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生前立遗嘱指定房产由一方子女继承,但后将房产出售并将售房款转给该子女,未另行订立遗嘱或签署书面赠与协议。根据《民法典》,立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悖的法律行为(如卖房),视为对原遗嘱的撤回。售房款性质不明,若无明确证据证明系母亲赠与,依法仍属遗产,应由法定继承人平均分割。子女主张款项为房产转化所得应归其所有,缺乏法律依据;妹妹主张为代为保管,亦无充分证据支持。关键问题在于遗嘱仅指向“房产”,未涵盖“一切财产”,导致售房款归属争议。建议未来立遗嘱时应使用“一切财产”等概括性表述,避免因财产形态变化引发继承纠纷。
这位听友与老先生共同生活十多年但未领结婚证,老先生希望为她设立房屋居住权作为保障。目前房产登记包含老先生亡妻的名字,需先办理继承去掉名字才能设立居住权,但老先生不愿让儿子知情。专家指出,居住权可通过合同或遗嘱设立,但实际操作中需所有产权人配合登记(包括可能的继承人),隐瞒子女反而易引发后续矛盾。建议坦诚沟通,签订家庭协议书明确财产归属与居住权条款(如房子最终归儿子,但伴侣可居住至百年),既保障双方权益,也避免纠纷。若通过遗嘱设立居住权,可能因产权份额或继承人反对导致登记障碍;而合同中可约定居住期限或解除条件,但若无特殊条款则难单方撤销。已设立居住权的房屋难以出售,买家通常不愿承接此类房产,除非居住权人同意或给予补偿。最终强调,提前厘清权利、合法登记居住权对重组家庭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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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子女老人要不要立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