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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发展离岸金融业务是更高水平开放的重要基础

第一财经 2023-01-17 22:05:18 听新闻

作者:景建国 ▪ 祝宇航    责编:黄宾

充分发挥21个自贸试验区在国内国际双循环中的战略连接作用,主动在自贸试验区内发展离岸金融业务。

离岸业务地位越发突出,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我们要充分发挥21个自贸试验区在国内国际双循环中的战略连接作用,主动在自贸试验区内发展离岸金融业务。

一是允许和鼓励在国内具备条件的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商业银行开展离岸银行业务。允许这类商业银行既可以通过OSA账户(离岸账户)直接为区内企业开展离岸银行业务,也可以通过FT(自由贸易账户)或NRA账户(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为企业提供跨境银行服务(简称“类离岸银行业务”)。

二是符合条件的自贸试验区要争取引进更多的金融机构(含非银行金融机构)发展本外币离岸金融业务。

三是建议自贸试验区循序渐进地突破:首先大力推动离岸贸易、离岸银行业务的发展,其次逐步推进离岸证券、离岸保险、离岸租赁和离岸信托业务的落地,再次放开离岸银行业务对本币的限制,最后允许自贸试验区内的居民企业成为离岸金融的主要参与方。此外,还应在税务安排、适用法律、资本账户开放和监督管理等方面尽早进行探索和常态化运作。

四是发展离岸金融业务是自贸试验区具有国际化视野和能力的重要标志。离岸金融的参与主体包括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等)、公司、政府部门、国际性组织、中介机构、以非居民为主的个人等。自贸试验区应吸引更多的离岸金融参与主体入驻区内,为自贸试验区的发展集聚更多、更广、更大和更好的金融力量。

发展离岸金融业务是落实RCEP的客观需要

1.掌握RCEP的主要规则与条款,尽快将RCEP对金融服务的要求在自贸试验区内落实到位。

2022年前11个月,我国与RCEP其他成员国进出口总额11.8万亿元,同比增长7.9%,持续显示出RCEP区域贸易自由化的优势。我国自贸试验区应全面、准确地掌握RCEP的主要规则,并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例如,鼓励自贸试验区探索打造与RCEP深度融合的离岸金融试验区。

2.将开展离岸投融资业务作为落实RCEP的重要手段。

目前较多自贸试验区内已获批设立了海关综合保税区,实际上已经具备了自由贸易港所特有的投融资功能。按照RCEP对金融服务的有关条款,各自贸试验区应积极促进跨境贸易和投融资的便利化,提升本外币兑换和人民币跨境流通使用的便利度,推进高水平的资本账户开放。建议如下:

一是允许各自贸试验区内各类企业都能开展本外币合一的跨境资金池业务。

二是允许各自贸试验区本外币合一的跨境资金池业务所涉及的外债额度、境外放款额度和企业自主购汇额度,都可以比照国内监管部门给予任一地方的最高限额。

三是允许跨境资金池主办企业的结汇资金直接进入人民币国内资金主账户;允许企业在额度内提前购汇,购汇所得外币资金可进入国内资金主账户;允许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境外成员企业与境外主体间本外币集中收付业务。

四是允许QDLP(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业务通过境内人民币贷款对境外股权项目进行资金支持。如境内机构和企业将境内获得的人民币贷款资金投向红筹、VIE架构的境外项目时,在符合监管要求和风控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将人民币贷款资金借助QDLP通道,并通过OSA账户或者FTN(境外机构自由贸易账户)等类离岸账户来进行跨境人民币的投融资、结算和资金的全程监控使用,以确保人民币在合规、安全的前提下走出国门。

3.采用更灵活的监管政策,促进各自贸试验区开展RCEP协议项下的离岸贸易发展。

2021年12月,《关于支持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明确了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就是离岸贸易的组成部分,向商业银行和居民开放新型离岸国际贸易业务、鼓励使用人民币作为新型离岸国际贸易的结算货币,为各自贸试验区发展离岸贸易提供了巨大动力。

4.牢牢抓住RCEP带来的发展离岸金融的难得机遇。

在“区域原产地累积性原则”下,我国自贸试验区的出口企业产业链分工必须衔接和考虑在RCEP相关国家内的分段布局,然后在我国境内对整个RCEP产业链进行控制和管理,从而产生大量的离岸贸易和离岸金融业务需求,这将会是自贸试验区发展离岸贸易和离岸金融的重大机遇。自贸试验区要采取各种有效手段,积极鼓励相关企业全力用好RCEP成员国降税、区域原产地累积规则等条款,努力帮助相关企业规避原来遇到的贸易壁垒,积极扩大本地区优势产品的出口和对有竞争力产品的进口,这也会极大带动离岸金融业务的发展。

如何高质量发展离岸金融业务

1.更加重视对离岸金融业务的普及和应用。

有些自贸试验区对离岸金融的理解仍停留在概念上。离岸金融具有以下发展趋势和特点:

一是离岸金融活动覆盖的区域十分广阔,目前全球知名的离岸地数量占世界上所有国家的三分之一以上,并几乎覆盖除南极洲外的所有大洲。

二是离岸金融活动的内容十分庞大,包括离岸地、离岸公司、离岸贸易、离岸税收、离岸法律、离岸基金、离岸信托、离岸租赁、离岸银行、离岸证券、离岸保险等业务及配套服务。

三是离岸金融为各自贸试验区如何成为各省市离岸金融中心城市提供了新的思考方法,也是自贸试验区从传统的金融活动转向更开放、更全球化的国际金融活动的重要契机。

2.自贸试验区要有统筹发展离岸金融业务的“尚方宝剑”。

一是我国离岸金融活动处于多头监管之下,而历史经验证明凡是多头监管的经济活动一般都处于发展相对艰难的尴尬境地。既然自贸试验区有着开展离岸金融活动的强烈愿望,那么可由全国人大立法授权各自贸试验区所在省份统筹发展离岸金融业务。也就是说,凡是在自贸试验区开展的离岸金融活动,各地金融监管部门都属于各自贸试验区所在省市金融办的配合部门。

二是由监管部门制定开办离岸金融业务的配套支持政策。如降低在自贸试验区设立离岸金融机构的准入要求,放宽离岸银行展业的限制条件,创造宽松的金融监管环境,逐步放开跨境资本的自由流动等。

三是自贸试验区要通过跨境贸易服务平台来提供开展离岸金融活动所需的反洗钱等配套服务,吸引更多金融机构到自贸试验区开展业务,为自贸试验区企业提供更多样化、更高效率的离岸金融服务。

四是自贸试验区所在省市的各个部门,尽快掌握离岸金融的相关知识,并对此具有积极开放和全力支持的态度。

3.重视解决离岸金融人才紧缺问题。

一是在相关监管部门的指导下,由自贸试验区管委会牵头,制定离岸金融人才培养计划。

二是由相关银行协助制定自贸试验区离岸银行的培训计划,并采用“分片包区”的方式对准备开办离岸银行业务的银行员工培训,建议挑选具有国际业务和市场营销工作经历的人员参加培训。

三是由自贸试验区管委会邀请具有离岸业务经验的专家型人才作为授课老师,由相关金融机构挑选出具有国际业务和市场营销工作经历的人员参加培训。

四是鼓励和支持更多的国内学者对自贸试验区开展离岸金融研究,并由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出台资助政策。

4.自贸试验区应探索开展离岸金融活动的税收优惠。

目前有种普遍担忧是自贸试验区不能做税收洼地。但是自贸试验区要更好地承接RCEP落地工作,从税收突破始终是个大问题。税收优惠需要考虑“税基和税率”,理论上税率越低,越能吸引企业入驻,形成更广的税基。所以自贸试验区如果过于强调不考虑税收优惠,是否反而阻碍了本区域税基的拓展?

还有个误区,就是把香港16.5%的资本利得税作为内地自贸试验区实行税收优惠的参考点。这是个巨大的误解,因为按照离岸业务的特点和香港税收规定,如果在香港注册成立的企业所办理的离岸贸易业务没有使用香港本地的资源(如企业仅仅通过香港的银行做离岸贸易的结算而非融资,就不算使用香港资源),那么这家企业开展离岸贸易所产生的利润都无须在香港缴税(也就是通常说的“零报税”)。

我们必须制定与国际接轨的离岸金融税收规定。如新加坡免征增值税,公司所得税较为优惠,资本利得税实行多种优惠减免甚至免征等;开曼群岛、巴哈马等地区更是免征一切直接税,仅征收关税、印花税等间接税。由于我国对与离岸金融税收性质相近的跨境金融税收基本上采用与境内金融业务同等的税收安排,这会严重影响企业将原在境外办理的离岸业务转移到自贸试验区办理的主观意愿。在全球实行15%最低税率的情况下,我国自贸试验区也要适时推出更为优惠的税收政策,这也是自贸试验区应该承担的“试验任务”。自贸试验区要努力争取监管部门的同意,尽量降低离岸金融税收,如完全豁免预提税,减免所得税、利得税和印花税等,以吸引更多与RCEP相关的企业到自贸试验区来展业兴业。

5.各自贸试验区在离岸银行业务上率先进行突破。

建议按照如下途径进行:一是由自贸试验区所在地省市的银保监局、外管局和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及两家离岸银行,对区内没有开办离岸银行业务,但具有外汇资质的商业银行进行评估,筛选出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直接开办离岸银行业务。

二是待自贸试验区内商业银行开办离岸银行业务后,在央行批准和银保监会及国家外管局同意的前提下,允许这些商业银行开办本外币离岸银行业务,同时允许通过离岸账户进行本币的即远期购汇和外币的即远期结汇。

三是允许注册在自贸试验区的企业享受非居民企业的待遇。

6.完善并积极推广FT账户体系。

解决FT账户在自贸试验区内推广使用的问题,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关键时刻。

一是监管部门应尽快研究FT账户在所有自贸试验区内推广使用问题。

二是如果监管部门认定FT账户不具备在其他自贸试验区内进一步推广使用的基础,那么建议尽快对在自贸试验区开展跨境业务(含离岸业务)所使用的新账户体系进行实质启动。

三是对FT账户不实行存款准备金制度。

四是明确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企业所开立的FT账户就是境外账户。

五是国家税务部门明确对FT账户不征收预提税。

六是如果短时间内无法解决FT账户在自贸试验区的推广使用问题,那么建议将OSA账户加入人民币这个币种,并将OSA账户作为自贸试验区企业进行本外币资金集中管理的账户。

(景建国系上海首席经济学家金融发展中心离岸金融研究所所长、雄安新区离岸金融创新实验室主任,祝宇航系交通银行国际部/离岸中心高级客户经理。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不代表供职单位的意见。此文为雄安自贸试验区《RCEP下雄安自贸试验区开展离岸贸易和离岸金融的研究》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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