我国的冶金、有色、航空、金融、电信等领域已基本上实现了政府行政、监督、股东三项职能的分离,初步形成了政府与市场互动格局,而电力、铁道、公路以及医疗、教育等领域仍维持了或大体未打破原有格局,政府三项职或能集中于一个机构,或仍实际维持了过度垄断与过度管制,需要通过大力深化改革,实现三者的履职主体有效分离。

我们不主张“贴标签”式地讨论“国进民退”、“国退民进”问题,且“进”、“退”也不是仅体现在“领域”的进出、“市场份额”的高低方面。我们主张,要按照马克思“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原理作为观察问题的着眼点,并按照邓小平“三个有利于”的核心思想作为衡量标准,在经济发展的一定阶段,既不是“越公、越国有越好”(上世纪50年代末的大跃进、人民公社,搞“一大二公”,有过惨痛教训),也不是“越私、越民营越好”(一些亚非拉发展中国家只认私有经济的产权模式,以及上世纪苏东巨变后私有化形成寡头垄断,也会破坏国民经济发展,滑入失败轨道)。

我们认为,国有企业、国有经济与民营企业、民间资本各有其特点和优势,在当前中国进入工业化中后期、进入资本社会化时代且面临全球化竞争格局的条件下,观察国有企业的存在必要性、作用方式和空间,探索其有效管控模式,必须引入新的理念、转换新的视角,运用新的思维。

国有经济、国有企业具有依托或隐含国家信用、能够整合各方资源、规模经济、资本实力强、管理相对规范、社会责任感较强等优势,是政府调控经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保障社会公平公正的重要调控、辐射力量和政策工具,特别是在某些从国家中长期战略看很需要但暂时面临市场缺损或发育不足的领域,其作用更显重要,但其也存在由政企关系界定不清或内部管理人员道德风险所诱发的盈利动机不强、不注重管控成本反而易持续抬高管理成本和福利、工资,运营效率偏低、服务质量较低等问题;民营企业具有市场嗅觉敏锐、机制灵活、客户观念强等优点,但其与生俱来的最大化逐利本性容易导致主要关注企业自身利益或局部利益、粗放耗费资源、短期行为、压低劳工安全条件和薪酬、破坏环境、社会责任感不强等问题。我们主张,要通过扩大市场准入、加强市场监管、完善法律法规,发挥其各自长处,抑制其各自不足,构建国企国资、民企民资平等竞争,互为补充、双向良性互动的市场格局。国企国资在一般性竞争领域可逐步完全退出,在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经济命脉的特定领域其以股权衡量的控制力,大致可初步掌握在30%~60%区间。

股份制是公有制的重要实现形式和融合“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分野发展“混合经济”式现代企业的制度形式,可天然对接“混合所有制”。原来“国”与“民”在一般概念上的截然不同,从历史大趋势上观察,将越来越多地转化为依阶段、领域等的不同而生成的股份制企业股权结构的变动问题,即归为国有与非国有股权的一体化生存与“共赢”问题。

因此,也必然应合乎逻辑地在综合配套改革中强调,有序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促进国有资产收益和存量的转置。规模庞大的国有经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组成部分。大型国有企业在中国经济社会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一个重要方面,是顺应社会诉求将更大比重的资产收益上交国库,支持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运行和公共服务的增量提质。随着国有经济“战略性改组”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深化,应积极探索通过立法方式,确定各类企业的设立依据、政策目标、国有资产收益的合理转置等相关规则,形成规范法案,并在动态优化中全面形成以国有资产收益和存量形态的合理转置,在法治化制度体系中服务于全社会公共目标:在坚持“资产全民所有,收益全民所用”的基本原则之下,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本预算)管理体制,提高利润(资产收益)上缴比例进而对社会保障和其他公共服务的支出加大支持力度,合理纳入全口径预算体系统筹协调。各类公益型资产处置(如文化企业转制过程中国有资产的处置)也应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体系中来,以此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强化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财力支撑,真正体现国有经济的优越性及全局性贡献。

二、“混合所有制”是供给侧改革中有效制度供给的重大创新实践。

国有企业属于全民所有,是保障人民群众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20年,在国有企业改革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决定性成果,形成更加符合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现代企业制度、市场化经营机制,并进一步强调“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取得积极进展”。从供给侧视角看,现阶段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启动的是一整套制度框架体系建设,需要落实到现代企业制度和法人治理层面。前些年,中国股份制经济已有明显发展进步,其中不乏国有非国有和公有、非公有股权在市场主体内部的混合,但往往存在国有产权“一股独大”问题和产权规范不落实、不到位问题,恰需要通过混合所有制创新实践来完善基本经济制度。

混合所有制是一种有利于真正释放经济增长活力、实现制度创新的经济体制(见图1)。基于学界研讨成果所显示的,以及相关文件中所规定的实现形式,在十八届四中全会所强调的法治框架下,混合所有制实际上能够切实激发企业活力和市场活力:

一方面,混合所有制能够在寻求与民间资本更好融合方式的过程中,在技术方面充分激发企业立足于后发优势的技术模仿、技术扩散、现有技术的升级换代、新技术研发等,在制度方面实现管理水平的提高、运营效率的提升以及各项成本的良好控制,从而成长为长期健康的市场主体,对市场活力的焕发发挥重要的主观能动作用,推动股票等资本市场形成长期慢牛的良好态势;

另一方面,混合所有制是推动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的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重要手段,通过回归价格机制、理顺供求关系、逐步放开计划手段等,培育更加健康的产品市场、要素市场和资本市场,通过健康市场的形成,为市场主体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同时实现通过激发市场活力来增强企业活力。而通过混合所有制改革中股份制的实现,资本市场势必更加规范和繁荣,与正紧锣密鼓进行的多级多元资本市场建立互相促进、互相成就,加之PPP模式的广泛推广和应用,混合所有制改革势必与连片开发、城市基金、资本证券化、互联网金融等相互作用,产生更大的乘数效应。

一个PPP项目在产权方面没有对接股份制的任何硬障碍,而且是天然地要求形成一个法治环境下的多产权主体间的契约。最典型的即以SPV的形式组成特殊项目公司来运营PPP项目,其中,所有股权都有清晰归属,每一份标准化的股权属于其中的股东,认定以后不会产生法律上无法处置的纠纷(少数纠纷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而且政府方面的内在动机是天然地不想“一股独大”,因为这些项目中“少花钱多办事”,才体现其办事漂亮、出政绩的“四两拨千斤”的水准,正好尽量充分地给出了企业(包括民营企业)更多持股的空间.各方在这种可预期的稳定的法治化环境下,来追求在共赢中利益回报目标的实现。

由此可见,在混合所有制一方面激发企业个体活力、另一方面激发市场互动活力的同时,企业活力与市场活力之间必将相互激发,政府、企业、专业机构的伙伴式合作将产生“1+1+1>3”的绩效提升,从而更会促使混合所有制改革实际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增长发展的引擎。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应特别注重混合所有制与股份制的联通,因其必将成为国内资本市场、要素市场、产品市场、市场主体焕发活力的核心动力之所在,也必将成为从马克思当年所表述的对私有财产制度的“消极扬弃”走向“积极扬弃”的必由之路。

在邓小平南方谈话之后,1992年党的十四大确立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成为全局性的重大突破和历史性决策。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勾画了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对于股份制,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在这个判断中,已经区分了所有制和所有制的具体实现形式这两个不同的概念:股份制是所有制的一种实现形式,既不姓“社”,也不姓“资”。党的十六大要求进一步探索公有制特别是国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除极少数必须由国家独资经营的企业外,积极推行股份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则进一步提出,积极推行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并首次明确提出: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

从股份制是公有制的一种实现形式到主要实现形式,体现了对公有制实现形式认识的深化和飞跃,也为十七大、十八届三中全会所强调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做好了铺垫和准备。基于这一简要回顾并结合本文分析,可一言以蔽之:中国当下所说的混合所有制,实际上强调的是在现代国家治理法治背景下,使任何一个市场主体内部,产权可以按照股份制框架下的“混合”取向来处理,实现最大包容性和共赢、多赢。在和平与发展的时代,贯彻“一百年不动摇”的党的基本路线,特别需注重的是以最大的包容性走向共赢。如果从提升人类文明、解放生产力、共享发展成果这样一个宽阔的思维来说,基于“现代国家治理-现代市场体系-现代企业制度-混合所有制”的逻辑链,加之以现代财政制度作为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撑,配合起来充分发挥市场总体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实质性地推进改革,那么,困扰人们多年而争议不休的国有经济部门改革和国有资产管理体系的重构,以及民营企业如何冲破“玻璃门、旋转门、弹簧门”而实质性“再破题”等问题,将会有一个豁然开朗的新境界。我们深信,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混合所有制”认识的突破性表述,将长远而深刻地影响和推动中国的现代化。

三、对股份制和混合所有制的理论分析认识需要与时俱进引领实践。

当下所强调的混合所有制,其框架就是过去已被充分肯定的“现代企业制度”的标准化形式——股份制。这一制度可以使公有的、非公有的产权,融合到分散存在的市场主体——一个个企业的内部产权结构里面去,寻求相关利益主体的共赢。这里还有必要从理论视角、与时俱进地对股份制实现更全面的认知。

第一,马克思对股份制的论述要点的回顾。

马克思在有生之年,已敏锐地意识到股份制的特异影响和对社会发展的可能贡献。从社会经济生活观察:“假如必须等待积累去使某个资本增长到能够修建铁路的程度,那末恐怕直到今天世界上还没有铁路。但是,通过股份公司转瞬间就把这件事完成了。”从生产关系的制度演变观察:“那种本身建立在社会的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并以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社会集中为前提的资本,在这里直接取得了社会资本(即那些直接联合起来的个人的资本)的形式,而与私人资本相对立。并且它的企业也表现为社会企业,而与私人企业相对立,这是作为私人财产的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 “资本主义的股份企业,也和合作工厂一样,应当被看作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化为联合的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只不过在前者那里,对立是消极地扬弃的,而在后者那里,对立是积极地扬弃的。”

这些文字反映了马克思对股份制论述中的核心观点。首先,可知马克思虽然还未认可股份制已经将资本主义下的私有制转变为公有制,但他已经明确认知其所产生的社会资本与私人资本相对立的形式,可被认为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为联合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其次,结合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的论述,“资本是集体的产物,它只有通过社会许多成员的共同活动,而且归根到底只有通过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活动,才能运动起来”,以及公有制是在资本主义“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的一种社会制度,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基本逻辑,不难看出,虽然仍把股份制归为一种“消极的扬弃”,但是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制度下出现股份制而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生形式否定、对其具有的资本社会化运用特征,以及其所引发的走向新生产方式的“过渡态”,都是秉持积极肯定态度的。

第二,从“消极扬弃”到“积极扬弃”。马克思所指出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生产关系制约生产力发展的基本矛盾和“桎梏”,是生产的社会化和生产资料私人占有之间的矛盾。沿着解决这一矛盾的思路观察,马克思当然会肯定“工人自己的合作工厂”。同时马克思指出的“工人自己的合作工厂,是在旧形式内对旧形式打开的第一个缺口”以及“资本主义的股份企业,也和合作工厂一样,应当被看作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化为联合的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的认识,已为我们带来了极为重要的思考线索和空间。

“扬弃”(德文为autheben,英文为sublate)是哲学名词,指事物在新陈代谢过程中,发扬其体内的积极因素而抛弃其体内的消极因素(一如中文“留取精华,弃去糟粕”之意)。不论对于马克思的“消极扬弃”评价作出何种研究者的分析解读,基本逻辑指向至少具有“形式”和“过渡”方向上的肯定,余下的便是如何使形式与内容相合的问题。任何理论观点的提出都带有时代特征与客观局限,马克思对股份制的认识提出于100多年前,但在当时社会制度和经济发展背景下,股份制所具有的哪怕是带有“消极扬弃”意味的“社会资本”特征,已为马克思带来了思维灵感。面对这其后100余年的历史进程,结合“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原则,我们完全可以沿马克思的思维逻辑深化认识。

100多年来,股份制下的市场主体(即股份公司)已经发生了非凡变化。除了早已较普遍地存在本企业员工、产业工人持股和社会上的普遍劳动者、公共机构在股份制企业中持股以外,“国家”特定层级的政府也可持股并酌情做增持、减持的操作,而对宏观经济运行和社会生活产生重要的正面效应。发达国家的市场主体(公司)在达到一定规范程度后可以上市,而上市这一环节在英文中是叫 go public(走向公共),决非“私”的取向。无论是股份制中的公共机构持股,还是公司最终走向上市,开启公共募集资金的模式,都表明着即使是称为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市场主体,也已经呈现内部产权结构多元化而超越简单私有的特征。社会化大生产中的上市公司,亦称公共公司,不仅其持股人在很大程度上是“公共”的,而且其经营状况要接受全社会的公共监督,财务要有充分的透明度,公司发展和社会公众利益实现了更有效的互动与结合。

例如:通用汽车公司作为世界上非常有名的标杆式大公司,在2008年未改组前,股权已高度分散,很难说其具体归属于哪个资本家,为数众多的持股人是本企业的员工、产业工人和社会上的劳动者。2008年金融危机中,由于通用汽车公司遭受重创,美国财政部对其进行注资,改组后的通用汽车公司股权结构为:美国财政部作为最大股东占72.5%股权,美国汽车工会的工人退休医疗基金作为第二大股东占17.5%股权,通用的债权人占10%股权。而时隔数年,2014年7月15日查得的情况,是UAW Retiree Medical Benefits Trust为其十大股东之首,持股比例为8.74%,加拿大政府为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为6.86%,十大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也仅为38.29%了。

另一家著名的通用电气公司,2014年7月25日的股权结构中,十大股东居第一位的Vanguard Group持股比例为4.99%,第十位的Global Investors持股比例为0.78%,其“十大股东”合计的占股份额仅为20.6%。

这些情况都表明,股份制使资本的社会化特征不断提高,已在明显地缓解着生产社会化与生产资料私人占有之间的矛盾,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如果说在“资本主义”名号下的这种混合所有制已在发生扬弃“私有”不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发展制约因素的积极作用,应如实地认识这种变化,那么把股份制下“以混合所有制”为取向的发展变化,与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实践紧密结合,更没有丝毫道理对股份制加上“姓社姓资”的诘难,更应淡化“姓公姓私”的标签,更应肯定中国大地上近年来“积极扬弃”式的不断尝试和探索——而这也同时意味着在中国今后几十年联结伟大民族复兴“中国梦”的改革发展过程中,混合所有制取向的股份制,一定会打开“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的潜在空间,长远而深刻影响我国现代化进程。

第三,现代市场体系中产权基石层面的基本制度规则。

中国支持“现代国家治理”的现代市场体系的产权制度基石,在混合所有制概念上终于可以说清。如上所述,混合所有制可以内在于标准的“现代企业制度”的股份制框架。在法治化的环境下,所有利益关系都可以得到合作(“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中的解决方式,有利于以最低的交易成本形成“共赢”的预期及其实际进程。在混合所有制的相关持股主体互动中,组织和自组织、调控和自调控、管理和自管理、规范和自规范这种现代化治理要素的结合,有助于潜力、活力、创造力的释放,即生产力的解放。中国在“后来居上”的现代化进程中,要更多依靠以这样的产权基石合成一个现代化市场体系,搞活企业,并成为全局“现代国家治理”的可持续微观基础,将和平发展、和平崛起之路越走越宽。

按照现代经济理念与实践来理解股份制,可知对股份制不必、不能贴标签做姓社姓资、姓公姓私的界定。股份制是人类经济文明从产权基石层面规范地形成的、以法治化为背景的一套基本制度规则。在高标准、现代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下,其最具多元包容性的形式和可以为企业提供可持续共赢发展的制度安排的,就是混合所有制这一形式,它理应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以及全面改革阶段在企业改革领域主打的形式。(贾康系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首任院长、首席经济学家、中国财政学会顾问、中国财政学会PPP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刘薇、苏京春系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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