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已领证九个月,给付20万彩礼,现因感情不合欲离婚。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但若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法院可综合考虑彩礼使用、嫁妆、过错及当地习俗等因素,酌情判决部分返还。本案中,九个月共同生活期较短、20万彩礼数额较高,具备主张部分返还的法律依据,但无法全额退还,且返还请求必须在离婚诉讼中一并提出,不能单独主张。
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将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一人名下,虽从物权公示原则看产权归属子女,但若能证明登记真实目的是为规避债务风险而非赠与,且离婚协议明确约定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各占50%份额,则应以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为准。法院可据此认定该房产不属于子女个人财产,而属夫妻共同财产,支持一方依据离婚协议请求确认产权份额并分割出售。
这位听众的叔叔生前将一套动迁安置房通过赠与声明赠予他,但因产权限制未完成过户。叔叔去世后,其他兄弟姐妹试图继承该房产。根据上海司法实践,赠与人的继承人仅享有法定撤销权(如受赠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或侵害权益等特殊情形),不能任意撤销赠与。若赠与声明真实有效且无公证,继承人一般无法撤销;但若有遗嘱将房产分给他人,可能被视为对先前赠与的撤销。公证过的赠与不可任意撤销,未公证则赠与人可反悔。因此,该听众可尝试起诉要求继承人履行赠与义务,但需注意是否存在相反意思表示的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