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中,陈老先生和王阿姨共生育三个子女,房屋产权登记在陈老先生和小儿子老三名下。王阿姨去世后,老三提交了一份录像遗嘱作为证据,显示王阿姨有意将房产留给老二和老三,排除老大。然而,法院最终认定该录像遗嘱无效,原因在于遗嘱人和见证人未在录像中表明身份及具体日期,且遗嘱内容并非王阿姨自主独立陈述,而是通过问答形式呈现,不符合民法典对录像遗嘱的形式要求(需有两名以上见证人,遗嘱人和见证人需记录姓名或影像及日期)。法院强调,遗嘱应体现立遗嘱人的自主意愿和严肃性,轻微瑕疵可能导致遗嘱不被采纳。此外,涉及房屋产权争议需另案处理,而王阿姨仅能处分自己有权分配的部分财产(包括从丈夫处继承的份额)。此案例提醒公众,订立录像遗嘱时需严格遵循法定形式,确保遗嘱人和见证人明确身份、日期,并由立遗嘱人自主陈述意愿,以避免遗嘱无效的风险。同时,对于历史产权问题,法院会综合多方因素审慎判断,不会仅因部分瑕疵直接否定其效力。
老人过世后的房产如何继承给子女最合适?
父母为规避不存在的遗产税,将一套出租房过户给已婚儿子,登记在其个人名下。尽管由父母实际收取租金并补贴子女,但儿媳在夫妻感情破裂后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法律上,若当初赠与儿子时未明确约定为个人财产,则该房产可能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然而,法院会综合考虑购房资金来源、赠与目的(以夫妻长期生活为前提)、婚姻状况及过错等因素,倾向将房产判归出资方(儿子),但可能判决给予儿媳一定补偿,而非均分。建议双方协商,避免激化矛盾,同时需评估感情现状是否存续可能。
父亲有非婚生子女,他现在立的公证遗嘱有效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