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将规范矿业权登记行为,优化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许可管理制度,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自然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统称征求意见稿)21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设立矿业权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及国家产业政策等相关规定。自然资源部负责石油、烃类天然气(煤层气除外)、放射性矿产、钨、稀土的矿业权出让和登记;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其他战略性矿产的矿业权出让和登记。省级及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其余矿种的矿业权出让和登记。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结合成矿地质条件、找矿线索、资源储量规模、经济社会价值及战略重要程度,科学合理确定出让和登记矿业权的勘查开采矿种。
自然资源部在通知(征求意见稿)中强调,本办法施行前颁发的、仍在有效期内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继续有效,与不动产权证书(探矿权)、不动产权证书(采矿权)具有同等效力,无须单独申请矿业权登记。
办法施行前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期限届满,需要申请续期的,矿业权人应当至迟于矿业权期限届满前3个月,向有登记权限的矿业权登记机关申请矿业权续期登记。因不可抗力或非矿业权人自身原因导致原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过期的,可凭在有效期内已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登记申请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矿业权登记。
办法施行前已办理保留的勘查许可证届满,需要申请续期的,按照探矿权续期办理。符合《矿产资源法》规定的探矿权保留情形的,续期登记时一并办理保留。
征求意见稿明确,探矿权人对勘查区域内的矿产资源(除砂石土类矿产外)开展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的,无须办理探矿权勘查矿种变更(增列)登记。对综合勘查发现的矿产资源,具备转采矿权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向具有登记权限的矿业权登记机关提出采矿权登记申请。探矿权转采矿权,申请办理采矿权登记的,应当依据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编制矿产资源开采方案。取得矿业权之后申请办理探矿权转采矿权、变更(含续期)、注销等登记的,可与勘查、开采许可一并申请办理。
优化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许可管理制度,有助于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摄影/章轲
自然资源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原《矿产资源法》规定对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实施行政许可管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承担了“一证载两权”的功能。新《矿产资源法》首次将矿业权登记与勘查开采许可相分离。为确保2025年7月1日全面落实新《矿产资源法》,规范矿业权登记行为,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需要通过《通知》细化明确矿业权登记申请办理的具体要求。
自然资源部2023年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对矿业权审批登记的申请要件及要求作出了详细规定。上述负责人表示,目前政策执行情况良好。为保持政策稳定性,有必要做好新旧制度衔接,充分保留符合新《矿产资源法》要求的现行做法,同时进一步简化矿业权登记程序和要件,提高登记效率,降低矿业权人负担。
征求意见稿提出,矿业权人应当按照规范编制矿区生态修复方案,提交具有审批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矿区生态修复方案应当明确生态修复目标任务、工程布局、技术措施、时序安排、保障措施等内容。
征求意见稿明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依法核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向探矿权人、采矿权人说明理由。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剩余有效期不足3个月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或上级机关的门户网站上滚动提醒矿业权人按规定申请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批准许可后,及时在门户网站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上述负责人表示,为简化审批环节、降低矿业权人负担,有必要统筹设计矿业权登记与勘查开采许可审批流程,加大申请要件精简和共享力度。
业内专家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规范矿业权登记行为和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许可管理制度,有助于缩短矿业权获取时间,加快项目落地。减少人为干预,降低企业合规成本。规范化的登记和许可制度保障矿业权法律效力,也能够减少权属纠纷,降低投资风险。通过制度优化,有望解决矿业权管理中的历史痼疾,改善行业营商环境,推动矿业向高效、绿色、市场化方向转型,提升全行业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专家表示,这种模式扭曲了矿产资源市场的运行机制,值得警惕。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表示,不宜采取强制的关停、不予续证或注销采矿许可证等方式,甚至是采取‘一刀切’的做法。
自然资源部将指导地方自然资源部门开展丰富的规划实践,加强自然资源领域的政策供给,以高水平规划护航城市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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