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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更高水平制度探索

第一财经 2023-08-28 20:21:49 听新闻

作者:彭德雷 ▪ 阎海峰    责编:任绍敏

以上海为例,在跨境服务贸易、数字贸易等方面发展条件相对成熟,完全有条件先行先试。

为充分发挥自贸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对外开放综合试验平台功能和“头雁”效应,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 推进制度型开放的若干措施》(下称《若干措施》),率先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北京五个自贸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众所周知,我国分别于2021年9月和10月申请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和《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此次《若干措施》出台,标志着我国开始在实质内容上正式对接CPTPP和DEPA等国际高标准规则。

截至2023年7月,十年来我国先后成立了21个自贸试验区。自首个自贸试验区设立以来,取得了一系列制度创新成果以及可复制、可推广的最佳实践。例如,在投资领域“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实施,为《外商投资法》出台奠定了制度基础,进一步优化了营商环境。站在新起点上,需要思考如何更好发挥自贸试验区平台作用,推进自贸区提升战略。

进一步释放货物贸易创新发展新空间

尽管货物贸易属于传统贸易领域,但对比CPTPP等国际高标准规则,仍有创新发展的制度空间。

在税收领域,可进一步扩大免征关税的产品范围。例如,《若干措施》针对暂时出境修理后复运进入试点地区的航空器、船舶(含相关零部件),以及针对自境外暂时进入试点地区进行修理的货物(复运出境)免征关税。上述试点措施与CPTPP第二章(货物的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第2.11条“再制造货物”、第2.6条“货物经修理和改造后再入境”以及第2.8条“货物的临时入境”等相关规定高度一致。这表明,即使在传统的货物贸易领域,仍然有可以释放和推进的制度空间。

在货物贸易便利化方面,可继续推进程序简化。例如,《若干措施》规定,在试点地区对已提交必要海关单据的空运快运货物,正常情况下在抵达后6小时内放行;对提交通关所需全部信息的货物尽可能在48小时内放行。上述规定与CPTPP第五章(海关管理与贸易便利化)第5.7条“快运货物”,第5.10条“货物放行”中相关内容一致,同时针对快运货物6小时内放行也是DEPA中第2.6条“快运货物”中的具体要求。以上试点措施显然有助于进一步对接CPTPP、DEPA中关于贸易便利化的国际规则。

在技术性贸易措施领域,可深化试点国际通行惯例。货物贸易中技术性措施一般包括技术法规、标准和合规评定程序,对贸易的影响往往比关税更直接。《若干措施》特别规定,在试点地区允许进口标签中包括“酒庄、经典的、柔滑的、精美的、高贵的”等描述词或形容词的葡萄酒。此前,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广告法》等规定,进口葡萄酒不得出现此类诱导性内容,但并未就标签中可使用的具体描述词或形容词予以明确。此次在试点地区率先明确可在进口葡萄酒标签上标注具体的描述词或形容词,这与CPTPP附件8-A(葡萄酒和蒸馏酒)中相关规定一致。上述试点规定既保持了与国际通行做法的一致性,又填补了我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的模糊空间,有助于惠及国内消费者的优质产品进口。

如上可见,作为货物贸易大国,我们在传统贸易领域依然有可以进行制度创新和释放的空间。在进出口程序、海关管理和贸易便利化、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等方面,自贸试验区应抓住有利时机,进一步加快先行先试步伐。

大胆推进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制度创新

推进市场准入水平提升是自贸试验区提升战略的重要路径。要有效利用自贸试验区开放优势,加大服务贸易领域的压力测试,提高现代服务业领域开放力度,加快制度型开放步伐。

进一步放宽服务部门的市场准入。《若干措施》按照内外一致原则,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开展与中资金融机构同类的新金融服务,规定“除特定新金融服务外,如允许中资金融机构开展某项新金融服务,则应允许试点地区内的外资金融机构开展同类服务”,在金融服务贸易领域提供了更大范围市场开放的政策保障。上述相关规定综合对照了CPTPP第11章(金融服务)中的第11.3条“国民待遇”、11.6条“跨境贸易”,以及第11.7条“新金融服务”的规则要求,是服务领域进一步对外开放的具体体现。

提高商务人员临时入境便利性。《若干措施》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内部调动专家的随行配偶和家属,享有相同的入境和临时停留期限;同时,对外企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临时入境停留有效期放宽至2年,且允许随行配偶和家属享有相同停留期限。上述措施正是充分对接了CPTPP第12章(商务人员临时入境)中的第12.4“准许临时入境”的具体要求,有助于进一步吸引外商投资,便利服务贸易中的自然人流动;有助于提升外资利用水平,更好推动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当然,《若干措施》主要集中在新金融服务领域,在金融、电信、工程和建筑设计、法律等专业服务方面,显然还有进一步开放的空间。

持续深化一流营商环境的相关机制建设

营造良好数字营商环境,促进数字贸易健康发展。本次《若干措施》规定,不得要求转让或获取大众市场软件源代码作为进口销售的条件,体现出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有助于进一步提高相关政策透明度,促进数字贸易发展。同时,提出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禁止对线上商业活动消费者造成损害,进一步为网络消费经济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上述规定实际上综合了CPTPP(电子商务)第14.17条“源代码”,第14.7条“在线消费者保护”,以及DEPA第6.3条“在线消费者保护”的规定。不过,相比起CPTPP电子商务章节和整个DEPA的内容,在范围上仍然存在进一步扩大的空间。

完善救济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建设。《若干措施》规定,涉及知识产权相关救济请求时,在申请人提供了可合理获得的证据并初步证明其权利正在受到侵害或即将受到侵害后,应不预先听取对方当事人的陈述即依照有关司法规则快速采取相关措施。这一规定与CPTPP第18章(知识产权)第18.75条“临时措施”的相关规定一致,进一步降低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门槛。

建立环境绩效自愿性机制,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若干措施》规定,支持企业等相关主体建立提高环境绩效的自愿性机制,鼓励其参与制修订自愿性机制环境绩效评估标准,以及支持企业自愿遵循环境领域的企业社会责任原则。这些规定正是对标CPTPP第20章(环境)中第20.11条“提高环境绩效的自愿性机制”,以及第20.10条“企业社会责任”中的相关内容。

在全球经贸形势复杂严峻的当下,在数字经济、知识产权保护、竞争等领域进一步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对营造一流营商环境意义重大。

围绕自贸区试验区准确定位,深化重点领域国际高标准规则对接

《若干措施》主要集中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便利化、数字贸易健康发展、营商环境等方面,在内容上与CPTPP中“金融服务”“商务人员临时入境”和“电子商务”章节中相关条款以及与DEPA“中商业和消费者信任”趋于一致,但在对接的广度和深度上还远远不够,后续仍存在进一步拓展、深化的空间。另外,试点地区目前限于五个自贸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未来各自贸试验区,还需要根据自身特点有针对性地试点推进制度型开放。

以上海为例,在跨境服务贸易、数字贸易等方面发展条件相对成熟,完全有条件先行先试。

因此,在进一步对接国际高标准规则上,上海应充分发挥区位和金融等数字产业优势,聚焦探索数字服务领域制度型开放。从制度层面探索如何更好推进数字贸易便利化,建立跨境数据管理新模式,推动构建可信任的数字营商环境,助推数字经济发展。同时,加快开放服务业市场准入的制度探索,为建设数字贸易中心提供保障。

2023年是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成立十周年。站在新起点上,通过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大胆进行更高水平制度创新,依然大有可为。

(彭德雷系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临港—华东理工大学自贸区创新研究院研究员;阎海峰系华东理工大学副校长、教授,临港—华东理工大学自贸区创新研究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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