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黄浦区公有住房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争议。赵老伯作为再婚配偶,虽经法院判决确认享有居住权,但该权利不等同于征收补偿中的共同居住人资格。关键争议点在于: 1. 法律适用差异:排除妨碍案件中的居住权认定依据租赁管理法规,而征收补偿适用专门动迁政策,两者标准不同; 2. 协议约定效力:双方曾约定遇动迁"按国家政策办",但未明确保障赵老伯的征收利益份额; 3. 资格核心要件:赵老伯将静安区公房承租人变更为女儿的行为,可能构成"他处有房",导致丧失共同居住人资格; 4. 权利终止风险:房屋征收后,原居住权自然终止,且补充协议约定的使用权补偿金随之灭失。 案例警示:(1)财产处分需谨慎,过早变更房产权益可能影响晚年生活保障;(2)协议条款应明确具体权利义务,避免政策变动带来的不确定性;(3)再婚家庭需注意居住边界,防止衍生矛盾;(4)户口迁移具有不可逆性,需审慎决策。最终赵老伯能否获得补偿,需重点核查其福利分房情况及协议具体约定。
在立遗嘱人过世前,表示接受遗赠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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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欠款100多万未还,通过法院诉讼进入强制执行阶段。朋友名下房产被查封并启动拍卖程序,但其母亲提出异议,声称拥有居住权。尽管居住权设立可能影响拍卖,但法院有权在特定情况下强制排除居住权。建议首先尝试协商解决,若无法达成一致,可申请法院强制排除居住权,需提供相关证据支持。同时,考虑到被申请人母亲的实际情况,也可协商留出一定居住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