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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生成 免责声明
【】青少年近视牵动着无数家长的心。当有视力服务机构宣称能让孩子“摘掉眼镜”、“恢复视力”时,很多家长难免心动。然而,这种承诺真的可信吗?近日有家长反映,孩子在接受某机构长达3年的所谓“近视治疗”后,度数不降反增。法院最终认定该机构构成消费欺诈。眼科专家也提醒,真性近视不可治愈,家长切勿轻信虚假宣传,以免延误孩子的规范诊疗。来听报道,
贾女士的孩子4年前开始在一家视力服务机构接受治疗。当时,机构法定代表人丁某宣称,他们采用的是一位老医生独创的“眼脑全息训练法”,不仅承诺能摘镜,还声称永不反弹。然而,事后贾女士发现,该机构所谓的发明专利申请早已被驳回。
【他当时说能摘镜,然后8~9次就能看清楚了,因为我们当时近视得不严重,也就100来度嘛,当时那个广告语上都是摘镜,夸的这个技术说是不反弹,这个是把人吸引住了。】
从2020年11月到2024年4月,贾女士的孩子累计在该机构接受了近300次矫正训练,共花费26000元。但所谓的“治疗”操作却十分简单。
【就是拿个矫正的笔,然后让孩子看着他那个笔头,眼珠子跟着他那个笔头就转这转那,然后再带个什么仪器,看两个孔、两个圆圈能不能对到一块儿,反正很简单。物理型的,但是他一直说是治疗嘛,然后当时说能摘镜儿。】
3年多过去,孩子的视力不但没有好转,反而从最初的左眼近视100多度、右眼视力正常,恶化成了左眼近视400度、右眼近视100多度。在此期间,机构还以“去医院散瞳会终止治疗”、“处于模糊期”等借口,劝阻家长带孩子去正规医院检查。
【不让我们去医院散瞳,这点特别可恶。说是要是去医院了,就是终止治疗了,就彻底达不到那个治愈的效果了,还说是模糊期,不让盲目带着去医院检查。】
在要求退费无果后,贾女士和另外三名有同样遭遇的家长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审理认为,该视力服务机构在宣传中使用了“恢复”“降低度数”“提升视力”“摘掉眼镜”等用语,而在目前医疗技术条件下,近视不能治愈,机构的虚假宣传违背科学常识。最终,法院认定视力服务机构的行为构成消费欺诈。
然而,近日记者在这家已搬家的视力服务机构走访时发现,仍有正在接受治疗的家长听信机构法定代表人丁某的说法,不带已经近视的孩子去医院接受正规检查治疗。
那么,市面上非医疗视力服务机构采用的中医按摩或物理训练,究竟对治疗近视有没有效果?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副主任医师田磊指出,这类方法仅能短暂缓解视疲劳,并未触及近视的根本原因。
【你不散瞳,小朋友的睫状肌它是有很强的调节能力的,有可能这种近视度数在散与不散之间,会差到100~200°,甚至会更多。所以呢,我们在临床当中的常规诊疗行为,而且是近视发展的金标准,是要看散瞳验光之后它的度数到底是多少的。如果你规避这一点,很有可能掩盖你的病情发展。】
专家再次强调,目前医学界公认真性近视可防、可控,但无法治愈。家长一旦发现孩子视力异常,务必前往正规医疗机构规范就诊,通过佩戴离焦镜、OK镜或使用低浓度阿托品等循证医学手段延缓近视发展,避免发展为高度近视,增加眼底疾病风险。
【所以这个情况呢,我们做近视防控就非常的关键了。我们要延缓近视的发展,在医正规的医疗机构呢,我们可以通过比如说戴离焦镜,或者呢戴OK镜,或者用地浓度阿托品等等的这种有循证医学的诊疗手段,延缓近视的发展。】
以上由第一财经AI数字人播报
苏阿姨与高老伯系再婚夫妻,苏阿姨曾出资帮高老伯还清债务,高老伯随后在房产上加名,使该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高老伯去世后,其与前妻所生之子小高主张继承权,并出示离婚协议中“房屋继承权归儿子”的条款,前妻据此认为房子应全归小高。对此,律师分析指出,离婚协议中的此类条款通常不被视为有效遗嘱:一方面,其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六种法定遗嘱形式;另一方面,高老伯婚后加名的行为属于以实际民事法律行为变更了原意,构成对原约定的撤回。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该房产大概率按法定继承处理,苏阿姨作为配偶及共同共有人可分得四分之三份额,小高分得四分之一。律师建议,若父母意在将房产留给子女,离婚协议中约定“赠与”并尽早办理过户比约定“继承”更为稳妥,因为遗嘱或协议条款在立遗嘱人生前均可被变更、撤销或覆盖,存在较大变数,最保险的方式仍是订立符合法律形式要件的有效遗嘱或直接完成产权转移。
大哥在老房置换后仅保留1%房产份额,主要出于信任子女、确保自己居住的考虑,但因侄女欲分割房产引发纠纷。虽然法律上按份共有人可随时请求分割,但法院会综合考量家庭伦理、赡养义务与公序良俗,通常不会支持在老人尚在世、无其他养老保障情况下强行分割,以免损害其基本居住权益。此类做法虽常见,却存在巨大风险。更稳妥的方式是将房产全部登记在子女名下,同时设立居住权并书面登记,或签订附赡养义务的赠与协议,明确子女对老人的赡养责任,以法律手段切实保障老年人晚年安居权益,避免因亲情误解或沟通缺失引发诉讼。
法院调解书与判决书在强制执行效力上完全相同,均可作为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二者的本质区别在于:调解书一经双方签字即生效,不得上诉,体现的是当事人自愿协商的结果,具有契约性质,需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而判决书可在收到后15日内提起上诉,是法院依法作出的裁判。若调解后反悔,无法单方变更或撤销,但可在执行阶段与对方另行达成执行和解,前提是双方自愿一致。因此,签署调解书前应慎重考虑,一旦签字即产生法律约束力,不可随意反悔。
夫妻双方可依法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将一方婚前房产约定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约定符合《民法典》规定,具有法律效力。但协议中“若一方提出离婚则协议无效”的条款因限制离婚自由,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条款,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即便房产未完成产权变更登记,离婚时法院仍可依据协议约定,综合婚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情况、子女养育、过错责任及房屋市场价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属并确定补偿数额。即使已完成产权登记,法院亦非机械按登记份额分割,而会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整,避免显失公平。婚内协议中限制离婚权利的条款均无法律效力,离婚自由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