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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F报告评估中国保险业:偿二代影响深远,应进一步制定风险监管计划

第一财经APP 2017-12-07 22:04:44

作者:杜川    责编:林洁琛

12月7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发布了对中国的金融体系稳定评估(FSSA)报告。评估成果报告显示,保监会已在监管制度建设、偿付能力体系现代化、全集团监管等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

12月7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发布了对中国的金融体系稳定评估(FSSA)报告(下称《报告》)。

《报告》基于FASP评估团于2015年10月,2016年1月、6月和12月,以及2017年2月、4月、5月和9月访华开展的工作。旨在评估金融体系整体而非单家机构的稳定性,帮助各国识别金融部门系统性风险的主要来源。

根据保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在此次评估的书面评估阶段,保监会对保险评估原则自评估模块以及调查问卷进行了认真填写,完成了共计15万字的答复和翻译工作,提供了包含《保险法》在内的几十部保险业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英文译本。

现场评估阶段,保监会与评估专家团开展了40余场保险监管技术论坛,并参与了危机管理、宏观审慎等多场专题会谈。协助安排了评估专家团到保监局行业组织、保险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共计十几家机构进行走访。

从评估标准来看,此次使用的保险核心原则,近年来进行了多次修订,本轮所采用的是2015年版的核心原则。2015年版吸取了2008年金融危机的经验教训,覆盖面更广、要求更高。

《报告》指出,保险业增长非常迅速,且增长趋势还将继续,这对有效监管构成挑战。部分公司销售的短期产品与理财产品和银行存款类似,保监会已对此采取了监管行动。

新公司、产品和渠道以及放松定价监管加剧了竞争,而经济增长放缓和投资回报降低增加了风险。由于现有业务的利润率受到侵蚀,许多非寿险公司正在发展新的业务线。

根据保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保监会根据公司问题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情况采取监管谈话、下发监管函、停止新业务等逐步升级的监管措施;完善审批制度和反洗钱制度。

近年来,保监会加大了监管制度建设的力度,颁布了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在线办法,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管理办法的规定,完善了市场退出和业务转让制度框架,强化了监管措施,保险监管制度建设持续加强。

根据第一财经记者统计,截至目前,保监会在2017年共下发53份监管函,45份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年共下发59份监管函,29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报告》提出,虽然保险核心原则没有涵盖保险公司的所有业务,但在治理、再保险、披露和行为等方面都有广泛的要求。

在经过首次FASP评估之后,保监会用3年时间完成了以风险为导向的《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规划(简称“偿二代”)》制度建设。

《报告》指出,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体系(偿二代)于2016年实施,借鉴国际惯例和中国经验,建立了基于风险的偿付能力标准,以及对保险公司风险管理进行深入评估的框架。

据了解,“偿二代”被类比为是保险业的“巴塞尔协议III”。相比于以规模为导向的“偿一代”,“偿二代”是以风险为导向,这使得不同风险的业务对资本金的要求出现了显著的变化,从而影响保险公司的资产和负债策略。

近年来,保险行业发展迅速,险企面临的风险愈加复杂,以规模为导向的“偿一代”已不能全面、准确的反映保险公司的风险状况。

“偿二代”建设于2012年启动,2015年2月,“偿二代”正式发布并进入实施过渡期。2016年“偿二代”监管体系正式实施,保险公司只向保监会报送“偿二代”报告,停止报送“偿一代”报告。这意味着保险监管全面实行“风险导向”新制度,实现质变。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评估成果报告显示,保监会已在监管制度建设、偿付能力体系现代化、全集团监管等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

同时,《报告》也提出了一些需要改进的领域,并提出发展建议。一是进一步发展完善“偿二代”;二是偿付能力控制水平;三是应考虑采取行动抑制异常流动性风险或负债久期的过度缩短;四是应审查消费者保护风险,包括复杂产品销售误导风险等,并补充中介机构信息披露要求;制定基于风险的监管计划,将每家保险公司的所有问题和行为(包括市场行为)纳入其中。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从国际上来看,近年来,在接受保险核心原则评估的几个国家中,中国评估结果是最好的。这一评估结果也充分说明了评估团对近年来中国保险改革成果的肯定。

上述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保监会将积极借鉴吸收FSAP评估团专家的合理建议,继续深化中国保险监管改革,全面强化监管,切实防控风险,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12月3日,保监会副主席梁涛公开表示,确保安全是保险科技发展的生命线,要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

他表示,监管部门和从业机构要从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高度,构建适用、管用的风险防控体系和安全保障体系,让科技创新潜在的风险始终处于可管、可控的范围内。同时,加大对大型、特别是具有垄断地位的互联网企业的监管力度,逐步将其纳入监管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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