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黄浦区公有住房征收补偿款分配纠纷。李老伯作为承租人,在房屋评估阶段去世,留下约500万元的征收补偿款。户内人员为李老伯的小女儿及其外孙小张,均曾享受福利分房且未实际居住;户外人员为其他四位子女。争议焦点在于:征收补偿款是否属于李老伯的遗产应由法定继承人继承,还是由户内共同居住人取得。 关键点分析: 1. 时间节点:李老伯在征收决定公告后、签约前去世,其仍可享有征收补偿利益,继承人可依法继承相应份额。 2. 资格认定: - 小女儿和外孙小张因享受过福利分房且未实际居住,可能被认定为不符合共同居住人条件。 - 若被排除在外,征收补偿款将作为李老伯遗产,由五位子女平分。 3. 不同情形: - 若李老伯在公告前去世,则不存在遗产继承问题,补偿款可能由户内人员(小女儿和外孙)分配。 - 建议家庭内部协商,户内人员可适当补偿户外兄弟姐妹以平息矛盾。 结论:本案中征收补偿款应作为李老伯的遗产,由五位子女法定继承。但需通过法院诉讼明确共同居住人资格,最终可能由户内外子女共同分配。
案例中,李老伯作为公房承租人去世后,房屋内有8个户籍在册人员(大女儿一家三口、二女儿一家两口和儿子一家三口),但都不符合共同居住人条件。争议焦点在于征收补偿利益应归户籍在册人员还是全体继承人所有。 律师分析指出: 1. 公房征收补偿对象是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已故承租人的权利不延伸至征收补偿利益,因此不存在遗产继承问题。 2. 当房屋内有其他户籍人员时,补偿利益应由户籍在册人员共有;只有完全没有户籍的情况下,才可能参照类似继承方式处理。 3. 具体分配可考虑两种方式:按人头均分或按家庭户均分,法官会根据迁入时间、居住情况、福利分房史等因素自由裁量。 4. 建议家庭成员协商解决,适当平衡各方利益,避免因法律争议破坏家庭关系。 该案例凸显了公房征收中户籍认定与补偿分配的法律复杂性,强调要结合个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判断。
这位听友与老先生共同生活十多年但未领结婚证,老先生希望为她设立房屋居住权作为保障。目前房产登记包含老先生亡妻的名字,需先办理继承去掉名字才能设立居住权,但老先生不愿让儿子知情。专家指出,居住权可通过合同或遗嘱设立,但实际操作中需所有产权人配合登记(包括可能的继承人),隐瞒子女反而易引发后续矛盾。建议坦诚沟通,签订家庭协议书明确财产归属与居住权条款(如房子最终归儿子,但伴侣可居住至百年),既保障双方权益,也避免纠纷。若通过遗嘱设立居住权,可能因产权份额或继承人反对导致登记障碍;而合同中可约定居住期限或解除条件,但若无特殊条款则难单方撤销。已设立居住权的房屋难以出售,买家通常不愿承接此类房产,除非居住权人同意或给予补偿。最终强调,提前厘清权利、合法登记居住权对重组家庭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