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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讲述了一对老夫妻为规避未来可能产生的高额税费及简化继承手续,于 2014 年通过“买卖”形式将名下房产过户给大孙子,但老人实际继续居住且未收取房款。二子、三子主张该过户仅为避税手段,老人曾口头及书面说明房子出售后应按老大 40%、老二老三各 30% 的比例分配款项;而大孙子一方则主张房屋已属无偿赠与,拒绝分配售房款并更换门锁。 案件历经两审,一审法院依据亲属间过户未约定付款时间等情节,推定老人有赠与意思表示,驳回了二子、三子的诉求。二审法院则依据“赠与需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认定大孙子方缺乏证明赠与意图的确凿证据,且老人留下的书面说明及录像等证据链更能反映其真实意愿(即非真实买卖也非赠与,而是代持或附条件转让),最终撤销一审判决,判定大孙子需按原买卖合同约定支付房款,并按比例向二子、三子分配相应款项。该案例警示家庭在涉及房产过户时,若仅口头约定或书写不规范说明,极易引发纠纷;建议在处理此类事务时,应签署明确的家庭协议或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订立遗嘱,以避免法律风险。
刘女士前夫在离婚后长期未支付儿子抚养费,且在父亲去世后放弃继承其名下房产,将遗产全部让与姐姐。刘女士主张该放弃行为系恶意逃避抚养义务,请求法院确认无效。法院经审理认为,前夫作为未成年人的父亲负有法定抚养义务,在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仍放弃继承权,导致无法支付抚养费,构成“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形,依据《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该放弃行为无效。法院判决确认前夫享有相应继承份额,以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本案系例外情形,通常情况下继承权属个人专属性权利,配偶无权干涉放弃行为;但当放弃继承直接导致无法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时,法律将优先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否定该放弃行为的效力。
未成年时和父亲共有房屋,成年后买房能否算公积金贷款首套?
夫妻双方虽曾约定丁克,但妻子意外怀孕后执意生育,男方仍需依法承担抚养义务,该义务不因婚前或婚后协议而免除。限制生育的协议因违反公序良俗和人格权利,通常被认定为无效。父母对子女的抚养责任基于亲子关系确立,无论是否结婚、是否为婚生子女,均不可逃避。面对突如其来的变化,应以孩子利益为重,积极沟通、理性应对,而非依赖协议推卸责任。生命降临非儿戏,为人父母必须承担法定与道德的双重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