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经60分》热搜继续。近日一则"捐赠名画/流向艺术拍卖市场"的消息,将南京博物院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目前该事件还在继续发酵,围绕/国有博物馆/对捐赠品的认定与处置、文物捐赠人/权益/如何保护等焦点问题,捐赠人的后代与南博也各执一词。昨天、江苏省文旅厅、国家文物局相继表态介入调查。具体情况来听报道。
事件的焦点,就落在了《江南春》图卷上。这件出自明代大家仇英的作品,曾是近现代收藏家庞莱臣的藏品。
1959年,庞莱臣之孙 庞增和 携家人,向南京博物院无偿捐赠了137件(套)藏品,其中就有这幅《江南春》图卷。但今年5月,这幅画作竟然在北京的一个拍卖会上亮相,起拍价高达8800万元。
在庞增和 女儿 庞叔令的举报与国家文物部门的干预下,这幅画作当时被紧急撤拍。但捐赠文物为何会出现在拍卖市场?这让庞叔令觉得难以理解,为此向南京博物院提起了诉讼。
17号晚间,南京博物院发布"情况说明"回应称,经调查核实,该馆于1959年正式接收庞氏捐赠的137幅画作,但在1961年和1964年两次专家鉴定中,包括《江南春》在内的5幅作品被定性为"伪作"。上世纪90年代,南博依据《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对这5幅画作进行了处置。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份"情况说明"中,南博并未说明究竟如何进行了处置,但表示,将核查画作去向,如发现违规行为将严肃处理,并强调拍卖会出现的《江南春》是否系受赠画作尚待查证。
显然围绕此事,捐赠方与博物馆存在三大争议焦点:
一是真伪之争:庞氏后人出示的捐赠记录显示《江南春》为真迹;南博则提供了1961年11月"伪"和1964年6月"仇英江南春图卷,假"的两份专家鉴定记录。
二是流向之谜:庞叔令称查验发现132幅捐赠作品仍在南博库房,另外5幅"消失";南博解释因认定为"伪作"而从藏品序列中"剔除",并进行了"划拨、调剂"处理。
三是处置权限:庞氏后人主张即使认定为"伪作"也应优先归还捐赠人;南博认为画作所有权已归属国家,现行法律未规定受赠人具有返还义务。
随着此事引发/广泛关注和热议,多部门/已介入调查。19号,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工作人员称,已牵头成立/工作专班/联合调查处理此事,有最新进展会对外公布。不久后,国家文物局/文物工作人员也回应,已接到相关举报,正在调查核实中。庞氏后人/庞叔令/方面则表示,期待有关部门的调查,能让这一事件水落石出。他还提出,追回5件"消失"的画作,并归还给/庞家。
对此,律师 游云庭分析指出,
【根据之前的民法通则,这些捐赠给国家的文物,它的处理确实和赠与人关系不大,但是当时的规定实际上还是含有要求向捐赠人征求意见的这样一个环节的。因为如果博物馆就可以单方处置这样一些所谓的假文物,就导致一个是逆向激励,捐赠人不敢再捐赠可能有争议的藏品。第二呢是道德风险,不排除博物馆可能会滥用伪作的名义,低价处理比较珍贵的文物。这个事情发生之后,公众第一反应都是比较吃惊,因为虽然年代久远,但是捐给国家的东西怎么会流出来?但仔细看了一下,这里面虽然它确实是有漏洞的,但当时的博物馆实际上还是按照正规的流程在操作,包括多次的鉴定,包括报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这些都做了。问题就在于当时的法规其实是不明确的,现在这样一个漏洞呢实际上已经被堵上了。2018年的《国有馆藏文物退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如果说收藏单位要把接收捐赠的馆藏文物退出处理的,应当按照与捐赠人的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应当事先征得捐赠人的同意。99年生效的《公益事业捐赠法》也规定,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的目的,不得将捐赠的财产挪作他用。并且受赠人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应当如实答复。】
游云庭还建议,可运用区块链等技术实现捐赠文物全流程追溯,确保捐赠人对处置过程的知情权。
【实际上现在新技术日新月异,如果说后续根据一个区块链的技术,把捐赠人捐赠的文物和财产上链,每一次的权属发生变动之后,捐赠人作为重要的参与方,也会受到相应的通知,并且给出相应的意见。这样实际上对于捐赠法律和执行的完善应该是很有好处的。】
该案例涉及以房屋买卖合同形式为借款提供担保的法律纠纷。当事人与朋友签订名义上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200万购房款及20%违约金),实际是借款200万元并约定8%年利率的借贷关系,且有微信记录和利息支付行为佐证。律师指出:1.房屋买卖合同因虚假意思表示无效,法院应驳回朋友要求过户和违约金的诉求;2.但借贷关系成立,朋友可另行起诉追讨本金及合法利息(8%未超法定标准);3.不动产抵押需满足书面合同、登记等条件,本案不符合故不产生担保效力;4.法院不能直接在买卖纠纷中判决借贷还款,必须区分案由保障程序正义。最终房屋仍归原主,但需偿还借款本息。建议民间借贷时应规范担保手续,明确法律关系,避免类似风险。
这段采访揭示了46岁独身女子蒋女士突发疾病离世后,因无近亲属导致的医疗救助、遗产处置等现实困境。事件暴露出当前制度中的两大痛点:一是紧急情况下监护人缺位导致医疗签字、费用垫付受阻;二是无人继承遗产时,民政部门接收程序复杂,难以快速满足合理丧葬需求。 法律专家建议,独身人士可通过提前规划来规避风险:1.订立遗嘱明确财产分配和身后事务;2.签订意定监护协议并公证,指定信任的监护人在失能时代为处理医疗、财产等事宜;3.向监护人告知必要财务信息。对于制度层面,亟需完善三方面:建立紧急救助基金应对医疗垫付难题、细化遗产管理中的丧葬费用支出标准、探索民政部门临时监护机制以缩短流程。随着老龄化加剧,这类问题将更频繁出现,需要平衡权益保护与办事效率,既保障当事人财产安全,又能让善意关怀得到制度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